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考点精解(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7: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本文主要为考生在复习时提供一种学习方法,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总的复习原则是:先通读全文,后有重点地加强记忆,循环往复以至数遍,这对于内容繁多的知识点来说,可以大大减少记忆的遗忘现象,提高识记率。

  
一、法理学部分


  从2002年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看,法理学部分考查的理论深度有所增加,许多题目只是纯粹看复习指南中的理论不会直接找到答案,需要总结之后并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得出。2003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许多考点(请见上期《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考点综述》——编者注),一般而言,凡新增加的知识,是当年出题的重中之重,因此需要考生重点掌握。

  
第一章 法的本体


  1.法的定义

  (1)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三个特征。
  对于此类知识点的复习,笔者现举一例说明,如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第33题:法律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行为有规则和有序的状态。影响法律秩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下列哪些选项?tA.体制方面的因素B.个人方面的因素C.环境方面的因素D.法律本身的因素。
  从本题的出题形式可以看出多选题中的一部分,是考查一些并列关系诸如条件、因素、意义等内容。这提醒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些内容的掌握要首先有一个概念,然后再重点记住主题句。
  (2)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角度来分类,即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从法本身理解法、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三类。出题者可能将三种分类中的方法交叉在一起,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记住三类中所列举的各种方法即可。这一知识点同时也可以以单项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即将不相干的一种方法论混杂与其他三种方法论,要求考生选择出判断错误的选项。
  (3)法的本质的三种表现形式,即法的正式性、法的阶级性、法的社会性。
  (4)法的五个特征: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这需要考生记住五个特征的关键词,不管出现何种形式的题目,无论是单项选择还是多项选择题,只要领会掌握,都可以以不变应万变。
  (5)唯物史观对法的作用的三种理解,即法由社会决定同时法具有相对独立性、法的直接作用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这需要考生在复习时对表述部分作出重点标记,以利于记忆。
  (6)法律不是万能的(即法的局限性)三个原因,即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法律受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2.法的价值

  (1)法的价值的三个意义:即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认识。考查此类知识点时,比如出题者可以以“下列关于法的价值的正确表述是哪些”出现,这就需要考生领会指定教材中的知识,灵活做答。
  (2)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四个区别:即判断的取向、维度、方法、真伪不同,考生在记忆时可只记忆“取、维、方、真”四个字,当然这也要建立在弄懂理论的基础之上。
  (3)法的三种基本价值:即自由、秩序、正义。此外,如果题目问“下列选项中属于法的价值的有哪些”,而在选项中还出现效率、利益等,也应为正确答案。还需注意“在法律上实现正义这一价值的三个标准,即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的评价体系、推动法律的进化”。
  (4)平衡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原则:即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3.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三要素说: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须注意三要素的定义。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注意其中的表述,题目中可能找不到完全对应的原句,需要考生领会。
  (3)法律规则的分类,该知识点往往容易混淆,注意在理解概念的基础上掌握,出题形式一般是列举出相关法律条文要求考生正确区分。
  (4)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即在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方式上的三个区别。

  4.法的渊源与分类

  (1)需要考生注意“国家政策是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以及“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这些特殊之处。
  (2)法的五种分类:即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考查这一知识点易出现的题型如“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哪两类”等。

  5.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本节需要重点区别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两个含义的区别以及其中的一些表述。如“法律体系不包括历史上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等。

  6.法的效力

  本节需要重点掌握法的溯及力问题,其中涉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过去的考试中经常为出题者所青睐,今后也不排除继续关注的可能。

  7.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三个特征:即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说明的三个问题亦需考生注意。
  (2)法律关系的四种分类,主要掌握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和双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3)掌握法人组织与公民行为能力的区别。
  (4)法律关系内容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的三个区别:即所属的领域不同、针对的主体不同、法的效力的不同。
  (5)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中涉及的义务限度的三个具体表现:即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的限制、时间的界限、利益的界限。
  (6)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中注意不能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几种物。
  (7)对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一些表述。如“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等。
  (8)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即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需要注意该知识点容易掺杂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等一起考查,但是最主要的条件只有上述两个。

  8.法律责任
  (1)重视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这一知识点。
  (2)归责与免责是出题者关爱的重点,需要考生重点注意。

  
第二章 法的运行


  1.立法

  (1)立法的定义,注意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涵义相同,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
  (2)注意立法的六个特点,易出多项选择题。
  (3)注意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领会其中的含义。
  (4)立法程序中注意其中的一些数字,如“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等”。

  2.执法与司法

  (1)法的实施和实现在概念上的区别,法的实现的8个标准,此处易出多选题,如抽出其中的几个标准作为选择项考查。
  (2)注意执法四个特点,即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主动性和单方面性、执法主体的特殊性。同时注意司法的四个特点: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使用结果的法律文书。执法与司法的特点容易混淆,重点注意二者之间的四个区别:主体、内容、程序性要求、主动性。
  (3)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是新增考点,注意司法体制的含义应作广义上的理解;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中注意《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的四个规定:实行法官定额制度、改革法官遴选制度、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三个“有利于”的意义:有利于保障司法队伍素质、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有利于法律人才的交流。在记忆时可以在理解其中涵义的基础上予以简化,如只记关键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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