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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考验期限及起算
撤销条件
缓刑一般
缓刑①对象条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是累犯的犯罪人。
②实质条件:根据判决前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①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
②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内
①又犯新罪;②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按刑法第69条。); ③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应当折抵刑期。战时
缓刑注意:①限于战时,限于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②如确有立功表现,撤销原判不以犯罪论处; ③无考验期限。假释①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且不是累犯,也不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②刑期限制条件:有期徒刑必须执行了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必须执行了10年以上;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但须经最高院核准。
③实质条件: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④程序条件: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①有期徒刑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②无期徒刑为10年。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算。
注意:假释和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分子也要遵守一些规定,内容大致同管制,只是比管制的5条规定少一条(关于六大自由权利的那条)假释考验期内:
①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按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数罪并罚。
②发现漏罪——应当撤销假释,按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数罪并罚。
③违法违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减刑①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实质条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③限度条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0年;其他刑罚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④程序条件:大致同假释。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
①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②其他,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减刑幅度:
* 有期徒刑罪犯①有立功表现或悔罪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②有立功表现并有悔罪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一次不超过3年。③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可以相应酌情减少,但不得短于1年。
*无期徒刑罪犯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②有立功或悔改表现,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③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