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中国建筑业的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1: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入世谈判中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


  按照世贸组织制订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建筑业属于服务贸易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建筑、勘察设计、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与管理,以及涉及有关建设领域的各项中介服务。进而,可将服务贸易内涉及建设领域的内容主要概括为三大类19项:

  第一类商业服务业(共10项)

  (1)建筑服务; (2)工程服务: (3)综合工程服务; (4)城市规划及风景建筑服务; (5)产权所有与房地产租赁; (6)基于收费或合同的房地产服务: (7)与其他机械和设备有关的服务; (8)管理咨询服务: (9)与咨询人员有关的服务; (10)建筑物清理服务。

  第二类建筑及相关的工程服务业(共5项)

  (1)建筑物的总建筑服务; (2)民用工程的建筑服务; (3)安装与装配服务; (4)建筑物的装修和完善服务; (5)其他。

  第三类环境服务业(共42项)

  (1)污水处理服务; (2)废物处理服务; (3)环保卫生及相关服务; (4)其他。

  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在市场准入方面:允许外商在中国建设领域设立独资企业,并根据行业不同,设立不同过渡期:建设企业承诺取消限制的期限是1年,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等行业取消限制的期限是5年,城市规划取消限制的期限为10年。

  在国民待遇方面:承诺外商独资企业在成立时享有中国企业的同等待遇,但在经营范围上有适当限制。

二、加入WTO对我国建筑业的影响


  加入WTO是我国建筑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融人世界经济主流的最有效途径。我国一旦加入WTO,建筑市场开放的程度必然会越来越大。一方面,“入世”后随着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将有更多的外国工程承包商进人中国市场,他们管理水平高、融资和承包能力强、资金雄厚、技术先进、机制合理,进人中国市场后,势必增加国内建设企业参与竞争的激烈强度;另一方面,也为国内建设企业扩大利用外资、建立与健全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引进先进的工程承包模式、增加就业、进入国际建筑市场等提供良好的活动舞台,将加快建设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改善投资环境。目前,我国建筑业的年投资为2亿元人民币,且在以两位数的速度增加,预计人世后进人中国的外资将增加 1000亿美元。因此,加入WTO对建筑业利弊参半,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加入WTO的主要积极影响

  1.有利于建筑业与国际惯例接轨。在人世谈判的中美协议中,规定法律、会计、管理、咨询、建筑、工程、城市规划等专业人士可以进入中国市场。有着长期实践经验的发达国家建筑行业,其专业化程序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准,在设计、规划、施工、监理、法律、融资、保险等方面均有着非常明确的分工,这些企业往往掌握着世界最新技术成果、管理经验和服务手段。人世可以促使我国企业的专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加快其按国际惯例运作的步伐。

  2.有利于缓解生产资金匾乏的状况。外资进入,固定资产投资将会增加,为投资开发创造条件,从而可望缓解目前建筑业“僧多粥少”局面。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建筑消费领域,特别是住宅消费领域,将大力推动我国住宅金融业的发展。

  3.有利于降低建设成本。首先,我国的关税将有较大幅度下调,各种进口建材价格的不同程度下跌,同时外资银行和其他外国金融机构的涌入,会带来建筑业融资成本下降。其次,加入WTO后,外国同行依“市场准人”规则人市更加便捷,竞争的加剧将推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效益的整体提高,建设成本必将减少。

  4.有利于劳务输出。建设企业多为劳动密集性企业,劳动力成本相对不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劳动力价格低廉且资源丰富是主要优势。故建设企业的劳务输出在国际上有一定竞争优势,人世为其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5.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随着外国企业的不断增多,主要是外资建设企业在我国承包工程,将给居民的就业创造机会,并使从业人员素质得到提高。

  6.有利于建筑业品牌意识的培育。新的经营理念和创新思想的注人,将大大促进我国建设企业保精品、创名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建筑项目的高档化和外销化。

  7.建筑房地产业的中介服务将得到兴旺发展并日趋规范化。尤其是其中的金融中介、交易中介和法律中介大有可为。

  (二)加入WTO的主要消极影响

  1.总体竞争能力的差别。第一,我国建筑业拥有3400万从业人员,而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只占有3%的市场份额,资金不足明显。第二,据统计,我国1999年有建筑企业90900家,其中上等级的建筑企业45634家,从业人员3327万人,建筑企业平均人数366人。而美国的建筑企业共有57.8万家,从业人员520.4万人,平均只有10人左右,100人以上的还币到6000家,约占1%,20人以下的52.6万家,约占91%;其他发达国家也大都呈大企业数量少、小型企业占绝大多数且平均人数规模很小的金字塔型结构。‘我国建筑企业的平均规模偏大。第三,我国大中城市的建设企业每年新增数目甚大,而能维持生计的则不到1/3,从中开发商与政府的短期行为显而易见。第四,我国承包商一般只局限于某一传统项目和施工阶段的承包,业务领域较狭窄,而发达国家的承包商不仅涉及多专业、多领域的工程项目,且能够覆盖工程投资、组织设计、施工、管理诸阶段。另外,还有劳动生产率、规模集约效应等方面的差异。简言之,按照不完全市场规则开放仅仅不到十年的大成熟的中国建筑市场,相对于具有上百年实践经验、掌握世界先进技术成果和服务方式的国外竞争强手而言,我们将面临着丧失市场、技术和产品优势的严峻挑战。

  2.生产技术、设计思路和承包能力上的欠缺。例一,目前我国正在淘汰和禁用实心粘土砖等一批高能耗、高污染、低质量的建筑材料,人世调低关税后,国外大批环保类新型建材恰好借此机会抢滩中国市场;还有不少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建材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电梯、中央空调等,其关税的降幅平均有一倍以上。这尽管可以降低开发商的建设成本,加速产品更新换代,但将对国内的建材生产商形成颇大冲击。例如,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而我国尚未把房屋外观设计、小区景观设计等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他人的建筑方案可以随意抄袭或略作改动变为自己的“作品”。这一方面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千人一面的“火柴盒式”建筑的设计定势有一定关联,另一方面建筑设计费相对低廉、晶牌意识差诸因素,亦导致设计难出精品,缺乏创意。人世后他人的建筑设计方案不能随意仿制,这对建筑业传统的设计思路或模式是一大考验。外国同行拥有明显的设计优势、技术优势和资金优势,他们往往被业主选为特定承包商等,享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3.经营方式的差距。一是粗放的经营方式及其较差的外部环境,造就我国建设企业的综合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欠佳。在国外,大建设企业并非单一的土木工程和安装工程施工,而是集开发、建筑、营销为一体的综合企业。二是资金匾乏、融资能力差、解救乏术,此乃我国建筑业的顽症。建设行政部门三令五申,不许垫资、不许压价、不许收受回扣,但无济于事:且“烂尾”工程遍地开花。带资承包也是国外承包商惯用的手段,但它刘承包商的要求很高,如需正确预测项目前景,精通法律法规等。

  4.管理机制落后。建筑行业的国有企业产权未完全明晰,机制不灵活,缺乏体制创新。建筑行业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诸管理体制还没有同市场经济体制接轨,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市场主体未形成相互协作的健康运行体系;且条块分割、地区封锁现象严重,导致政出多门、各行其是。“豆腐渣”工程不断降生的背后有管理的失误:招投标流于形式,层层转包五花八门,低劣建材源源人市,工程监理有名无实,红包、回扣之风盛吹不表等,如此面貌岂能同体制健全、管理科学的国外同行一争高低?

  5.劳动力素质偏低,人力资源不足。(1)我国有三千多万建筑职工,其中集体企业占三分之二,人员多文化不高、专业技能相对较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不足 15%,且普遍缺乏系统培训。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2)杰出人才的拥有是企业生存之关键。在对外谈判中,我们缺乏既通晓国际惯例和行业规范又暗熟法律、法规的谈判能手,几乎得不到大型承包项目和BOT项目;在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重大经营决策等问题上我们均处于劣势。由于受机制、待遇、发展环境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们也往往难觅、难留优秀的企业家。随着各跨国企业纷纷本地化,对本地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若单靠廉价的人力资源将很难占有市场的应有份额。

  6.立法执法缺陷。第一,建筑立法层次偏低,规章、行现居多。在我国建筑立法体系中,直接针对建筑业的立法仅仅只有《建筑法》、《合同法》第16章以及《招投标法》三个法律为人大常委会所通过;国务院颁发的法规亦不多;大量“游戏规则”则源于各部委颁发的规章抑或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而实际运作中又较多地依赖于不成文的行规或内部规定。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互不协调者众,造成司法执法操作空间大、不易把握,法律总体调控乏力。第二,建筑立法的内容相对滞后于建筑市场的发展状况。千呼万唤才于1998年出台的《建筑法》,虽然为推进我国建筑业在法制轨道上迈进一大步作出了可喜的贡献,但不少业内人士则视之为“半部建筑法”。例如,《建筑法》只调整“建筑活动”,适用外延偏小,且将“建筑活动”困于“房屋建筑”范畴(见《建筑法》第二条),仅规范了房屋建筑工程,而对包括大型公用事业项目诸专业工程在内的建筑领域的许多部分均未作规定或授权性规定;除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外,对项目法人、材料供应商、建筑咨询单位等主体的市场准人没有具体的约束机制;总承包工程允许分包一次,禁止工涅转包和再分包,这是否能解决所有建设工程的业务分配?且对涉外建筑事宜尚无涉猎;等等。

  伴随着我国建筑市场兴起而启动的建筑立法工作至多尚不足十年,经验匮乏。立法的疏漏造成监督无序,执法弹性过大,这是一些地方性保护政策出笼的温床,且本能有效遏制、消除建筑腐败。比较国外通常成熟、完备的建筑立法司法和执法环境及其良好市场机制,我们更显不足。

三、我国建筑法的完善及建筑业的应对之策


  1.规范立法、严格执法。

  其一,加快研究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为规范,以增强其前瞻性、可操作性和配套性。要对建筑基本法中的一些渐渐不适应形势所需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比如, 《建筑法》应将约束机制扩及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建筑市场主体,并进一步明确监理责职,确定更适合建筑行业运作规律的承包、分包制度,应及时消除涉外建筑领域这一调控盲区,等等;要抓紧制定既符合“人世”要求,又可适当保护国内建设企业的法律制度。同时,应尽快改革和完善现行的行业规范,为国内外众多企业平等竞争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

  其二,完善司法救济手段。尤其针对当前全国建设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高达 3000多个亿的惊人状况’,应加紧研究、落实《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对该条作出司法解释,使之早日进入司法操作程序。同时要辅之以强有力的资金监管措施和审批工程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政府行为,才能有效制止资金不到位工程人市的后患,杜绝“欠款”、 “垫资”诸现象之蔓延。

  其三,强化行政执法职能。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使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的行为,坚泱阻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诸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做法。要尊重市场规律,努力为建立统一的市场管理体系、提高市场规范化程度服务。

  2.规制企业行为,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由于立法不到位、政府行为不规范,致使建筑市场上违法乱纪、暗箱操作的现象屡禁不绝。一些开发、施工企业者是琢磨着通过打通关节、送红包、塞回扣来非法获取项目;一些建材生产商也如法炮制,大肆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监理公司问题也不少。长此以往,中国的建设企业在国际大竞争中将不堪一击。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

  (1)我们要鼓励成熟的企业行为,力戒不同行业的公司彼此压价、自相残杀,规范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行业分包的合理分工,引入国际流行的 BOT、FIDIC等承包方式和条款,增强工程设计和咨询服务的竞争力,提高我国对外工程承包的综合效益。

  (2)鉴于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在市场开放中有一定过渡期,并给予发展中国家若干优惠政策。我们的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建材诸行业要抓紧有限时间,加大科技投入和人员培训力度,实施名牌战略,优化资源配置,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实力,苦练内功,巩固老市场、拓展新市场,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以便抵御和削弱加入WTO后近期内的不利因素。 (3)引导建设企业实行结构调整。首先,大型企业要充分挖掘原有的资金、技术或人才等优势,通过纵向或横向的改制、重组、联合和兼并等走集约化、多元化和规模化的大企业集团经营发展道路;其次,具有一定优势的中小型企业应走专业化公司的发展道路,争取成为分包企业中的骨干力量。总之,要努力形成行业优势和符合建筑业特点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3.健全建筑市场管理体制,培育市场主体。我国建筑队伍急剧膨胀的结果造成建筑市场上鱼目混珠、 “野战军”和“民兵”同场厮杀的低水平格局。 (1)国家应尽快制定面对国内市场的建筑业总体发展计划,重新确定行业技术要求和素质要求,明确市场准人原则,改变资质管理办法,以建立起少数特大型企业集团为核心、以总量适度的工程承包企业为骨干、由众多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配合运行的总分包队伍体系,逐步形成分层次的适度竞争和有序流动之格局,剔除一大批条件不符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2)对现有施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考核和培训,进行队伍分流,以降低数量、保证质量; (3)实行严格的内部行业管理体系,建立和健全各主体之间公平竞争与互利协作的市场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以适应加入WTO后国际大市场对中国建筑业的要求。

  4.强化建筑行业协会的服务和自律职能,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发挥行业服务与行业自律职能,关注行业内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第一,近期要引导企业摆脱恶性削价、垫资承包的困境,鼓励科技兴业、质量兴业,研究设立建筑服务质监体系和健全信息咨询服务网络等,走行业可持续发展之路。第二,国外的一些行业协会对开发商、承包商的违规处罚甚严,如开发商长或欠资不还又情节严重的,将因此终身成为行业禁人者。我国建筑行业协会也应切实增强其自律职能,优化监控力度,为使国内建筑业与国际接轨而不懈努力。

  5.建立和推广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往往投资巨、工期长、不可预见因素多,故工程建设者与各方含业主、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均不可避免地面临各种风险。应运而生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两种方法,它可以有效防御、避免或减少风险发生。作为一项国际惯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在发达国家建筑业发展中举足轻重,研究和建立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已刻不容缓。

  6.搞好知识战略与人力资源开发战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学好WTO相应规则及世界工程市场上的国际惯例,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加快建设建筑劳动力市场和职业培训基地的步伐,建立融开发、流动、使用于一体的建设劳力资源开发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其素质。人世后,我们的人力资源优势将经受考验,劳务输出也面临因信息处理、信息咨询服务等落后所带来的困难,故我们应在巩固国内市场的¨时,通过与国外工程承包商的合作来开拓国际市场,使之成为扩大就业、推动建设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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