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是如何“投机”收费的?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7: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银行的“服务收费”主张是偷换法律概念的“欺诈行为”

  1、储户把钱存到银行,便和银行之间形成了一种“借贷关系”。正因为此,银行得以用储户的钱去放贷、收取高额的利息。在此,银行还有什么理由向储户收取“服务费”呢?哪有债务人向债权人收取“服务费”的法律规定?如果银行说储户把钱存放银行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那么存款的性质依然是归存款人所有。银行收了储户服务费就没有理由再获取发放贷款的高额利息回报。贷款的利息回报应归“存款人所有”。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只能是“借贷法律关系”。银行不能既主张储户存款是“借贷法律关系”,又同时主张储蓄存款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因此,银行以“服务”为借口向储户收取任何的费用都是站不住脚的。

  2、债务人向债权人收取管理费违背客观事物发展的一般自然法则,这样的法律制度“反人类”。举个例子甲、乙二人相识,甲对乙说:“你借给我300元人民币。我一年付你5%的利息给你”乙说:“可以”,并把钱交给甲。甲出具了收据和约定利息。此时,甲说:“即把钱借给我,我给你保管,你要付一年10元人民币的保管费;同时,还有保密费;我给你写收据,需要10元人民币的工本费;万一我的记性不好,或者你忘了、需要我提醒你,你要给我10元人民币的记性恢复费用;假如你把钱借给我后,你临时有急用需要收回一部分,那你要给我10%的手续费;我给你送钱,你要给交通费10元,……”。

  表面上,甲借乙300元人民币并支付约定利息。但是,仔细一算帐,乙把钱“贷”给甲不但得不到5%的利息,反而损失了不少。今天,银行卡的收费行为不正是如此吗?储户不是主动的送上门让银行“宰割”吗?是储户脑子“坏”了、还是银行在“欺诈”民众?商业银行的收费主张分明是偷换法律概念,对储户的“欺诈”行为。

  不知道商业银行的员工们是否享受了优待豁免?否则,银行借记卡众多的收费项目和行为、如何过得了本行员工自身利益这一关?但是,垄断行业有一个“潜规则”,就是本企业内的员工可以免费的享用本企业的服务。如供电公司的员工免费用电,电话公司员工的电话费豁免,银行也不例外。这些豁免的费用注定是计入成本、要消费者来弥补的。

  二、商业银行联合一致垄断市场“强制性”交易

  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过程是“借贷法律关系”,储户是债权人、债主;银行是债务人。银行没有理由向债权人“收费”。五大国有银行似乎是不同时间先后以公告方式进行各种收费。但是,这种收费项目如此的雷同和一致。五大国有银行占银行业市场份额的80%以上,这种同样收费项目、同样收费标准,同样收费理由和做法,除了用联合一致垄断操控金融市场来解释外,找不出其他合理的说法。

  其次,按照银行的理论,300元以下的定期存款是不存在“小额账户管理费”的。300元的活期存款保持始终不低于这个水平,这不是变相的“定期存款”是什么?银行通过“小额账户管理”这个名词,把活期存款变成“永久性”定期存款,却没有支付“长期定期存款”的利息,这不是“侵占”和“掠夺”储户财产全是什么?

  商业银行以活期储蓄日均300元为界限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是变相的把储户300元人民币变成永久性“定期存款”。此举每年银行从11亿银行卡用户身上将非法获“利息差额”121.77亿元人民币;依据20亿户的结算账户计算,银行每年以“活期日均300元存款额为借口”将非法获取利差221.4亿元人民币。如考虑60%的账户不足300元人民币,两组数据分别是48.71亿元人民币和88.56亿元人民币。工商银行约占其中20%的市场份额。

  银行把300元人民币变成永久性“定期存款”用于信贷业务,每年银行从11亿银行卡用户身上将非法获“放贷收益”234.63亿元人民币;依据20亿户的银行结算账户计算,每年银行将非法获取“放贷收益”426.6亿元人民币。如扣除60%的账户不足300元人民币,至少非法获利是93.852亿元人民币和170.64亿元人民币。工商银行约占其中20%的市场份额。

  如这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取10%的产业投资最低回报率,每年11亿银行卡用户和20亿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就有330亿元和600亿元的投资回报。扣除50%各种损耗和税费后还有165亿元和300亿元,非法获利“骇人听闻”!工商银行约占其中20%的市场份额。这是严重的法律欺诈行为,也是重大的法律不公和诚信缺失!至于银行说并没有因此获取这么多利益,那只能说银行经营管理不善,其他业务亏损太多或浪费严重。

  三、经营管理不善使银行成本增加,取现费、挂失费等“太霸道”

  1、经营管理不善是银行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取现费没有科学和法律依据

  储蓄存款的借贷法律性质,国家强制性的存贷款利息政策,已经是银行获取了高额的存贷款“利息差”。这其中包含了储蓄过程中的各种手续费和经营成本。银行有什么理由再收取储户“取现费”呢?假如债务人归还债权人“债务”时,要扣除一部分“债务返还费”,这样的法律能行的通吗?为何在一般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都不允许存在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收费行为,在银行这里都变成了“理所当然”呢?

  同一个银行的银行卡在不同地区有高额的跨区使用费,造成了一个人由于工作流动需要在不同地区办了同一个银行的几张卡,这就是银行卡和存折账户重复发放的主要原因。如一个人经常往来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结果就在每一个地区办理了同样的工商银行借记卡,要不异地取现的有最低2元和1%手续费。这样一分析很清楚,造成银行卡重复发放占用银行资源的主要原因还是银行自身。如果一个银行卡无论走到哪里都和当地一样使用便利,全国可以少发多少银行卡。存折也一样。

  之所以同一个银行要进行地区分割,原因就在于为自己的“乱收费”寻找“借口”。同一个银行尚且如此,不同银行之间也就更加严重了。这就是科学技术的应用没有实现银行成本节约、效率提高的主要原因。“取现费”和不同地区“取现费”是这样生产出来的。为什么储户自己的钱取出来还要这么困难呢?储蓄存款的自由原则和资金安全原则哪里去了?

  2、银行卡挂失费和密码挂失费是一种变相的侵占储户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所谓的银行卡挂失费和密码挂失费不过是一种变相的侵占储户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储户把钱借给银行,虽然银行支付了微不足道的利息。但是,存款的财产所有权性质没有发生根本转移。财产所有权是排它性绝对权利,任何人不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损害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取款自由是《商业银行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也是商业银行的基本行业道德。

  《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 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当储户的借记卡或密码丢失后,最担心的是存款的安全和生活急需用款无法提取,此时的心情如火烤。银行却依此为“借口”设障收费,这和“拦路抢劫”有何不同?储户丢失密码或银行卡,本来就是严重危害储户财产安全的事情,只要储户向银行出具了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就可以确定储户账户存款的合法权属人。银行有什么理由在储户出具了合法的身份证明的条件下,不给储户提取和及时转移账户内的存款呢?银行借机收取储户的挂失费,这不是趁人之危“敲诈勒索”是什么?很明显,取现费、挂失费、年费等是银行趁机“侵占”储户财产的“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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