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2004年司法考试新变化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37: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4年司法考试的试卷分值及题型结构在形式上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具体为:(1)前三卷在题型不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三种传统题型)、题量不变(每卷100道试题)、答题时间不变(答题时间为3个小时)的前提下,将多项选择、不定项选择两种题型的分值调整为每题2分,单项选择题分值不变,仍为每题1分;将题型比例调整为单项50题(即占50分),多项和不定项50题(即占100分);每卷分值150分,前三卷总分值调整为450分。(2)第四卷在原有案例分析题型、无标准答案型主观论述试题不变的前提下,将卷四的分值调整为150分,答题时间增加了半小时,共3个半小时。这样调整之后,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张试卷的总分值增加为600分。

  这次变化可以说是司法考试的重大变革,也是一次必要的、合理的变革。长期以来,司法考试(律考)在前三卷(客观题卷)对各种题型的分值分配采取一刀切的态度,每题均为一分,和其他规范化的考试相比应该说是罕见的。众所周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的解答难度是逐次升高的,即使涉及知识点的范围一样,后两种题型很难直接运用简单的“排除法”技巧,答案“独一无二”的单项选择题更让考生心仪,因为简单的排除法在这里大有用武之地。可以说,旧有的平均主义分值分配方式对水平较高的考生是不公平的,难以拉开档次。一场考试得分的高低,主要应当取决于考生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考生在分数上的回报应该和他的付出成正比。当高水平的考生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解答出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后,他取得的分数却和解答出容易的多的单项选择题是一样的。这就会逐渐使得考生对题目表达繁冗的个别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进行舍弃,因为花费同样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其他题目上可以保证更高的准确率,在得分上也更划算。另一方面,过去的司法考试在卷四(主观题卷)的命题倾向上存在着主观题客观化的表现,一个案例题几乎变成了若干个选择题的组合,问题设置的越多越细,那么其所涉及的知识面也就越窄,考生也就更有可能通过对所考核知识点的“猜测”来解答题目。诚然,主观题的评分一直是各类标准化考试所头疼的问题,将主观题客观化无疑能增强阅卷效率,减少争议,但这是以牺牲主观题的本质属性(阅读->分析->论述)为代价的。自从去年司法考试增加了无标准答案型主观论述题之后,今年这一题型将继续保留并有所加强,这对培养法律人才的理论功底和思辩能力无疑极有意义。这是对某些考生死记硬背、短期突击的备考方法的致命打击。

  商法和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庞杂的部门法体系,他们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文件之间共同点不多,但都属于理论要求不高,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

  因此,在多年的培训教学过程中,我与我的万国学校同事们一致认为:卷四的无标准答案型主观论述试题不大可能在此出现,商法中的案例仍将是一道最客观化的主观题,得分容易。至于前三卷客观题,从过去的经验来看,本部分考核试题的题型中单项选择题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部门法,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比重不高,也就是总体比较简单。这一部分要做到所谓的“客观题主观化”是有局限的,很难有实质的提升。2004年的单选题从数量上要增加不少,去年为30道题,今年为50道题。预计商法和经济法部分将在单选题这一领域比较突出,另外两种题型虽然也会出现但数量不会太大,正如万国学校骆勇老师所分析--2分题的出现并不会导致考核知识点的扩展,对考生的复习准备来讲没有显著影响,还是属于“送分题”部分。但必须指出,近年的司法考试对商法和经济法的考查方式存在着一种十分明显的倾向,即在理论深度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主要是因为这一部分和实践联系紧密,单纯的理论点确实不多),通过扩展考核范围来加大难度,一个选择题的四个选项往往从四个不同的角度来设计,对其中任何一个选项把握不准都会前功尽弃导致失分。针对这一现象,一方面考生要强化记忆能力,要花苦工夫。但另一方面更重要,就是学会对法律规定的精确理解,这种精确理解未必是精确记忆,这是没必要的,更是不现实的。它指的是对法条背后立法目的的深刻领悟。对现有法律学习的最高境界就是使自己成为“立法者”,看破蒙在法律条文上非常僵化的面纱,真正理解核心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既要知其然,又要知其所以然,这是简化记忆内容,准确运用知识点解题的“金钥匙”。经过长达7年持续努力及积淀的北京万国学校可以说对这一复习方法理解的最深,运用的也是最为得心应手,在其编写的图书及各阶段的授课风格上都有鲜明的体现。这是辅导考生能最终轻松过关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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