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考点大预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43: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商法经济法部分的特点是多、杂、散、乱。从涉及的法律法规数量来看,本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是最多的,仅列入大纲的就有37部。从内容来看,它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其繁复庞杂,而且各部分法自成体系,互不相干,缺少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

  因此,复习难度很大,是司法考试中一块十分难啃的“硬骨头”。本部分复习的关键是要做到区别对待,即针对不同的法在历年考试中的所占分值大小和难易程度,制定不同的复习策略,做到有重点、有层次、有先后、有选择取舍,以防陷入到法条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无法自拔。






  第一,本部分诸法的大致分值比例

  商经法两部分加起来,一共有80到90分的分值。但是这些分值在各法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其中1/3的法集中了80%的分值。而另外2/3的法,只有20%左右的分值。因此,必须把这些数量少,分值多的法挑选出来,作为考生的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强化复习。这样做,可以大幅度地节约时间和精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从历年试题的经验来看,大约1/3分值在公司法,1/3分值集中在少数几个“核心法”,比如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等。而对于其它分值少,数量多的“小法”,往年试题则呈现出很强的规律性,考点的集中度很高。很多“小法”,多年来仅集中在有限的几个制度的考查上。比如,环境法,连续三年都在考查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税法一贯只考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而且,对于征管法中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个人所得税中的税收减免问题一直青睐有加,反复考查。法条其实就征管法的38条到42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第4条,第5条。在有些小法中,甚至还有考题重复的现象,如2003年第90题和2002年第9题。题干和选项完全相同,都是考查拍卖瑕疵请求规则。这种现象在司法考试中是罕见的。但足以证明,“小法”的学习,必须关注历年试题所形成的热点。从往年试题经验中挑选最有价值,最有代表性的制度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在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无疑具有极高的实战意义。

  第二,商经法各部分考查热点及考点预测

  1.公司法。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和股东制度为每年必考内容:包括资本充实原则相关制度、出资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责任。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进行大面积修改之后,公司资本制度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比如,第26条,81条,确立了新的最低法定注册金限额和分期缴纳出资的新规定。第27,28,31条,确定了出资方式、比例和出资责任。第143条,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有了例外情形。第167条,取消了法定公益金的规定,只要求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等。这些变化都是今年司法考试值得重点关注的考点。另外,公司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几项股东权利包括第34条关于股东的知情权,特别是可以查阅帐簿的权利;第75条股东回购请求权;第152条股东的代表诉讼权和第183条解散公司请求权,这些权利是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专门设立的特别权利,意义不凡,所以也要引起高度关注。另外,一些反映公司法修改精神的制度,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20条确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54、55条新增加的监事会权利等,也是关注对象。

  2.合伙企业法。本法中的考试热点集中在对合伙事务执行和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及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事项的考查上。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的事项,除31条规定外,还有14条,修改合伙协议,21条,对外转让份额,24条,以合伙财产对外出质,44条,入伙。合伙人共同决定事项最能反映合伙企业财产是共有财产的属性和合伙企业的人合属性。

  3.保险法。保险法试题主要集中在保险合同法部分,比如对保险利益、最大诚信原则的考查,和对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制度的考查,都是热点。

  4.劳动法。劳动法中最常见的考点是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考查,即24到32条。在劳动合同解除中,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这两种形态,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存在差异。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要求比较严格,而劳动者解除合同则比较宽松,反映了劳动法的立法意图。其他热点问题,比如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工时制度、劳动争议问题等,仍然是复习的重点。

  5.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本部分历年试题考查内容也十分集中。一是侧重对农用地保护制度的考查。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征收征用审批权限问题和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制度等。二是侧重对特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考查。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极强的行政干预特征,其规则更具经济法色彩,所以比出让土地使用权考查的多。后者主要是一种民法上的用益用物权。

  6.证券法。证券法要关注反映本次证券法修改精神的。如第2条关于证券法调整范围的变动和第6条,第42条关于分业经营原则、现货交易原则的松动;第11条新增的保荐人制度;第43条,45条,47条关于限制交易的规定;第180条关于证监会职权的规定等。

  7.其他“小法”。其它“小法”的复习,由于内容太多,分值不高,所以应首先掌握历年来形成的热点制度内容。然后再根据时间精力安排其他复习。这里根据统计,列举一些热点内容,再结合其他因素,提出预测性的考点:第一,破产法中的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第二,票据法中对票据无因性构成限制的规定,即第10条,12条,13条,21条,87条;票据行为附条件的后果;特殊的背书;追索权问题。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特别要注意某些非经营者也可从事的行为,如侵犯商业秘密,诋毁商誉等,如果主体不是具有同行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四,税收行政执法权的范围,特别是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个税的免税范围和特殊的税率。第五,环境法中的预防性制度和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消费者法中的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6条到39条规定的几个连带责任。第七,特殊物的拍卖和强制拍卖、拍卖规则和对中标人分包项目的限制。第八,银监会的职责权限,商业银行法第36条,40条,46条等确定的商业银行业务规则;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破产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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