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职前培训培养合格法律人的必经之路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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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直大力倡导推进统一司法考试的著名学者--贺卫方教授有句名言:“不进一个门,不是一家人。”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就意味着一个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形成,而这种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形成对国家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自从2002年我国确立了司法考试制度到现在已有四五年的时间,司法考试制度为司法机关遴选出一大批备用的法律人才,然而作为司法考试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职业职前培训制度(也有人称为司法考试培训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经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如果没有统一的职前培训,那么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目标就将大打折扣,也就是说,这些人只具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知识储备,而不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技能、思维训练和道德培养,也就不完全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任职资格。






  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人才应该建立特有的培养模式。纵观世界上的法治发达国家,尽管法律制度、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存在差异,但把一个社会人培养成一个法律人、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过程和各个不同阶段制度的构成确是大体相同的。有学者将培养法律人共同体分为五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具体制度,即法律学科教育制度,法律职业教育制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制度。可见,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是法律人从事法律职业必不可缺的环节。

  早在1995年贺卫方教授在《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家--日本司法研修所访问记》一文中就提到,我国应建立类似于日本的司法研修所这样的机构,来对欲从事法律职业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进行为期二年左右的司法培训。他还提出在全国设立中央和大区两级司法研修机构,并指出司法研修的主管机构在中国应为司法部。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我国法制建设虽然发展迅速,但各个方面的基础还是比较薄弱的。加之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致使统一的职前法律培训困难重重,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的确立也步履艰难。因而,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研修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另一方面,法律职业职前培训制度发展缓慢还取决于决策机关和公众对法律职业的认知程度。法律职业具有特殊性、专业性等特点,并非人人可以从事。对待法律职业应该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职业。正如近代著名英国法官科克所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要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而我国对司法考试资格认定只需要达到一定学历水准,而没有必须是受法律教育的要求。这与世界其他国家对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接受高等法学教育的通例相差甚远。

  近年来,司法考试过关者中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比例一直很高。这一现象,遭到了来自各方的质疑。司法大众化的价值取向,将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也必将影响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而且还必须是法律职业素养的共同体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共同体。作为法律人,针对所调整的日益复杂的社会纠纷和矛盾,不仅要系统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意识及法律价值,同时具备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和道德水准。

  以上这些对法律人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要求无法从书本中获得,也不是通过司法考试就能解决的。因而,建立法律职业职前培训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必须。法律职业培训制度是司法考试制度的延伸和完善。

  相信不远的将来,大批的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将共同遵守对法律的神圣信仰、具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技巧,同时承载起维护社会正义的使命。界时,法律职业共同体才真正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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