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2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7: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50.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犯罪主观方面、意外事件以及相互之间区别的知识。
  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基本特征是:①在认识因素上,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在意志因素上,必须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放任”态度。所谓希望,是行为人对已经明知的危害社会结果所具有的积极追求心理,它常常是通过行为人外在的、促使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积极行动得以体现。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已经明知的危害社会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坚决反对,而是听任其发展、产生的心理,反映了危害结果的出现并不违背行为人意愿的状态。犯罪故意分为两类:①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②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大致有三种情形:一是为了追求某一种危害结果,而放任了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为了追求某一种合法利益,而放任了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三是突发性事件中实施危害行为,不计后果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犯罪过失具有的基本特征是:①在认识因素上,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②在意志因素上,必须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轻信”。犯罪过失也分为两类:①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均缺乏预见,即均无认识,对危害结果均抱着否定的心理态度等等。但是,它们之间的界限事实上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本质上意外事件是一种缺乏预见但又不能预见的情形;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一种应当预见而没能预见的情况。因此,区分二者界限的关键是对危害结果应否预见。
  本题中首先黄某以放火为手段实施了杀人行为,不是意外事件,并且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而不是过失,故选项B、C、D均是错误判断。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但黄某的杀人行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其所持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故选项A也是错误的判断。
  答案:ABCD

  51.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劫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规定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故选项A、D为正确说法,选项C说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故选项B说法错误。
  由本题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部分考查的主要形式是法律条文的规定,准备这部分的方法一是仔细阅读法条,对一些容易产生混淆的类似期间、程序的规定尤其要予以注意。方法之二是通过做模拟试题,了解自己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深巩固对法律条文的记忆。笔者在分析本部分试题中,主要是列举了题目本身涉及的法律规定,鉴于考点和出题形式的多样化,难以做到一一列举。
  答案:AD

  52.被告人李阳,因故意杀人罪、间谍罪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上诉期间内,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量刑不当,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量刑过轻,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并核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该案中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A.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B.二审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二审法院没有发回重审
  D.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本案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本题中被告人李阳没有提出上诉,故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第二审法院不必将案件发回重审,可以直接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选项A、C为正确做法,而选项B做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需注意这里规定的是“应当”即“必须”而不是“可以”。故选项D做法错误。
  答案:BD

  5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
  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合议庭成员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D.对公诉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回避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故选项B表述正确。第二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故选项A表述错误。
  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也适用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而不能由审判长决定。故选项C表述错误。
  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选项D表述正确。
  答案:BD

  54.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小刚盗窃的事实
  B.小刚的年龄
  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刑事诉讼证明的知识。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证明对象必须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及保证程序公正有关,从而具有诉讼意义的事项。不仅如此,成为证明对象的,还必须是有必要用证据证明的事项。有些事项虽与定罪量刑和诉讼公正有关,但没有必要用证据加以证明,而是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就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①被告人的身份;②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③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④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⑤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⑥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⑦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⑧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实体法事实具体包括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程序法事实即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关于回避的事实、关于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和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等等。
  本题中选项C被排除的原因是由于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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