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概述(之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42: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六章 代理

  人的能力和精力有限,不能事必躬亲,于是产生了代理制度。代理人所代理实施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能
代理,如能代理签订合同,不能代理送信。当事人必须亲为的行为,不能代理。代理人有时需要转委托他人(复代理人)完成事务。
  甲委托乙到丙处买房子,乙必须获得授权,否则丙不认账。这里面有两个法律行为:甲和乙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甲对乙的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单独行为。委托是委托授权的基础关系。
  代理中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涉及追认权、拒绝追认权、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广义的无权代理中有一朵带刺的花----表见代理。与表见代理类似的制度是表见代表。表见家族中,还有动产善意取得(表见所有权)。表见制度反映了民法的一个价值追求:交易安全。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诉讼时效可中断、中止、延长(展期),因而称为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不能中断、终止和延长,因而称为不变期间;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有一个例外,保证期间限制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超过除斥期间;一切化为云烟;超过诉讼时效,义务人签字,视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黑签);超过除斥期间,义务人签字,签了也白签(白签)。

  第八章 物权概述

  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对世权。物权法定包括种类强制和内容强制。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物权行为理论,可能成为考察理论基础知识的试铁石。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共有三个儿子: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子之中,简易交付是宠儿。

  第九章 所有权

  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是惟一的自物权、是最完全物权,有弹力性。“此恨绵绵无绝期”,说的是所有权的永久性。
  相邻权不同于地役权。相邻权是自物权的扩张;地役权则属于他物权;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地役权由当事人约定,但登记才产生物权效力。
  区分所有,是对“一物一权”的挑战。
  善意取得为“六要”:一要无处分权人占有委托物;二要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区别于无权代理);三要交付;四要受让人善意;五要有偿;六要动产。
  抛弃一台电脑是法律行为,捡到这台电脑却是事实行为。遗失物、埋藏物归谁是常识,添附则更具理论价值。

  第十章 共有

  “一物一权”。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不能区分时,那就是共同共有。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合伙财产、尚未分割的遗产为共同共有的财产。
  对共有财产,有处分行为、改良行为和保存行为。处分行为,须全体同意(有一个例外);改良行为,须过半数;保存行为,独自为之。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他人不动产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和居住权。
  不动产物权多要登记设立,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木秀于林。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价值权,特征中不可分性与追及性最具光芒。
  抵押权对标的物、产生、顺位有严格要求。抵押权是附随于主债权的从物权,附随性颇值玩味。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期间无效,但抵押权有诉讼时效之后的二年限制。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权利主要是指债权。动产质权的要点在于占有的存续;权利质权的要点在于生效的标志。
  留置有四要点:一为动产;二为牵连关系;三为到期不清偿债务;四为法定合同。
  留置权优于经登记的抵押权;经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
  留置权、质权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不能善意取得。

  第十三章 占有

  一块钟表,以为他人送己或偷至手中,为自主占有;承租人、典权人、质权人为他主占有。直接占有,对标的物事实上控制;间接占有,对标的物有返还请求权。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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