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1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7: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接上期)
  95.杜某为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艾某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随员。杜某在乙国首都实施抢劫,有1名乙国人在抢劫中被其杀死。艾某当时恰好目击了该抢劫杀人事件。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A.如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则乙国即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B.如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则乙国即可以带其到法庭作证,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C.乙国向甲国提出请求,要求放弃杜某的豁免,如甲国没有答复,则可以认定甲国已经同意放弃,从而对杜某提起刑事诉讼
  D.如甲国表示放弃杜某的管辖豁免,则乙国可以对杜某径行提起刑事诉讼,而不论杜某本人是否同意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外交人员豁免问题的知识。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人员豁免的适用范围包括使馆馆长、外交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外交人员的豁免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②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除下面的例外情况,接受国的法院不对外交人员进行民事管辖,包括不进行审判和处罚,也不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在行政管辖事项上,接受国对外交人员也给予一定的豁免,如免除外交人员的户籍和婚姻状况的登记,对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实行行政制裁等。外交人员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况有: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物权不在此列;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③外交人员享有的上述豁免是接受国的管辖豁免,如外交人员有违法行为,其相关责任并不能因此被豁免,有关的责任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④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⑤外交人员的特权和管辖豁免可以由其派遣国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对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根据上述内容⑤,如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但其本人并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放弃的情况下,乙国才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故选项A、C判断错误,选项D判断正确。

  根据上述内容④,尽管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但其没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也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乙国不能带其到法庭作证,故选项B判断错误。

  答案:ABC

  96.下列哪些机构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A.美国仲裁协会
  B.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C.国际商会仲裁院
  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的知识。
  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及办事机构设置、组织章程、行政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则,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仲裁组织。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对于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常设仲裁机构已经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组织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1994年仲裁法,我国尚无临时仲裁机构存在,所以当事人要在我国进行仲裁就必须选定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可分为全球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区域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前者如1923年成立设在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ICCICA)和根据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后者如1939年设立的“美洲国家间商事仲裁委员会”。②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分为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地区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前者如1892年在英国设立的“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1911年在瑞士设立的“苏黎士商会仲裁院”,1917年在瑞典设立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1922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协会”(AAA)等、后者如1985年成立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③行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这是设立在各行业协会中的各种专业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敦谷物公会和伦敦橡胶交易所下面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荷兰咖啡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答案:CD

  97.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在下列哪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A.合同
  B.扶养
  C.继承
  D.物权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规定的知识。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法律确定的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有:①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或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②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③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而对于物权和继承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则没有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由此可排除选项C、D。

  答案:AB

  98.下列哪些表述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A.其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争端
  B.该制度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
  C.建立了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
  D.其涉及的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争端

  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特点的知识。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在借鉴和总结GATT有关争端解决条款的基础上形成的比较成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与1947年GATT争端解决机制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调整范围不仅仅限于一般的货物贸易,而是扩大到了WTO协定涉及的在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原来游离于GATT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等方面所发生的争端。此外,该制度规定的严格程序上的时间限制以及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的程序,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有了重大的突破。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只有全体不赞成时才能予以否决,即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WTO自1995年成立后,其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国际经贸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自世贸组织成立到2000年9月底,受理了多达205件争端,而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存在近半个世纪受案数量仅为238件。本题的出现需要考生注意当年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及参与的重大涉外活动。在题目中极有可能考查与之有关的知识点。

  解答本题的一个技巧是选项A与D表述的意思完全相反,而A的表述又过于绝对,可以排除。

  答案:BCD

  99.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9年10月2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0年1月10日才完成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
  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
  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等多个问题。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所谓倒签提单是指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为了保证收货人能够及时收到货物,信用证中一般均规定有装船日期,托运人应在该装船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船,否则,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银行也不接受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间的提单。基于这个原因,在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时,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签发提单,以便向银行办理结汇。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交货日期属于合同的要件,而装船日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交货日期的因素。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倒签了提单,实际上就隐瞒了迟延交货的责任,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日后须对此引起的损失负责。本题中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而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日期是1999年2月31日,因此该提单是倒签日期的提单。故选项A说法正确。

  FOB,全称Free on Board?? 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贸易术语在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上,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线,即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选项D错误在于货物的风险自越过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不是在装运港船舷风险就转移。

  《汉堡规则》是目前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之一,该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应对延迟交货负责。延迟交货是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本题中承运人迟延交货,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故选项B说法正确。

  本题还涉及到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别,它是指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别时,为补偿主要险别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造成的损失所附加的保险。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特别附加险指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本题中如果丙公司投保了特别附加险,则有权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答案:ABC

  100.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计算机程序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
  B.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
  C.成员方必须以专利形式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
  D.司法当局有权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知识。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在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闭幕时达成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本协议的宗旨和目的是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和障碍,使知识产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确保知识产权的措施及程序的实施对合理贸易不造成任何障碍。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①版权及相关权利。公约规定,版权的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而不包括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其中,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②商标。公约规定,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由另一方使用该商标者,应视为是为维持商标的注册而使用。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③产地标志。对产地标志,成员方应提供法律保护,以防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公众对原产地的误解。④工业设计。⑤专利。成员方可以拒绝授予发明以专利权。但这种在本国内对商业利用的阻止应出于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的目的。对于以下情况,成员方可不授予专利: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任何植物、动物(微生物除外)。⑥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⑦对未泄露的信息的保护。⑧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根据公约规定,成员方应保证知识产权的实施措施在国内立法中生效。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程序应公平合理。公约规定了民事和行政程序及补救。司法当局有权命令一成员方停止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应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本题也是一道与时事密切相关的题目??如果平日复习时稍加留心即可得出,否则极易丢分。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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