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26)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7: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81—100题,每题1分,共20分。
(一)
  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A。3个月后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E玩耍。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请根据案情回答81-83题。

  81.关于A与C女共同生活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B.事实婚姻是无效的,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C.A与C女属于同居而非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D.重婚罪侵犯的是配偶权,如果B女同意,则A不成立重婚罪
  解析:本题考查重婚罪构成要件的知识。
  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而又与他人结婚的人。这里的“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且夫妻关系处在存续期间。一般认为,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登记结婚而取得的合法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这种人就其自身而言并没有“重婚”,但就重婚关系的整体性而言,则他们的行为在性质上与重婚者的行为完全相同,故这种人也属于重婚罪的主体。②主观方面是故意。对于重婚者来讲,这种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如果某人因误认为自己的配偶已经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的,则不成立重婚罪。就相婚者而言,这种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果相婚者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不构成本罪。③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与已有配偶者结婚的行为。一般而言,重婚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相婚者与已有配偶之人登记结婚;另一种是重婚者又与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相婚者与已有配偶之人形成事实婚姻。后一种情况被称作事实重婚。需要指出的是,在婚姻法上,对这种非法的事实婚姻是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但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事实婚姻仍可构成重婚罪。④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
  本题中A在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且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其行为构成了事实婚姻,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故A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本题中的四个选项均为错误说法。
  答案:ABCD

  82.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A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出租,也不属于非法出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B.A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C.由于枪内无子弹,A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对A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较为合适
  解析:本题考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和滥用职权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知识。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予以出租、出借的行为或将依法配置的枪支非法出租、出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是被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被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二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②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非法出租公务用枪或配置枪支的,还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作何用途如娱乐、打猎等不影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要使用枪支进行犯罪活动而有意将配备或配置给自己的枪支予以出租或出借,则应视案件情况定所实施犯罪的共犯,不应适用本罪定罪处罚。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的枪支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超越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③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处理事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公务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题中A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其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的行为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符合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题四个选项均为错误说法。
  答案:ABCD

  83.关于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B.D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
  C.D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D.D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知识。
  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故意。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我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枪支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因此,构成本罪,行为人的行为首先必须是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是指根据枪支管理规定,没有配枪、用枪资格的人非法持有枪支,其枪支来源包括偷、抢、买、借等。③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④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③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④主观上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要求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题中A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A。此后D一直持有该枪支,D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故选项D说法错误。E使用枪支抢劫某银行的行为只是由E独自实施,D并没有参与,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答案:BCD
(二)
  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甲拿到5万元后,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甲后来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让丙购买假币和自己出售假币的行为,还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面值5000元的假币购买家电产品的事实,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假币的5万元现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4—88题。

  84.关于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乙、丙三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B.甲、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C.甲、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D.甲单独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乙、丙不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
  解析:本题考查出售、购买假币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共同犯罪成立要件的知识。
  出售、购买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其中购买假币的主体必须不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行为本身,往往就足以表明行为人的犯罪故意。③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出售是指有偿转让假币;购买是指有偿取得假币。数额较大以总面额4000元为起点。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以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①必须有二人以上;②必须有共同故意;③必须有共同行为。
  本题中甲购买假币后予以出售,其行为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但甲只是向乙借款,甲、乙二人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乙向甲借款的行为构成的是挪用公款罪。故首先选项A、B为错误说法。甲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后在本地出售,丙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是假币而予以购买、出售,因此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丙与甲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是分工不同,因此丙与甲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故选项D说法错误。四个选项只有C为正确说法。
  答案:ABD

  85.关于挪用公司5万元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唆使乙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B.甲没有指使、参与策划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C.甲明知是挪用的款项而使用,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D.乙明知甲欲从事营利活动,却仍然挪用5万元,故即使没有超过3个月也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知识。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成立本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以在一定时间内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主要是指进行走私、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种情况下,不受挪用数额和期限的限制,即不管时间长短,也不论数额多少,都构成挪用公款罪。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所谓营利活动,是指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牟利活动。这种情况,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但没有挪用期限的限制。在案发前已部分或全部归还本息,可视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也可以免除处罚。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的。这主要是指除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如挪用公款用于生活费用、偿还债务、外出旅游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数额要达到较大,又要求挪用期限超过三个月未还。“未还”是指案发前未还,如果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挪用公款五万元以上的,超过三个月后,虽然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只要属于依法应予追诉的,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视不同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侵害的对象是公款。
  本题中在犯罪主体上似乎甲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甲唆使乙挪用公司5万元,则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由此,与之相反的判断即选项B为错误说法。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是使用人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故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的表述有错误,因为甲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是营利活动。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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