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美国学者塞缪尔·D·华伦与路易斯·D·布兰帝斯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论文中首先使用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一词以来,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赞同,但它的定义是什么,迄今为止却没有一致的定论,即使在最初承认隐私权的美国,也没有统一的说法。概括起来,学者们认同的隐私权都涉及这三个方面:(1)个人私生活情况,指个人日常生活、社交活动、夫妻间性生活等一切个人的、与公益无关的、私人不愿公开的活动和事实。(2)个人私生活领域,指个人居所、个人书包、旅客行李等私人空间。(3)个人数据资料,指有关个人的身体状况、收入、档案资料、年龄、电话号码等情报资料和资讯。因此,笔者认为,隐私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个人私生活情况、个人私生活领域和个人数据信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侵扰、获悉或披露的权利。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不止属于一种侵权行为,而是含括了上述三种侵权行为,侵害三种不同利益,只是以统一的隐私权侵害为名罢了。隐私权的实质在于,公民对个人生活秘密或个人私事自由地决定是否与外界勾通或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勾通,它深入到个人日常生活的细节和内心世界来保护公民的人格和精神状态,因而是一种高层次的人格权。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的隐私权,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违反此项义务,造成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知情权的界定
知情权一词源于英文right to know,作为一种现代法的理念,知情权的出现,首先与人权和人民主权思想相联系。但是,从最初的情报知情权被确立为一项法定权利,到今天成为一项内含更为丰富的实际享有的权利,亦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