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不能成为传授犯罪方法的教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7: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承办辩护一起绑架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是一个老实巴交、安分守己的农村青年,没有前科、没有违法行为,一直在企业打工上班。由于几个月未上班,没有工资挣不到钱,妻子嫌闹矛盾,正好看了电视剧中的绑架情节的片子,看到了剧中用胶带捆绑人质而勒索钱财的剧情,自己走火入魔。于是,犹如做梦一般样,产生了“干一回”的念头和想法,这样可以弄到一把钱在妻子面前抬起头来,就着手开始了准备工具,预谋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根据剧情中的犯罪方法,购买了胶带、匕首、安眠药等作案工具,想到了曾经帮工装卸的刘某某有钱,作为犯罪的对象。作案时,被告人李某某根据电视剧的犯罪方法和做法,用胶带绑住刘某某母亲手脚,又用胶带绑住刘某某儿子,将其子作为人质背到村外涵洞内、小房内,打电话通知李某某拿钱赎人。还有一起放火案,一个初中男生与女同学谈恋爱,听说女生父母反对就纠集一群同学购买改锥、匕首、汽油,光天化日之下闯入女生家中,进门当着女生父母的面将汽油倒在自己身上点燃,走入女生睡觉的卧室爬在女生身上同归于尽,其他同学一看目瞪口呆。等等案例的犯罪方法,行为人都是根据影视剧中的犯罪方法和犯罪手段进行模仿的。
  
  影视剧中描述犯罪的情节本来是为了揭露犯罪,但是由于将犯罪手段和犯罪方法描述的非常详细,以至犯罪表现的淋漓尽致,无意之中使一些思想不健康的青少年人学到了犯罪方法和犯罪知识,同时也促使这些人模仿影视剧的作案方法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影视剧成为传授犯罪方法的系列教材和课本。
  
  据调查可知,电视占据青少年人的时间,仅次于他们在学校课堂时间。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影视作品审查注重“政治”问题而非道德问题,从而使大批“政治无害”而“道德多垢”的产品投放市场。为了收视率而取得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利用影视剧中的色情、暴力、恐怖、凶杀、吸毒、走私、作案等刺激东西吸引观众收视和票房,使得一些青少年以此为犯罪方法,包括反腐败类的影视剧也是如此,可以成为传授犯罪方法的经书。这一问题不能不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尽管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规定所有电视台频道播出涉案题材电视剧、电影片、电视电影及真实再现手法表现案件纪实电视专题节目均应安排在23时以后播放,各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对涉案题材电视剧、电影片、电视电影要加强审查把关,对血腥、暴力、凶杀、恐怖场景和内容,要删减、弱化、调整;各级电视播出机构对以真实再现手法表现案件纪实电视专题节目要严格控制,对涉案题材影视作品播出数量要大幅度削减。如此通知要求和时间安排仍然不能限制和避免青少年观看,仍然不能。包括国家广电总局颁发《加强影视播放机构和互联网络播放DV片管理的通知》,要求今后DV作品从制作播出到送选评奖必须在省级及其以上广电部门备案并接受审查。
  
  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任务要统一,目标要一致,这不是权宜之计,不是心血来潮,而是一项长期坚持的重要原则和日常管理工作,使我国影视剧都成为健康文明的经典之作。为此,建议:
  
  1、出于道德风尚、公共利益、社会安定、减少犯罪的考虑,对含有展示暴力、凶杀、恐怖、吸毒、贩毒、赌博、卖淫、嫖娼等内容的影视剧在拍摄前应当就剧本剧情严格审查、播出前也应当就剧情问题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能走向市场和电视。
  
  2、对以前已经上市和播出的电视剧、影片以及DV作品应当进行一次大规模重新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影视剧要予以没收、销毁,对违规行为都要严厉处罚。严厉整治关键在于落实,应当规范操作,逐一进行审查。
  
  3、成立专门法律审查委员会,职责范围就是剧情涉及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把关,即每个细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涉及一些诉讼程序、法律语言问题,以及描述、刻画犯罪情节和犯罪方法剧情的问题,等等,应当严格审查,提出法律上的修改意见。 
 
  (作者:尹国俊,山西国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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