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司法考试新增考点要览及复习提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03: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今年的司法考试要注意什么?

  ——2004年司法考试新增考点要览及复习提示


                 文•.刘行星 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张 勇 天津市律师协会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8日和19日,现在距离第三届司法考试开考已时日不多。司法考试经历了2002年的首次确立和2003年的逐步调整,2004年是相对平稳的一届。

  今年的司法考试内容上保持了上一年的连续性,大稳定、小调整,稳中有变,更加完善。从考试-大纲上看,2004年司法考试最新变动情况主要体现在知识考点、考题分值和答题时间等三个方面。下面以考试科目中的考点为主线,对今年考纲的主要的发展变化加以分析评述,并提出一些应对措施,供考生参考。

  一、 宪法

  宪法科目的变化集中反映在“现行宪法的修正”(第1章第2节)这一细化考点上。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主要内容有,“三个代表”、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土地征用制度、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国家对私人财产的政策、社会保障制度、人权、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紧急状态、乡镇人大任期和国歌等。2002年和2003年司法考试分别考查了1999年宪法修正案和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具体内容(都涉及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1999年律考还考查过对当年宪法修正案中“依法治国”条款的理解。此外,还新增加了两个考点,即“文化制度的概念”和“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第3章第3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该节由去年大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易名)。重点掌握文化制度的三个层次,即广义上的社会文明、精神文明与狭义上的文艺广电等特定社会事业,以及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的宪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宪法科目的法条依托性要强于理论,考生可把主要精力下在法条上。宪法科目最重要的章节是“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本科目的重点也是常考点主要有,现行宪法的修正,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地方国家机构,特别行政区制度(两个特区基本法在体例与内容上都具有相似性,可将二者加以比较,结合起来掌握),等等。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考纲把宪法列入试卷四的考试科目中,但司法部的考试公告却没有列出,公告与考纲之间存在一个小小的出入。鉴于司法考试命题范围以考纲为准,为保险起见,要做好试卷四出现宪法内容的准备。

  二、法律职业道德

  本科目的变化主要反映在“律师职业道德”(第4章)中,该章与去年考纲相比内容变动幅度可以用“脱胎换骨”来形容,大部分属于新规定。年初,中共领导同志就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司法部召开了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和行业规范。从而本章内容热度突增,想必会在今年的司法考试中有上乘的表现。该部分内容重点掌握以下三个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司法部颁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全国律协颁布)。法律职业道德考点较少且密集,是容易得分的科目。考纲的突出特点是内容性很强,如2002年试卷一第74题考查法律职业责任的范围,答案就直接出自考纲。 

  由于法官和检察官的社会地位、职位有对等性,许多情况下关于二者的规定有着共同性,因此可以对照复习,节省时间。但也应注意二者容易混淆的部分,以及它们和《律师法》相关规定的区别。

  三、 刑法

  刑法新增约25个罪名,即“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5章),“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第16章),“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19章),“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22章),“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22章)。其中重点应掌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罪名。

  此外,还增加“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一节(第4章)。将考点“惯犯”改为“集合犯”,且二者内容有很大区别。重点掌握新考点“集合犯”中的两类犯罪,即营业犯(以赌博罪为典型)和职业犯(以非法行医罪为典型)。

  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含金量仅次于民法,处于“司考大户”的强势地位。本科目命题方式以“法条型”为主,但也不是单一地直接考法条,许多题目加强了对关联知识点的综合考查,也有的考题具有很强的理论色彩,考查对法条的深层次理解和运用。刑法配套规定众多,法条数量庞大,考生应当加强对重点法条的演练,而不是面面俱到。复习时也要关注法条背后的法理,知其所以然才能记忆牢固。注意法条中的“但书”规定,“法”以稀为贵,数量不算多的但书条款往往会受到命题者的青睐。在复习分则时,考生应注意那些容易混淆的犯罪的客观表现,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与认定。根据对往届司考及律考试题的分析,刑法科目的常考点也是重要考点,应当引起考生的足够重视。

  刑法总则的重要考点主要有,刑法的时间效力(主要是刑法的溯及力),犯罪主观要件(法律认识错误等),犯罪主体,正当防卫,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制度,累犯,自首,假释制度,缓刑制度,等等。刑法分则的重要考点(只列出罪名,以考查频率为序)主要有,盗窃罪,诈骗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引诱、容留、介绍妇女买淫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信用卡诈骗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抢夺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敲诈勒索罪,走私罪,强奸罪,偷税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故意伤害罪,窝藏、包庇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随着行政单行法律法规颁布的增多,行政法学的内容日益丰富,体系逐渐扩大。与2003年的考纲一样,本科目在今年的考纲中仍然变化最大,增加了三章的内容,即“行政许可”(第5章)、“政府采购”(第9章) 和“行政应急”(第11章) ,并把 “行政监察”单独列为一节内容加以突出(第2章第6节)。

  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共83条),由此,“行政许可”的内容被单独列为一章加以强调,而在2003年的考纲中它仅仅是1个考点而已。本章共6节内容(“行政许可概述,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监督检查”),划分为22个考点。

  “政府采购”是一章全新的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概述,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投诉和监督检查”5节内容),前两届司法考试和以往的律考从未涉及到,《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也是一部新法,共计9章88个条文。

  “行政应急”是法律上为管理和控制非常状态下行政事务的制度,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2004年)规定了国务院决定在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职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等行政法规对行政应急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本章包括“行政应急概述,行政应急措施和行政应急类型”3节内容。

  《行政监察法》由去年的1个考点分化为5个考点,即“行政监察的概念和原则,行政监察机关和监察对象,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行政监察程序”。该法是部小法,只有48条,在以往的律考中出现过,如对“监察机关的职权”(1998年律考,多选题)和“行政监察中的不可诉事项”(1999年律考,不定项选择题)等内容的考查,今年有望在司法考试中首次露面。本科目的这些法律法规每部的分值可达1至3分,熟练掌握其中的重点条款便可应对。另外,2004年恰逢《国家赔偿法》颁布十周年,该法可能成为今年司考的热点。

  本科目中的常考点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等等。

  五、民法

  民法科目主要是新增加了一章内容,即“占有”(第13章),包括“占有概述、占有的效力和占有的取得和消灭”3节7个大的考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26日颁布,该部新司法解释的内容亦不容忽视。

  民法的部分常考点有:形成权,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宣告死亡的撤销,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无权处分行为,表见代理,善意取得,抵押权利的设立,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债权人撤销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共同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格式条款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金,定金责任,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的效力,借款人的权利义务,买卖不破租赁,融资租赁合同,承揽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利归属,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著作权的内容,合理使用,著作权侵权行为,专利权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限制,专利侵权行为,商标构成的条件,注册商标的撤销,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驰名商标,结婚的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继承的顺序,代位继承,等等。

  六、国际经济法

  本科目在考纲中体现不出变化来,结合新颁布的几部法律法规,就可以看出今年的国际经济法考纲还是发生了一些变化,体现在第5章“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两节内容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修订),《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3部行政法规都是2004年3月31日新修订的。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和国际公约较多,容易混淆的内容也很多。常见的考点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FOB,CFR,CIF等),提单的种类,委付与代位求偿,汇票,信用证,托收,反倾销措施,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国际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等等。

  七、民事诉讼法

  2003年7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在今年民事诉讼法科目中立即就有十足表现,反映在“第15章”的两节内容中。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1节)考点中,要注意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被新修改为5类,即“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是新增加的一节内容,包括“起诉与答辩、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宣判、判决”5个大的考点。复习民事诉讼法时应当结合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三大诉讼法加以比较记忆,明确其异同点,从而不致于混淆相关知识点。

  八、经济法

  经济法增加了一节内容,即“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章第2节),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5个考点,考生主要掌握去年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重点法条即可。另外,《商业银行法》已于2003年12月27日被修改,修改、增加的内容应当引起考生的注意,这部分内容往往成为命题的侧重点。

  九、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新增约6个考点,即“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 (第3章第2节),“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第4章第1节),“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第6章第2节),“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 (第7章第2节),“刑事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处罚措施区别” (第8章第1节), “特殊情况下的期间计算,送达的概念与特点” (第10章第1节)。

  本科目中的常考点有:级别管辖,专门管辖,地域管辖,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指定辩护,刑事证据的分类,书证与物证的区别,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补充侦查,审查起诉,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暂予监外执行,等等。

  今年的考纲没有列出科目所占分值比例,下面将去年的考试-大纲各试卷科目所占分值比例在此列出供考生参考。试卷一各科目所占分值比例:法理学(约占卷面分值的10%-12%),法制史(约占卷面分值的10%),宪法(约占卷面分值的10%-12%),经济法(约占卷面分值的20%),国际法(约占卷面分值的8%-10%),国际私法(约占卷面分值的10%-12%),国际经济法(约占卷面分值的12%-15%),法律职业道德(约占卷面分值的10%);试卷二各科目所占分值比例:刑法(约占卷面分值的40%),刑事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3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25%);试卷三各科目所占分值比例:民法(约占卷面分值的45%),商法(约占卷面分值的20%),民事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35%,其中仲裁制度约占5%-10%);试卷四各科目所占分值比例:刑法(约占卷面分值的20%-25%),刑事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15%-20%),民商法(约占卷面分值的35%-40%),民事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15%-2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12%)。(中国律师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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