之所以诉诸司法保护个人自由之重任,源于司法权的属性特征。美国多数人持这一观点,认为在所有国家权力中,司法权是危险最小的一支。建国之初联邦党人对司法权所做的阐述一直被认为是有关司法权的经典解释。“司法部门既无军队、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在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中,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始终共处于同一认知框架中,离开公民自由和权利就无法理解国家权力的存在。任何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的实现,且他们对国家权力始终保持足够的警惕。其危险性最小建立在与立法权和行政权比较的基础之上。立法权归根结底是主动和积极的,它可以制定一部法律,改变权利分配的框架和格局,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从而在较大范围和较长时间内改变公民的权利义务结构。行政权的主动性则更强,所有的法律都由它实施和执行,并通过它转变为具体的权利义务现实。惟有司法权的启动是被动的,所以,“不告不理”和中国古之所谓的“民不告,官不究”是司法权被动属性的概括。司法权的这一属性正符合了西方法学家们对权利的分类,即所谓“积极权力positiveright”和“消极权力negativeright”,或者freedom from state和freedom to state。公民权利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免于国家干涉就能实现的,国家参与有可能适得其反,造成事实上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司法权自身的属性使它在这方面的危险性较小。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谈到将司法权逐出行政领域时说道:“政府不断介入司法的天然领域,而我们听之任之;其实权力的混乱在这两个方面同样危险,甚至后者更危险;因为法庭干预政府只对案件有害,政府干预法庭则使人们堕落,使他们变得兼有革命性和奴性”。所以,法院的危险性在于如果错判,只对该案件本身有害,而不会由此波及其他(当然,其他的害处还是有的)。美国总统林肯也说过同样的话,“一个判决只能解决一个案件,不能解决一个法律,更不能解决国家未来”。这既可看作是对司法权危险性较小的解释,也可看作是对司法权软弱的一种无奈。因此,将保障自由和公正的重任赋予司法权既是维护国家政体平衡的需要,也因为与其他权力相比,司法权对二者的实现有更高程度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