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该不该立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5: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人类在不知不觉中脱离母体来到这个充满阳关和生机的世界,开始了一段从年少到中年和暮年的漫长人生历程。这段人生历程风雨交加,有欢乐有悲哀,有疾病有灾祸。但这样的人生轮回是不可逆转的自然规律。虽然如此,很多人忍不住地问:为什么我们可以在不知不觉中来到这个世界?没有痛苦,享受父母的恩惠和照顾。而在老年时在疾病的痛苦折磨中苟延残喘的死去?死亡时人的尊严何在?“安乐死”是自由权利还是道德“陷阱”?

  是啊!任何人难以解释这样的尴尬问题。仅仅以这是人类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来解释、显然是说不过去的。既然大自然造就了人类,可以让人在不知不觉中没有痛苦的来到世界,为何不能够同样地让人无知不觉中离开这个世界呢?也学正是这样的思考,西方世界的人们很早就提出了“安乐死”的法律概念。尽管“安乐死”的争论一直没有结束,但是还是有一些西方国家法律上做了确认。我们国家是不是也要立法规定“安乐死”呢?

  “两会”期间一个28岁的绝症女孩给记者发邮件希望转达一个建议,希望人大代表能把她“安乐死”的意愿转变成立法“议案”。我们说一个人老年自然的病死是自然规律。而一些不同年龄阶段由于疾病缠身无法治愈者的死亡,也是不可抗拒的动物生命规律。

  其实,死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走向死亡过程中那个漫长的黑夜。疾病的痛苦折磨的不单是本人的肉体和精神,而是整个家庭的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多数情况下,一些人类无法治愈的疾病对一个患者来说,简直是“生不如死”!也许尽快地死去是患者本人最快乐的事情,也是家庭最快乐的事情。

  更大的问题是,人不但是生命的个体,而是社会关系的个体。很多时候,人类本身在疾病来临时,无法解决治疗疾病所需的财力负担,甚至家庭也无力支付。在个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疾病的医疗费用情况下,而疾病又继续发展,这时病人活着的痛苦是难以体会!人的尊严已到九霄。所以,从减轻绝境中病人的痛苦和家庭、社会负担的角度讲,“安乐死”是病人最好的治疗方案。

  对于“安乐死”争议的集中体现在两方面。支持“安乐死”的一方的意见是:人有自由选择自己生与死的法律权利。同时,在人面对无休止的疾病痛苦折磨时,“安乐死”是对病人人格尊严的尊重。

  反对一方的意见是,人没有权利决定自己的死亡。接受病人“安乐死”请求等于变相杀人。同时,人人都会面临死亡的疾病痛苦,甚至是健康的人也常常受到各种痛苦的折磨。但是不能因为人一时的痛苦经历就决定用“死亡”来减轻这个过程,这是不人道的。 人道和伦理是“安乐死”正义双方相互攻击的观点和武器之一。

  实际上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并不复杂,无论是法学家,还是医学界,以及社会伦理范畴所争议的是“生”的希望、和情感的不舍。尽管绝境中的病人是痛苦的难以忍受,但是他的亲人们依然是难以割舍,依然对于明天康复的期望。就算亲人们为此家徒四壁,负债累累。看来“安乐死”争议的所有问题,可以归结为本人对“死亡”的选择权利,和亲人对“生”的希望寄托??这是一种社会生存权。

  是尊重个人选择,还是尊重亲人的选择是法律的难点。按照西方的个人自由权利极大化思想,个人选择权高于亲人的社会选择权。但是,人接受了父母的恩惠和社会的哺育,就不再是纯粹的个体了。除非绝大多数人都支持人不要在疾病的痛苦折磨中死去,要有尊严的“安乐死”。这等于人类确认了这样的生死规律。否则,立法确立“安乐死”是不现实的。

  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法律肯定“安乐死”可以作为一个选择权,那么要进行什么样的程序来完成实现这样的愿望呢?牵涉到人类自身的死亡规律问题,“全民公决”也许是解决“安乐死”要不要立法的一个比较科学的方式了。

  其实,反对“安乐死”者们一直有一个观点,一个人要选择死亡,为什么不自杀?反而要医生和其他人的帮助呢?一个连“自杀”的勇气都没有的人,这说明他对“生”是充满眷恋和渴望的,如何敢说自己要勇敢的“安乐死”呢?对于这些人,“安乐死”不过是一个道德“骗局”,一个对亲人的愧疚之心!但是,我们也不可否认,一些病人躺在床上练站起来的能力都没有,如何自杀呢?

  我们知道每个人的家庭背景和社会环境都有不同。每个人也都处在一个纷繁复杂的利益环境中,如何排除“安乐死”选择过程中的外力干涉作用呢?所以,“安乐死”要成立还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医学司法鉴定程序和司法确认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确保绝境中的病人是无药可救,病人意愿的真实选择。否则,“安乐死”将成为违法剥夺病人生命的利器。

  不管怎么说“安乐死”的立法目前为时过早,人类还要经过长期的讨论和辩解。至少今天我们可以理智的来思考和分析这个关乎人人自身的生死问题。迈过“安乐死”是人类自由权利还是“道德陷阱”的门槛还需要长时间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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