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被认为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范效力的金字塔型体系中的顶端,但就其实质意义而言,宪法也不妨被理解为关于制定规范的规范行态.换言之,立宪不等于起草一份最高纲领,而是建立一个可变而又可控的法律再生产的有机结构,(constitution)。正是由于这个道理,现代西方立宪主义的核心是“正当”过程条款(the due process clauses)。按照W·道格拉斯的权威解释,“‘公正程序’”乃是‘正当过程’的“首要意义”。例如,美国宪法最突出的特征体现在互相监督制 (checksandbalances)的分权体制上,各个权力之间的关系的协调更主要是通过程序进行的。该国著名大法官F·福兰克弗特的一命题十分值得记取:“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比较而言,中国的宪政研究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部分,于程序问题则不免有轻视之嫌。从中国现行宪法条文上看,需要改进之处的确不在少数,例如,“这些权利义务根据什么标准和由谁来确定,对于侵权行为在什么场合以及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追究等程序性前提的规定(包括程序法的各项具体内容和实体法中的程序性配件),却一直残缺不全。”中国人对宪政的追求,对宪法精神以及权利的实现和保障,程序问题确系致命的所在,程序应当成为中国今后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