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司法考试刑法100题(含答案、解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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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新疆某大学的校园里 长久流传着这么一个凄美动人的爱情故事,一女学生在校园教学楼后的小树林里,因久候男友不至,为情所困,投缳自尽。




此后就有谣传:说有人经常看见一白衣飘逸的长发女子在小树林里游荡,逢人便焦急地问:“几点了?”
在一个迷人的夜晚,一对恋爱男女躲在教学楼后的小树林里,坐在石椅上亲热,突然,在他们身后出现一白色的身影,二人一回头,发现一白衣服长发女子,只见她轻启朱唇,娇滴滴的问:“几点了?”吓得恋爱男女大叫有鬼,抱头逃窜!白衣女子从容地拾起恋爱男女留在长椅上的背包,随后离开。类似情况在校园内发生多起,恋爱男女们也丢了N个背包,一时间校园内人心惶惶……不久“女鬼”被警察抓获。

请问:“女鬼”构成何罪()

A. 抢夺罪
B. 抢劫罪
C. 盗窃罪
D. 诈骗罪

答案:B
考察知识点:抢劫罪

解析:对于B项,装鬼取财,是属于抢劫罪定义里的“除暴力胁迫外的其他方法”,很简单

2.某医院护士甲,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答应同事乙的要求,商定以1500元钱为其儿子丙戒除毒瘾。甲在没有对丙进行必要体格检查和并不了解其毒瘾程度的情况下,,便照搬其利用工作之便抄来的一张戒毒处方为丙戒毒。在对丙使用大剂量药品时,丙出现不良反应,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护士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 护士甲构成医疗事故罪
C. 护士甲构成非法行医罪
D. 对护士甲应择一重罪处罚罪
答案:A
考察知识点:非法行医罪
解析:行医是以实施医疗行为作为职业的活动。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甲虽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她没有反复、继续、私自为他人戒毒治疗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反复实施这种行为,故不能认定甲在从事非法医疗业务,因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只有A正确。

3.甲某以谈恋爱为名,将同村女青年乙某引诱至村外的高梁地里,强奸了乙某,乙某第二天向司法机关告发了甲某,甲某被抓获。甲某的亲属聘请了律师丙为甲某的辩护律师,律师丙在出庭前去看守所里探望甲某,发现甲某心情郁闷,愁容满面,于是律师丙忽然生一计,教唆甲某,让甲某在看守所里秘密伪造了多份“甲写给乙的求爱信”。在法庭上,律师丙手持多份甲某写给乙的求爱信,声称女青年乙某和甲当时确实是在高梁地里很真诚地谈恋爱,发生性行为是双方的一时激情所致,是自愿的,而且甲某在被告席上也表示,只要放了他,他就会娶乙;乙某听说甲要娶自己,信以为真,也当庭表示不再告了。搞的法官一头雾水,最后甲某被当庭释放。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律师丙构成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B. 律师丙构成妨害作证罪
C. 律师丙构成伪造证据罪
D. 律师丙唆使当事人伪造证据,构成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

答案:C
考察知识点:刑法306条、307条

解析: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该罪是一选择型罪名,客观方面有法定的三种行为方式:
1, 直接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2,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3, 威胁利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
但“教唆”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包括在内(306条)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在本案中律师丙在甲某没有伪造证据的犯意时,“教唆”甲某秘密伪造了多份“甲写给乙的求爱信”,对此不能视为“帮助行为”,所以律师丙应定伪造证据罪(307条)。而不能按照“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处理。选C。

4.A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甲某是A国驻华外交官的外甥参与了我国某犯罪集团的的恐怖犯罪活动,对甲某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A. 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B. 适用A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C.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D. 直接驱逐出境
答案:A
考察知识点:属地管辖,外交豁免权
解析:
甲某是A国驻华外交官的外甥,根据日内瓦公约,外甥不是近亲属,不享受外交豁免权。应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法律追究甲某的刑事责任。对于D项,至于是否需要直接驱逐甲某出境,还要看我国的刑法具体如何处罚甲某,驱逐出境只是其中的一种处罚方式。
所以选A是正确的。

5.刘畅今年15岁,在老家和同学吵架时,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同学捅成重伤。事后,刘畅怕被抓获,就来到北京的姨姨家“避风”。
姨父看其神色不对,就问他发生了什么事。经过教育,刘畅告诉了姨父捅伤同学的事情,并答应第二天早上和姨父一起去自首。晚上,姨父怕刘畅第二天反悔,就主动通知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到达时,刘畅正在床上睡觉,他没有反抗。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刘畅构成自首
B. 刘畅不构成自首
C. 刘畅不满16周岁,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D. 如果处罚刘畅,因其不满16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A

考察知识点:

解析:

刑法第17条,刘畅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即使15岁,也要负刑事责任。刘畅已答应第二天早上和姨父-起去自首,其并未逃走,因此仍应认定为自首。参见最高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是可以。

6.2005年4月3日,女青年黎某受男朋友之托,准备将男朋友在广州购买的假人民币5万余元运回家乡贩卖。黎某购买了当日从广州开往南昌的火车票,上车后,黎某听到列车广播里打击假币的宣传,心里害怕,就到列车厕所中烧毁所带的假币,正在烧毁时被列车乘警发现将其抓获。经清点,黎某包中还有没有烧毁的假币2万余元,另在厕所中还有一堆纸灰。

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B. 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C. 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D. 黎某构成运输假币罪,但黎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应当免除处罚。

答案:B

考察知识点:犯罪既遂
解析: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只是量刑时的一个从轻情节。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运输假币罪,是行为犯,行为犯只要具备刑法规定的相关行为就构成既遂,而不需要产生某种危害结果。黎某持车票携带假币进站上车,符合运输假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是既遂。

黎某购买车票的那一刻就与铁路部门签订了运输合同,铁路部门必须把他安全正点送到目的地,但合同还不算履行,只有他进站的那一刻合同才算开始履行,产生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旅客“进站”的标准就是旅客持有效车票进入验票口。本案中,黎某持有效车票不仅进了站,而且还上了车,他进站上车的行为使运输合同开始履行。黎某携带假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符合运输假币罪既遂的构成。实际上,黎某在持有效车票进入验票口的那一刻,就构成了运输假币罪的既遂。

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只是量刑时的一个从轻情节。黎某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是在犯罪既遂以后,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的规定,既遂阶段没有犯罪中止问题,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和犯罪未遂阶段。

7.下列哪个案件属于涉外刑事案件?
A.我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B.我国领域外外国人对我国国家和我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C.我国领域外我国公民对我国国家和我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D.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案件

答案:A
解析:涉外刑事案件是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三)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B和C项要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要件,而D则要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选A

8.乙某是派出所的一个值班警察,一次在值班时将过路群众拾到上交的的5000元钱据为己有,请问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盗窃罪
B. 滥用职权罪
C. 职务侵占罪
D. 贪污罪
答案:D
考察知识点:贪污罪
解析: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9.小地痞张某在旅游期间结识了富婆赵某,二人一见如故,二人当晚在某宾馆开了房间住宿。在宾馆房间里,张某叫赵某将衣服脱光,先去卫生间洗澡等他。于是钟某将自己衣服脱光后放在床边,然后去洗澡。此时张某赶紧抱起赵某的衣服,以及和赵某的一只女式手袋和手机打开房门就跑。赵某在卫生间听见声音不对,急忙出来,见张某将自己的衣服全部抱走了,赵某赶紧起身欲追张某,但发现自己一丝不挂,迫于面子很犹豫,此时张某在门外一边跑一边嚷嚷:“你有本事就追呀!”赵某闻言大怒:“你以为姑奶奶偶不敢追啊!”说完,赵某扯下床单披在身上紧紧追赶张某,张某故意往大街上人多的地方跑,赵某毫不畏惧,连追了两条马路,抓住了小地痞张某。
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构成盗窃罪
B. 张某构成抢夺罪
C. 张某构成诈骗罪
D. 张某构成抢劫罪
答案:D
考察知识点: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
解析:张某将钟某的衣服抱走让其光着身子不敢追出门外追赶,其行为属于抢劫罪客观要件中的采用“其他方法”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的行为。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衣服同时使妇女身体受困,也属于抢劫罪里的除暴力胁迫外的其他方法。按照一般社会所能接受的观念,妇女是无法追赶和反抗的。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只要达到一般社会能接受的程度观念即可,至于被害人是否有超常的发挥和反抗,在所不论,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也是如此。应定抢劫罪。

10.甲为某部队干部,在战争中,三次枪杀俘虏。第一次,两个民兵押一名投降俘虏走过甲身边,甲催俘虏快走,俘虏说走不动,甲当场将俘虏枪杀;第二次,又将一名负伤的俘虏枪杀;在另一次战斗中,甲抓获一名俘虏,因俘虏回答不出问题,甲又将其枪杀。问: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A. 虐待俘虏罪
B. 滥用职权罪
C. 军人执行职务罪
D. 以上都不对
答案:D
考察知识点:军职犯罪
解析:甲枪杀虐待的行为是普通的故意杀人罪。没有“军人执行职务罪”这个罪名

11.犯罪时怀孕的妇女,罪行极其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答案:A
考察知识点:刑法第49条规定
评析:考查要点是死刑的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注意,对于未成年人的限制条件是“犯罪时”,而对怀孕的妇女的限制条件是“审判的时候”。而犯罪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一定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所以,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是可以判处死刑的。故本题应当选A项。

12.下列选项中哪些情形构成结果加重犯 ()
A. 李某在儿子童年时,替儿子在邻村订了一门娃娃亲,儿子成年后对这门亲事不满意,但李某强迫儿子娶这个媳妇,并将儿子暴打一顿后关在房屋里让其反省,儿子当晚跳楼、摔成重伤。
B. 张某遗弃患有重病又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太太,导致其死亡。
C. 赵某在大街上公然强制猥亵侮辱一名少女,少女自感屈辱、自杀身亡。
D. 王某对其丈夫前妻所生的8岁孩子进行虐待,下雪天将其关在鸡圈里,第二天孩子的鼻子完全被冻掉。
答案:D
考察知识点: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
解析:
对于A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规定在257条2款。2款所说的结果加重是指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重伤不构成结果加重。
对于B项:261条遗弃罪没有加重量刑档次,(和侮辱诽谤罪一样,也没有加重量刑档次),所以不构成结果加重。
对于C项: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加重,规定在237条2款,是情节加重(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猥亵妇女的),不是结果加重。
对于D项:鼻子被冻掉属于重伤,260条虐待罪的2款规定了结果加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属于结果加重)

13.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构成()。
A. 盗窃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B

考察知识点:考查要点是破坏交通设施罪

解析: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是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盗窃井盖的行为具有导致交通工具倾覆的危险,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虽然该行为也是盗窃行为,但是根据想象竞合犯的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应当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14.乌鲁木齐市的甲公司长期租赁乙公司的临近大十字街的房屋,经过装潢后开设桑拿浴室,对外经营,并为桑拿浴室投了50万元保险。后因甲公司长期无力支付租金,乙公司屡次派人上门索要,恶语相加,声称再不给钱就将封锁桑拿浴室。甲公司召集领导班子开会讨论应对策略,经全体一致同意,决定放火烧毁桑拿浴室,一来解对 乙公司之恨,二来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取保险赔偿。甲公司在放火后为稳妥起见,又买通保险公司公估人员丙,出具了对甲公司有利的评估意见,最终如愿以偿。

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只构成保险诈骗罪,丙和甲公司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B.甲公司构成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应数罪并罚,丙和甲公司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C.甲公司只构成保险诈骗罪,丙单独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D.甲公司构成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应数罪并罚,丙单独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答案A
考察知识点:单位犯罪的主体、保险诈骗罪的法条考察、

解析:单位不能构成放火罪,放火罪的主体只能以自然人构成。但根据刑法198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却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另自然人和单位一起可以构成共犯。
根据刑法198条四款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而不构成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所以只有A正确,BCD错误。

15.某艺术学院女生宿舍内有女生四名,为挣零花钱,想出了种种花招,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个女生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既遂

A. 甲女生腹部藏一绣花枕头,伪装成怀孕模样,去见前男友,说“哥哥,都是你当初干的好事,我现在打胎缺钱,缺2000块”,不料枕头从腹部滑落,被男友当场识破,男友生气地说,“你总是骗我,我们一刀两断”。扔下2000块给甲女生扬长而去。
B. 乙女生多次伙同校外流氓设局,骗本校同学参加赌博搓麻将,骗得收入10000元。
C. 丙女生摹仿本艺术院校的某知名教授的书画,并伪造该教授的签名,将书画出售,得款50000元。
D. 丁女生伪造支票,上银行骗得4000元。

答案:选B或者选D。
解析:
A是诈骗未遂;男友扔下2000块给甲女生扬长而去,并未出于认识错误。
B是赌博罪,有司法解释依据95年11月6日《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应当以赌博罪论处。
(但是张明楷认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和一般的赌博不同。因为输赢不具有偶然性,所以应定诈骗。)所以B项略有争议,答哪个都应该给分。
C是侵犯著作权罪。
D是不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数额(要求5000元),只好定诈骗罪。
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有一点需要提请大家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票据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5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票据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5000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16.下列属于刑法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的犯罪行为,其中判断正确的有()
A.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已决犯,也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未决犯,但不能是行政案件中的行政拘留人员,劳动教养人员。
B.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仲裁裁决、所作的裁定也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C. 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已决犯,不能是刑事案件中的未决犯。
D.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已决犯,也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未决犯。
答案B
考察知识点,犯罪主体
解析:对于A项,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一切被监管机关监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决犯、被司法机关怀疑但未判决有罪而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员。所以A错误
对于B项,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2002.8):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也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所以B正确。
对于C项,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属特殊主体,包括三种人: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已决犯,也可以是未决犯。所以C错误
对于D项,破坏监管秩序罪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所谓罪犯,是指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犯有罪行的人。可见破坏监秩序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被关押的罪犯。所以D错误。

17.保育院的院长张阿姨经常对所照管的弱智少年进行虐待,情节严重,多次强迫数名弱智少年卖血,一少年反抗,张阿姨将其打成轻伤,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对张阿姨应以强迫卖血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B. 张阿姨构成虐待罪
C. 对张阿姨只应以强迫卖血罪处罚
D. 对张阿姨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答案:C
考察知识点:强迫卖血罪
解析:
虐待罪要求必须有家庭成员关系,B. 项很容易排除。
对于强迫卖血罪,刑法333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题关键在于对刑法333条的理解。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仅限于重伤;强迫卖血造成轻伤的,仍应定强迫卖血罪。
18.请问下列行为中,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是()
A. 在甲某组织的卖淫活动中,乙某被其聘请为保安,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B. 乙某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某老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房和交通工具。
C. 某市鸿运建筑公司和法达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格信证明等方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定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D. 王某明知张某崇某组织了旨在推翻国家政权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了大量物质帮助的行为。
答案:C
考察知识点:共同犯罪
解析:刑法条文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对于A项,乙某应以协助其组织卖淫罪单独处罚
对于B项,老乡甲某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单独处罚
对于C项,鸿运建筑公司和法达建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单位一样可以成为共犯的主体。只有C正确。
对于D项,王某应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单独处罚

19.某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周某以无钱为由拒不缴纳罚金。刑满释放后第5年,周某准备结婚,购买29寸彩电一台及冰箱一台。法院得知上述情况后派法警强行将彩电、冰箱扣押。请问应如何看待法院的行为?
A. 欠妥当 B. 虽然欠妥当但却是合法的
C. 并无不妥,是完全合法的 D. 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答案:C
考点:罚金的执行

讲解:《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法院可以随时追缴周某的财产,故法院的行为并无不妥,是合法的。

20.殡仪馆美容师甲某,一日见停尸房推进一满身酒气的年轻漂亮女尸,遂起歹意,于是美容师甲某半夜潜入停尸房,对女尸实施了奸淫。不料当甲某起身时却发觉这个女尸悠悠醒来,并见她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手机,拨通了110:"喂!110吗?我的丝袜不见了……" 请问:对于甲的犯罪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侮辱尸体罪未遂 
B. 侮辱尸体罪既遂 
C. 强奸罪未遂 
D. 强奸罪既遂
答案:A
考察知识点:对象认识错误
解析:色男甲误把活人当作尸体侮辱,且两种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属于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于甲的认识错误,应该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故定性为侮辱尸体罪。又因为被奸尸体死而复生,成为对象不能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即遂,故选A

21.1998年5-9月间,郝某因经济拮据,决定侵入工行某储蓄网点的计算机系统弄点钱花,于是伙同其兄弟购买了部分电脑器材,制作了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装置。郝某还特地在郊区租赁了一套有电话的房子,安置了一部电脑,并在9月7日以假名在某工行某储蓄所开设了16个活期存折帐户,郝某于9月22日开启侵入装置由其弟弟操作系统向这16个帐户共计输入人民币72万元,随后,二人持这16个帐户的存折先后到工行储蓄所提取现金26万元。
问郝某二人的行为性质如何定性?()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票据诈骗罪
C. 构成诈骗罪
D.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答案:A
考察知识点:《刑法》第287条
【详 解】郝某二人之所以构成盗窃罪,是来源于《刑法》第287条的明文规定,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87条实际上并不是专门针对计算机犯罪新增加的罪名,它仅仅是指“以计算机作为犯罪的工具和手段”,是对传统的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窃取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进行的扩充。所以郝某二人之所以构成盗窃罪,选A。
BC是很容易排除的,而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它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侵入范围具有特定性,相对狭窄。故D也不选。

22.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B. 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
C. 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构成抢劫罪
D. 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答 案C
考察知识点:抢夺罪的转化犯问题
解析:
A:甲某盗窃后逃跑,逃出了被害人胡某的家中,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他已经离开了盗窃的现场。胡某也没有再追赶,这里已不存在财产犯罪中犯罪现场的延续问题。因为在财产犯罪中,认定为犯罪现场的延续,必须是从犯罪现场开始,正当防卫人及时发觉并立即不间断的追捕的过程。所以第二天早上,甲某伤害村长高某的行为不属于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过程中所必须要求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情节。甲某的行为在时间上与盗窃罪相隔断,在空间上也不属于直接侵害财产的现场(盗窃的现场在胡某的家里),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应单独定故意伤害罪。对甲某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B:乙从赵某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乙虽然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但乙是对物实施暴力而不是对人实施暴力,而且对于赵某的重伤结果乙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所以乙触犯了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而不是抢劫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本项也有司法解释的支持,参见最高法院2002年7月15日《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
C: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顺势踹了抓他脚试图拉住他的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这个行为是否能够使丙的盗窃转化为抢劫罪?丙踹赵某一脚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暴力。但并不是足以转化为抢劫罪的暴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不法地行使有形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中的"暴力"应该与抢劫罪的"暴力"相当。因此,盗窃、诈骗、抢夺后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逃脱的,如掰开对方的手指,仗自己力大强行挣脱对方的拉扯等暴力行为,都不能认定为是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从田某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的行为是一种对物暴力,是抢夺行为。但当"田某拽住皮包带不放",犯罪人丁无法实现自己的抢夺目的时,"丁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致使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的行为已变为对人即被害人田某的暴力,因为丁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侵害田某的身体健康,为了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而放任结果的发生。为了非法获取财物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所以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2005年1月1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买买提(15岁)、塔依尔江、阿里巴巴等数人一同来到某市进行扒窃活动。当晚18时30分许,买买提在公交车站扒窃一妇女背包内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妇女当时发现手机被窃,紧跟着买买提进入车站后一小巷内,并向其索要被窃手机,买买提不但不给手机还威胁该妇女,二人并发生争吵。此时正在巷内吃饭的武警学员肖某得知有人偷东西,并经该妇女指认后,即冲上前抓住买买提。买买提的同伙塔依尔江、阿里巴巴、为帮助买买提抗拒抓捕,同买买提一起,分别手持红砖殴打肖某。造成肖某重伤。买买提、塔依尔江、阿里巴巴三人随后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抓获。

23.请问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 因买买提年龄达不到16岁而不构成盗窃罪的,即使他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也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B. 买买提和他的同伙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C. 买买提单独构成抢劫罪,但买买提的同伙没有和他一起实施盗窃行为,虽然和他一起当场使用暴力,他的同伙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应定故意伤害罪。
D. 买买提和他的同伙均构成抢劫罪。

答案:D

考察知识点:《刑法》17条、269条的理解、事中共犯理论。

解析:1)刑法》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是一种行为的转化,或者说是一种故意的转化,而不是罪名的转化。
《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从立法本意上理解是指盗窃、抢夺、诈骗的故意和行为,而不是指盗窃、抢夺、诈骗罪。这也是张明楷的观点。
2)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罪的一种,既然抢劫罪的主体责任年龄是14周岁,那么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责任年龄也应是14周岁,这样才具有刑法理论的统一性。如果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责任年龄必须达到前罪的责任年龄,那么转化型抢劫罪将永远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排除在外。
因此,转化型抢劫不以前罪构成为前提,前罪不够的,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严重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本案中买买提虽然不构成盗窃罪,他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3)事中共犯(承继的共犯)是指共犯在正犯实施实行行为的途中参与犯罪的一种情况。买买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其同伙在他实施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时加入,当时买买提的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未达到犯罪既遂的程度,此时同伙加入,和他一起实施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可以构成事中共犯。
所以只有答案D正确。ABC错误。

24.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拔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 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卑并罚

答案:C
解析:
陈某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之后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造成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依据刑罚第265条以及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应该以盗窃罪论处;所以应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故只有选项C为正确说法。

现在的问题是,有人可能认为抢夺行为与盗打电话行为之间构成牵连关系,直接以重罪??盗窃罪(数额大一些)从重处罚,即认为B选项正确而C选项错误,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因为其一:抢夺手机后并非是为了盗打电话,也有可能是赠与他人等等,即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牵连关系;
其次,两行为所针对的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手机、后者是电信资费;
其三,如果作为牵连犯处理,即只定盗窃罪的话,那么,该盗窃罪的数额无论如何也只能是5200元,是不能把手机的价值(2590元)累计相加的,因为2590元不是盗窃的行为而是明显的抢夺行为所非法占有的,所以选项B不正确。

25.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
  答案:D
考查知识点:刑法总则规定的关于数罪并罚的知识
解析:
  本题中选项A考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处罚。甲犯A、B罪被决定合并执行18年。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适用的数罪并罚方法应是先减后并,因此法院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是错误的。
选项B考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乙犯A、B罪,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发现漏判C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已经执行的2年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幅度仍然是在20年之内。故选项B说法错误。
选项C考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处罚。丙犯A、B罪,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刑期,实际上仍对C执行了刑罚。故选项C说法错误。
选项D考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丁犯A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犯B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犯C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犯D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故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
  
26.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又构成其他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盗窃后为掩盖罪行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属于吸收犯,以盗窃从重处罚
C.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属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竟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D.盗窃商业秘密的,属盗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答案:A

本题考查知识点: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款的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为掩饰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因此,A选项是对的,B选项是错的。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C项中“盗窃信用卡井使用的”行为应定盗窃罪,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
《刑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因此D项中“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所以D项也是错误的。故本题选B、C、D三项错误,只有A正确。

27.云南某高山牧区为该市种牛繁育牧业有限公司所承包,公司下属于本市农垦局,牧区内养有新西兰优质奶牛,价值不菲。
丁教唆甲某去偷盗奶牛,甲于是独自一人前往牧区,恰好天降暴雨,甲某假借避雨为名进入牛舍,偷牵奶牛出牛舍时被饲养员发现,饲养员大声呵斥甲,甲顿生歹意,杀害饲养员,并将6头新西兰奶牛赶至附近一山洞中暂避。
甲又因天黑路滑,遂打手机给其好友牧民乙,嘱咐其速来指引下山路线,牧民乙到后,二人连夜赶牛下山,来到一公路边,牧民乙告诉甲,我们已出了高山牧区的地界啦;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问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 虽然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但丁某与甲某仍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B. 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未犯丁某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C. 对乙、丙要实行有限度的刑事责任,因为乙、丙属于事中共犯。
D. 乙只构成一般抢劫罪,对于杀害饲养员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丁属于事后帮助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答案A
考察知识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适用、事中共犯理论、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

解析:
首先,在这种场合,应当采取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认定丁与甲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丁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对甲单独认定为抢劫罪。所以A正确。

其次,对丁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而且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丁某的教唆,甲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丁某的教唆行为与甲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这种场合,也应当采取根据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换言之,由于甲所犯之罪包含了盗窃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条件,对于教唆犯丁,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B错误。
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牧业有限公司)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牧业有限公司)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甲将6头新西兰奶牛赶至附近一山洞中暂避时,抢劫罪已经既遂!而不能以其未出高山牧区的地界为既遂标准。

“高山牧区为该市种牛繁育牧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甲乙二人,来到一公路边,牧民乙告诉甲,我们已出了高山牧区的地界啦”这两句是迷惑项。

事先无通谋的共犯指“事中共犯”,“事中共犯”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而牧民乙和司机丙加入时,甲的抢劫罪已经既遂了,因此牧民乙和司机丙的行为只是事后帮助甲转移赃物和销赃的行为,都不是抢劫罪的“事中共犯”。所以CD错误。

再多说明一下: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和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不同,盗窃罪虽然原则上是失控说,但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时,还要根据财物的体积大小、形状、被害人的控制状况来认定,一般来说,体积小、易于控制的财物,以行为人实际控制为犯罪既遂;体积大、不易控制的财物,(假如盗窃本案中的六头牛)则以脱离被害人(牧业有限公司牧区地盘)的控制范围才为盗窃罪既遂。这也是张明楷的观点之一。

28.甲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2名婴儿死亡,5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A.拐卖儿童罪
  B.拐骗儿童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绑架罪
答案:A
解析:本题考察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8种情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情节,不单独定罪。其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是指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止被拐卖人或其亲属的反抗而实施捆绑、殴打行为,或者被拐卖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拐卖中的殴打、侮辱、虐待、强迫卖淫、奸淫等行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击,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况,包括引起自杀在内。因此,A当选,C排除。
其次,B项罪名与A项罪名区别在于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B排除。
另外,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均有绑架的行为,在形式上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区别之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以他人作人质等为目的。故排除D

29.下列关于抢劫罪的,正确的有()
A. 民工某甲外出打工时将菜刀放在棉被中捆好,背在身上,实施抢夺时被警察抓获,后查看棉被时发现了菜刀。民工某甲构成准抢劫,应定抢劫罪。
B. 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乙只好掏了5000元给甲,甲构成抢劫罪。
C. 15岁的甲潜入乙家,从乙的抽屉里窃得4000元现金,恰逢此时,乙的儿子丙放学回家,甲为了窝藏赃物,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轻伤,对甲应认定为抢劫罪。
D. 甲和在国有银行上班的乙是一对恋人,但二人苦于结婚没钱,于是甲说服乙,在乙所工作的银行营业所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然后远走高飞,乙同意。
2005年4月3日,在只有乙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玩具手枪指向乙和大厅内的革命群众高喊:“缴钱不杀!”乙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乙平分赃款。甲乙构成抢劫罪。
答案:C
考察知识点:携带凶器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的区别,犯罪构成
在A项中,携带凶器应具有随时可能使用或当场能够及时使用的特点,即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否则,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民工外出打工时,将菜刀放在棉被中捆好后背在背后;实施抢夺时,被警察抓获;警察查看棉被时发现了菜刀。对此,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在B项中,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甲打了乙几耳光,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甲为敲诈勒索罪。附带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在C项中,15岁的甲虽然没有达到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其盗窃行为仍然是在盗窃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准抢劫。〈刑法〉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是一种行为的转化,或者说是一种故意的转化,而不是罪名的转化。C项对甲应认定为抢劫罪是正确的

在D项中,甲乙二人的打劫金融机构的行为实际是一种伪装,而利用公职人员的便利条件才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关键。也就是说,暴力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利用职务之便才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所以,在同一案件中,两种行为的界限认定出现模糊的情况下,通说应以主要的行为性质来认定,所以要定贪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乙二人是贪污罪的共犯。

30. 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 D
考察知识点:对刑法空间效力的理论考察
解析:刑法6~9条规定了我国的刑法管辖原则。
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根据属地管辖原则,A选项错误;
贩卖毒品是国际犯罪,根据普遍管辖原则,B选项错误;
丁某是中国的留学生,根据保护管辖原则,C选项错误;
D项是刑法第7条的法条原文,是属人管辖原则的体现,因此只有D项正确,当选。

31.甲因交通肇事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2年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才发现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故意伤害罪。则对甲应:()

A. 以故意伤害罪处罚,原交通肇事罪所判刑法不再执行。
B. 构成累犯,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 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按先减后并的原则并罚
D. 先对后罪作出判决,再将所处刑罚与前罪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

答案:D
考点:缓刑制度
解析:只要犯罪分子是再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了缓刑条件,又犯新罪,不论所犯新罪是再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还是再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只要没有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都应当撤销缓刑,将前后两罪合并处罚.

32.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A. 时效中断
B. 时效继续
C. 时效延长
D. 时效阻断

答案:A

考点:时效

解析:时效延长是无限的,而发生时效中断则仅导致前罪追诉时效与后罪相同.

33.某甲原系一国有企业干部,后来利用到国外出差的机会投敌叛变,加入该国间谍组织,后来在受该组织派遣回国执行该间谍任务时被我国国家安全机关抓获.请问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处断?()

A.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B.以间谍罪论处
C.以投敌叛变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D .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答案:A

考点:一罪与数罪的区别

解析:投敌叛变后又向敌人提供情报或者参加间谍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属于投敌叛变罪本身的内容,只成立一罪而不构成数罪,也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34.司机丙某冬季清晨出车,因天气寒冷,汽油上冻,汽车无法启动,便点燃木材烧烤油箱,不料油箱起火爆炸,当场炸死3人.丙某的行为构成:( )
A. 失火罪 B.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C. 过失爆炸罪 D.破坏交通工具罪

答案:B
考点:想象竟合

答案:B 考点:法条竟合

解析:BC在本案中是法条竟合关系.,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和过失爆炸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对于法条竟合犯应按照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处理。

由于法律对这种”过失损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已经有专门的规定(119条2款), 所以上例不作为”过失爆炸罪“处理 ,而应定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附录: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在119条2款。

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为特定破坏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交通工具颠覆、互撞、起火、爆炸、车毁人亡等。

过失爆炸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5.以下哪些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A.在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中掺假
B.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
C.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销售
D.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答案:A
考点:罪与罪的区别

解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质量管理法规,实施生产假农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三种行为之一,并且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36.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是:()

A.集资诈骗罪 B.贷款诈骗罪
C.票据诈骗罪 D.信用证件诈骗罪

答案:B
考点:犯罪主体

解析:刑法第200条规定了单位只能成为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4条票据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并不包括第193条的贷款诈骗罪。

37.某企业进行清算时,未触犯妨害清算罪的行为是:()

A.转移财产
B.伪造资产负债表
C.隐匿财产
D.对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

答案:A

考点:妨害清算罪的表现方式
解析:妨害清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一是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是,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二是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三是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前两种行为是刑法第162条的规定,第三种行为是刑法修正案中增加的规定。

38.乙某将数百吨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霉烂变质大米,经过漂白、抛光,冒充优质大米,投放粮食市场销售,金额达300余万元。乙某的行为构成:()

A.非法经营罪
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D.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

答案:B

考点:罪与罪区别

解析:根据刑法第149条,以BC中之重罪处罚

39.某酒厂厂长甲某组织本厂职工,在本厂生产的伪劣酒上贴上他人已经注册的名牌酒标,造成被假冒商标的厂家信誉大跌,市场萎缩,使该名牌酒厂濒临破产。甲某的行为已构成:()

A.非法经营罪
B.假冒注册商标罪
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BC中从一重罪处罚

答案:D

考点:罪与罪的区别

解析: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即假冒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同时该商品又构成伪劣产品的情形,两罪发生交织、重合,符合刑法中牵连犯的构成,从一重罪。

40.甲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在其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国有资金10万元用于赌博,甲的行为构成:()
A.挪用资金罪 B.挪用公款罪
C.职务侵占罪 D.贪污罪

答案:A
解析: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解释,挪用受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4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C
考察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依辅导用书的观点,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 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 禁止不利于行为的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 禁止不利于行为的类推解释。
(4) 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 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 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据上引,选C正确。

42.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C
考察知识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区别。
解析:首选排除AD。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发生也可,不发生也可,持一种无所谓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即所持态度是“不希望发生”。朱某的种种行为表明,他对其子进行了安排,就是为了避免其子被毒死,他是不希望其子死亡的。故C为正确选项无疑。

43.下列哪种情形是没收财产刑:( )
A.甲某贩卖毒品100克被当场查获,对其100克毒品予以没收
B.甲某是用自己的汽车进行盗窃犯罪活动,被法院予以没收
C.甲某犯走私毒品罪或其非法利益500万元,法院予以没收
D.甲某犯贪污罪,法院没收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

[答案]:D
考察知识点:没收财产刑
[解析]:关于A、B、C属于刑法第64条规定的犯罪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的程序性没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44.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
A.只能是故意
B.只能是过失
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只能是间接故意

答案:C
考察知识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主观形态
解析: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如果行为人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这种情形就称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注意不能把作为和不作为的划分与故意和过失的划分相混淆。
作为和不作为是危害行为在客观上的两种基本形式,而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心理态度的两种基本形式。决不能认为作为都是故意,不作为都是过失。实际上,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例如,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都可以由作为方式实现,也都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现。

45.下列哪种情形不得假释:( )
A.甲某在199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13年有期徒刑,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
B.甲某于1997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和9年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
C.甲某在1992年3月18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199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1999年2月2日犯抢劫罪被从重判处3年有期徒刑
D.甲某在1992年1月15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199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以后,在1998年2月8日又犯抢劫罪
答案:C
考察知识点:假释的适用和撤销问题
[解析]:
假释的适用和撤销问题,要注意其中特别是不得假释的对象包括累犯、杀人犯、抢劫、绑架、强奸等暴力犯罪一罪的,被判处10年以上的人。
A涉及到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本案属于暴力抢劫判了13年有期徒刑,按照新刑法的规定是不能假释的,但是行为人是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并且是正在服刑的罪犯,新刑法因为是重法对此投有溯及力,因而本案的行为人按照旧法是能够假释的。
B是可以假释的,因为行为人虽然是暴力犯罪但是没有一个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属于禁止适用假释的对象。
C是不得假释的,因为行为人在因非法行医罪(故意罪)199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在5年以内又犯了故意罪的,构成累犯,而累犯是不得假释的。另外,在前罪发生在刑法生效前、后罪发生在刑法生效后的情况下判断累犯的标准适用新刑法。
D中的行为人由于已经过了5年所以不构成累犯。如果行为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是不能假释的。如果行为人的判刑不够10年的,行为人是可以适用假释的。

46.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自首:( )
A.甲某犯破坏选举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B.甲某在犯敲诈勒索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先如实的供述
C.某饭店老板甲某为了败坏丙某饭店的声誉,挤垮丙某的生意。便指使本店的伙计乙某往丙某的汤锅中投放老鼠药。结果造成多人中毒死亡。乙某见罪责难逃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此次投毒是自己一人所为,与甲某无关,一人承担了案件的全部罪责
D.甲某因为盗窃银行时被当场抓获。在审问中,甲某又主动交待曾经盗窃作案5起犯罪事实

答案:B
考察知识点:自首
[解析]:
A不是自首,行为人逃跑以后不是自己跑回来的而是被抓回来的,根本谈不上自首,只是交待坦白问题,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不是被公安机关抓回来的而是行为人本身思想的转变或在家人的劝说下自己跑回来的,又如实交待的,可以成立自首。
B是自首,司法解释规定不允许反复。但是,投案的第一次交待是属实的,中间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反复是可以理解的,只要到了法院如实交待就行了。
C不是自首,因为行为人必须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交待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的行为人虽然是自动投案了但是行为人掩饰了主犯甲某,没有如实交待,所以,不能成立自首。如果行为人不仅自动投案了而且把甲某揭发出来了,只能成立自首,不能成立立功,因为在共犯的情况下如实交待的内容包括同案共犯,立功只在协助抓获同案犯和揭发同案犯和自己不同案的罪行的情况下才成立。
D不是自首,而是坦白。本案属于特殊自首与坦白的区别,也就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自首问题与坦白的区别,其要点在于交待的罪名与嫌疑罪名或已判决的罪名是否不同种。本案的行为人因为盗窃罪被抓住了,而行为人交待的也是盗窃罪,因此成立的是坦白。如果行为人交待的是盗窃罪以外的抢劫、强奸、放火、诈骗等罪行,应该认定为自首。普通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特殊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在于交待的内容。

47.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甲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
B.乙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乙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丙在自己的35名同学中高息揽储,吸收存款100万元,然后以更高的利息贷给他人。丙向其同学还本付息后,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丙的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转袋罪的想象竞合犯
D.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丁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B
考察知识点:走私普通货物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转袋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解析:
A不选,因为A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
B选,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因此乙不构成该罪,但其金额超过5万元,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形成法条竞合,依刑法149条,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不选,高利转贷指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再转贷的行为。
D不选,依刑法229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丁只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索取财物构成其加重情节。

48.刘某应聘到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半年内,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公司财务部虚报冒领公款一千余元,供自己挥霍。刘某的行为能否构成?
A.贪污罪
B.职务侵占罪
C. 挪用公款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考察知识点: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
解析:本题考几种容易混淆的罪名的区别。
侵占罪按现行刑法分为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按照本题所给的情况,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但是不足以定罪,因为一千余元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9.以下对于贪污罪的描述哪项是正确的?
A. 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2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未受刑事处罚,不包括行政处罚
B. 累计贪污数额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C. 贪污后至案发前,被贪污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的犯罪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贪污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
D.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答案C
考察知识点:贪污罪
解析: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所谓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时,应依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在审判实践中,对被贪污的公款在贪污后至案发前所生利息,不作为贪污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

50.某单位领导某甲曾批评过工人某乙,某乙怀恨在心,蓄意进行报复。一天,某乙用钳子将设备上的贵重金属触点全部拧下,偷放在甲的办公室内,由于设备无法运转,造成经济损失800余万元。公安机关侦察案件时,某乙又提出将某甲列为怀疑对象,公安机关从甲的办公室发现“赃物”后,将甲拘留。后乙罪行败露,乙的行为应定性为( )。

A. 诽谤罪
B. 诬告陷害罪
C.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诬告陷害罪
D.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报复陷害罪
答案C
考察知识点: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
解析:某乙基于两个故意,实施了两种行为,破坏了生产经营并对他人进行了诬陷,并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应分别定罪。参见《刑法》第243条,第276条。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见《刑法》第254条。

  二. 多项选择题(51??80,每题2分)
51.甲系一个体户,后见某类医用卫生材料供不应求,即擅自于2002年8??10 月转产该类医用卫生材料,由于基本设施不具备、缺乏必要的技术条件,导致该批医用卫生材料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所幸因有关部门即使发现,追回并销毁其销售的部分货物,才未造成他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则对于该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对该案件应适用行为时的刑法典(97年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规定处理。
B. 对该案件应适用审理时的刑法修正案四(02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规定处理。
C. 如果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某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此时正在二审期间,适逢刑法修正案四颁布实施,则此时应直接适用该修正案。
D. 如果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超过上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查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但不久检查机关以该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再审期间,适逢刑法修正案四颁布实施,则此时应直接适用97年刑法典。
答案:AD
考察知识点:刑法的时间效力
解析:
AD项正确,对“已决案”,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AD项也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处理原则;
BC项错误,BC项的处理方式不利于被告人。

52.甲、乙、丙三人向不相识的丁某要20块钱买烟抽,遭到丁某的拒绝。甲、乙、丙三人即对丁某进行殴打,致丁某轻微伤。在三人将要离去时,甲某仍觉得不解气,又回身持刀朝丁某腿部扎了两刀,致丁某失血过多死亡。以下那些不正确( )
A.甲、乙、丙三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B.甲、乙、丙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C.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丙构成寻衅滋事罪

[答案]:ABC
[解析]:甲某伤害行为属于“过限行为”,其他人在寻衅滋事的限度内承担责任,伤害是甲某单独所为,甲某单独承担责任。对甲某而言伤害罪的重行为吸收寻衅滋事的情形为,仅成立故意伤害一罪。

53.杨康跟穆念慈谈恋爱,但穆念慈痛恨杨康投靠金人表示要断绝关系,杨康产生了歹意,在夜晚把穆念慈诱到一个悬崖边,问她能不能继续保持恋爱关系,穆念慈说一刀两断。杨康问当真?穆念慈说当真!杨康大怒,一下子就把穆念慈推下悬崖。然后他下山回家顺便看看结果,一看穆念慈没有摔死,身上湿漉漉,正坐在地上哭。原因是最近山洪爆发,水流到在悬崖下面,积了一个大水坑,穆念慈被推下之后,掉在大水坑里,没有摔死。他看到这种情况以后,也没有再加害穆念慈,径自走了。

请问关于“杨康故意杀人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有()

A. 应认定杨康故意杀人中止


B. 应认定杨康故意杀人未遂


C. 应认定杨康故意杀人既遂

D. 应认定杨康成立故意杀人罪

答案:AD
考察知识点:未遂、中止的区别


解析:选A,应认定杨康故意杀人中止。D也是对的。

这一判断的前提是被害人并未因滚落山坡而身体受伤,生命出于危险之中。犯罪中止的自动放弃重复性行为,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单纯放弃重复性的犯罪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事实上也是如此,成立中止则应认为该行为未实行终了;更何况被害人仍然出于犯罪人的控制之下,犯罪人仍然可以实施杀人行为但自动放弃的,,所以在此情况下成立中止。排除BC。
(申明:此题曾有一定程度争议,也有人会认为是“未遂”, 再打个比方,如:甲先飞刀杀人,刀未中,被害人吓得不敢动,甲仍然可以用石头击杀被害人,却放弃,应该成立中止。这俩个案例的共性是被害人仍然出于犯罪人的控制之下,犯罪人仍然可以实施杀人行为而自动放弃,成立中止。如果有其他情节,则要重新分析定型)

54.多选5.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教唆未遂”。大家可以根据对29条第2款的理解,来判断下列哪种情形里,甲某属于教唆未遂,且应按照29条第2款处理:( )

A.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还给了乙某10万元,乙某答应下来,收了甲某的10万元钱,却不打算为甲某办事。
B.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乙某表示接受并当晚磨了菜刀,但因乙某在晚上磨刀的声音太吵,被周围的革命群众及时报警,第二天刚一出门即被警察抓获。

C.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本地的一位姑娘,丙某每天前往姑娘家献殷勤,乙某非常气愤,于是甲某教唆乙某去敲断丙某的腿,乙某接受教唆并着手实行对丙某的伤害,但是遭到丙某的激烈反抗,乙某一怒之下竟将丙某杀死。
D.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外地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姑娘每天都会给丙某寄一封情书,乙某非常嫉妒。于是甲某教唆乙某,每天把姑娘寄到丙某家信箱里的情书撕掉,乙某认为这样做不厚道,拒绝了。

答案:AB
考察知识点:刑法第29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
[解析]:
对于A项,很简单,,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而乙某什么都没做,属于“教唆未遂”。 A项入选。
对于B项,乙某表示接受甲某教唆并当晚磨菜刀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而且故意杀人罪是处罚犯罪预备的,所以甲某属于“教唆未遂”,只应按照29条第2款处理,而不能按照29条第1款的共同预备犯罪处理。所以B项入选。
对于C项,可以参考部分犯罪共同说,“甲某的教唆行为“与“乙某的杀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乙某的故意杀人罪包含了故意伤害的行为,甲某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和乙某构成共犯,既然如此,就应当认定被教唆人乙某犯了被教唆之罪,因此对甲某不能适用29条第2款,而应依29条第1款,按照甲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理。所以C不选。
对于D项,(语出张明楷:)刑法第29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做以下限制,如果被教唆的犯罪不处罚未遂时,(也就是未遂时不作为犯罪处理),而被教唆人又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教唆人不应适用29条第2款,而宜认定为无罪。(如D项中侵犯别人通信自由的行为,对甲应当认定为无罪)。所以D不选。

55.(教唆犯认定)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教唆犯:( )
A.甲某指使乙某作伪证
B.甲某收买某军队干部进行武装暴乱
C. 甲某教唆乙某吸食毒品
D.甲某收买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其提供国家秘密

答案:ABCD

考察知识点:教唆犯,
[解析]:

A、B、C三项均属于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处罚,不适用教唆规定。
第104条第2款:“……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以及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罪。
教唆犯的认定主要是一个问题,即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教唆行为没有必要定教唆犯。本题全部不属于教唆犯,因为法律对相关问题都有规定。
A是妨碍作证罪的实行行为,因为该罪规定有两种行为一是阻碍证人作证二是指使他人作伪证。当一个行为被刑法分则规定为实行行为时就没有定教唆犯的必要。
B属于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的实行行为,将教唆行为实行化了,所以也不要定教唆犯。
C是教唆吸毒罪,教唆也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同样没有处理教唆犯的余地。
D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包括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因此收买行为本身就是获取国家秘密的实行行为,没有将甲定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教唆犯的必要。法有特别规定的已经作为实行行为确认下来了就没有教唆犯的问题。

56.下列哪些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 )
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B.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C.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
D.同一行为人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向国家机关行贿的

答案:AC。

考察知识点:刑法分则中关于不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
[解析]:

《刑法》第32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所以不实行数罪并罚,选项A是正确的。

《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要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B不选。

《刑法》第33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刑重的罪定罪处罚;这属于法定从一重罪处断的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选项c符合题意。

选项D中,“同一行为人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向国家机关行贿的”,其行为构成《刑法》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和《刑法》第391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所以选项D不符合题意。故本题选择A、C两项。

57.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人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某打算叛逃国外,一日傍晚,甲某怀揣机密文件朝国境线跑去,被边防战士及时发现,在甲某距国境三米远处,抓获了甲某。
B. 乙某一天中午潜入居民家,盗得未设密码的活期存折一本,下午赶去银行取款,正赶上银行下班,无功而返,当晚在家中被警察抓获。
C. 丙某从银行取款5万元,在回家的路上遭到情敌的殴打。丙某回家后将钱藏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情敌抢劫了自己刚从银行提取的5万元钱。公安人员经调查发现破绽,最后从其丙某家中将该5万元钱搜出,致使其诬告陷害他人抢劫的行径败露。
D. 人贩子丁某来到一乡村寻找拐卖对象,发现一漂亮村姑,丁某抓住村姑手腕,说“跟我走”,然后将村姑双手捆住,但走在半路上,漂亮村姑使劲挣脱绳索逃走。

答案ABCD

解析:
其中,A是叛逃罪、C是诬告陷害罪,D是拐卖妇女罪,三个都属于行为犯,如:C的诬告陷害罪,只要诬告行为完成就视为既遂;不要求犯罪人实现“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目的”为既遂要件。

尤其应注意的是B项,B的盗窃罪也是既遂。是根据盗窃司法解释第五条(二)的规定以及通说,盗得未设密码的活期存折,就算既遂。这也是司法考试的要求。
上述B的观点主要根据赵秉志主编的《中国刑法判例与学理研究》的观点。该书第四卷第477页对次有详细的论证:对于没有密码的活期存折,失主虽然可以通过挂失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由于这种存折的特性,只需要行为人占有存折就可以占有票面上的金额,活期存折和人民币没有实质的差异。因此,占有这种存折一方面是失主丧失了对存折的控制,另一方面也是行为人控制了存折。完全符合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58.甲乙二人向同住一旅馆的丙某兜售毒品,遭到拒绝,于是甲乙二人强行将丙某捆住,给其注射了一针毒品,第二天丙某主动上门要求购买毒品注射,甲乙二人见丙携带有大量现金,便产生夺财之念,故意给其注射大剂量毒品,致丙某昏迷,趁机抢走丙某身上的现金,甲乙二人构成何罪()
A. 贩卖毒品罪
B. 强迫他人吸毒罪。
C. 盗窃罪
D. 抢劫罪

答案ABD
考察知识点:毒品类犯罪
解析:1,甲乙二人向同住一旅馆的丙某兜售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347条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2,在兜售毒品遭到拒绝后,甲乙二人强行将丙某捆住,给其注射了一针毒品。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2款强迫他人吸毒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强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客观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强迫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3甲乙二人见丙携带有大量现金,便产生夺财之念,故意给其注射大剂量毒品,致丙某昏迷,趁机抢走丙某身上的现金。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注射毒品使得他人昏迷的以获取财物的手段是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因此甲乙二人不构成盗窃罪。

59.请问下列哪种情形构成累犯:( )
A.甲某因盗窃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1997年2月5日又犯抢劫罪,1997年11月被抓获归案
B.甲某因盗窃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1997年12月7日又犯抢劫罪
C.甲某因盗窃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24日被假释,1995年1月25日假释考验期满,1998年8月5日又犯抢劫罪
D.甲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于1998年5月24日缓刑考验期满。2001年5月5日又犯抢劫罪
[参考答案]:BC
[解析]:
A不是累犯,后罪发生在新刑法生效前,前一罪也是发生在刑法生效前,因此它的间隔时间适用旧法标准,而旧法规定的时间标准是3年,新法是5年,依照旧法行为人前后罪的间隔时间已过了3年,从而不构成累犯,新刑法没有溯及力。
B是累犯,因为在认定累犯时的刑法溯及力问题上规定,如果后罪发生在新刑法生效以后的,适用新法的标准适用累犯,而本案的前后罪的间隔期不到5年,因此构成累犯。
C构成累犯,因为在假释的情况下,从假释考验期满起计算时间,而本案从假释考验期满到行为人又犯罪不到5年时间,成立累犯。如果行为人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行为人不构成累犯,因为5年是从假释考验期满开始计算的。假释考验期视同在监狱里服刑,在监狱里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累犯。在刑满释放以后或者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以内又犯罪才构成累犯。
D不构成累犯,因为前罪被判处缓刑的,以后又犯罪不存在累犯问题。构成累犯(不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的基本前提是前罪所判刑罚必须是被实际执行完毕过,否则都不构成累犯。另注意行为人1998年5月24日缓刑考验期满,那么5月24日本身仍然属于缓刑考验期内。如果行为人在5月24日当天又犯罪了,属于在服刑期间内犯罪。

60.请问下列情况下甲乙是否构成共犯?

A. 甲偷盗一幼儿后,向幼儿的父母打电话,索要20万。而后,甲找到乙(女)帮助他照顾幼儿并据实相告。三天后,甲得20万与乙平分。

B. 甲偷盗一幼儿后,找到乙(女)帮助他照顾幼儿,并据实相告,然后向幼儿的父母打电话,索要20万。三天后,甲得20万与乙平分。

C. 医生甲故意给(仇人)丙开错药,护士乙因疏忽大意把原来应10小时服一次的药给丙小时服一次,结果丙中毒死亡。

D. 医生甲故意给(仇人)丙开错药,护士乙发现问题后请医生甲改正,医生甲说“丙太坏啦,他死了我负责。”护士乙没吭声,便按甲的处方给丙用药,结果丙中毒死亡。

答案:ABD
考察知识点:共犯的构成
解析:AB选项的区别在于:甲向打勒索电话的时间顺序不同。但按照绑架罪的既遂通说标准,只要甲以向幼儿的父母勒索为目的并已经实际取得对幼儿的完全控制,就是绑架罪的既遂。AB没有差别
C选项的关键在于共同过失不构成共犯(交通肇事是例外)。但D选项:一个间接故意一个直接故意构成共犯。

61.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B.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答案:ABCD
考点:主要考查缓刑制度

解析:A选项的判断过于绝对,因为缓刑使用的对象条件一是原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能是累犯,而“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了故意杀人,还包括社会危害程度交情的其他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等,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B选项的错误其实很清楚,因为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依你那一下,但最低不能少于二个月。C选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应当有三个,即一是没有犯新罪,二是没有发现有漏罪,三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虽然有违反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的,D选项的错误在于新罪与原罪的并罚方法并不存在先减后并的问题,因此在考验期内不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是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之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罚。

62.某晚,李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警察,骗租到个体司机何某的桑塔纳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区市,李某持假枪抢走何某8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李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

A.持枪抢劫 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C.抢劫致人重伤 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答案:BC

考点:抢劫罪的加重情况

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抢劫罪法定情节的有: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本案中李某冒充警察的行为符合第六项的规定,将何某踹出车外造成重伤的行为符合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假枪的行为不符合第七项的规定,“持枪抢劫”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而不是假枪。抢劫桑塔纳轿车也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依据解释,公共交通工具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等,不包括小型出租车。

63.张三搬家后尚未退房,请其好友李四为其打扫室内卫生。李四在打扫卧室时,从地上拾到一张光大银行的阳光信用卡。李四未将此卡交给张三。并于第二天到当地光大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分三次取出5000元现金(李四曾看到并记下了张三写在电话簿上的该卡密码),事后张问李是否见过该卡,李四称未见过。后张三报案查获了李四。问李四不构成何罪?( )

A.侵占罪 B.盗窃罪
C. 信用卡诈骗罪 D.诈骗罪

答案:ACD

考点: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解析:张三虽然搬家,但因为其尚未退房而继续控制着房屋,故该房屋内包括信用卡在内的一切财物仍然归张三合法占有,所以李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A应选B不应选,CD选项,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CD应选。

64.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想象竟合犯?( )

A.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
B.窃取国家所有、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
C.行为人在缴纳20万元税款后,一次性假报出口骗取国家50万元退税款的
D.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

答案:ACD

考点:数罪形态理论中想象竟合犯

解析:所谓想象竟合又称观念的竟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是实质的一罪,其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A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重的通信设备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即盗窃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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