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度民事诉讼法测试题答案与解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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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度民事诉讼法测试题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可以监督原告的诉讼行为;
B、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均实行两审终审制;
C、人民法院不可以限制外国人的诉讼权利;
D、市政府可以支持公民起诉。
答案:D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A考检察监督原则,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所以A错;
B错,因为不一定,两审终审制只是原则,按照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一审终审;
C错,如果外国限制我国公民在其本国的诉讼权利的话,我国法院自然也可以限制,考同等和对等原则;
D考支持起诉原则,正确,参看民诉法第15条。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明未成年,父母离异,小明随爷爷住在A区,小明父在B区,其母在C区,小明起诉索要抚养费,此案可以由A市人民法院管辖;
B、张三在北京,李四在上海,张三欲起诉李四追要欠款,而李四被宣告失踪,此案北京张三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C、甲被劳动教养,6个月后乙也被劳动教养,后隔3个月,乙起诉甲,此案由甲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D、小红在A区,其舅在B区,其叔在C区,指定监护指定其舅,其叔不服,此案件由C区法院管辖。
答案:C
考点:地域管辖
解析:A错,原告就被告原则之例外,追赡养费时候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B错,对被宣告失踪的,只有身份之诉才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C对 民诉意见第8条 ;
D错 民诉意见第10条。

3、民事诉讼当事人魏武委托律师肖长江代理其进行民事诉讼,魏武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中写明肖长江的代理权是“全权代理”,依此授权书,肖长江代理魏武的诉讼中,有权代理魏武进行哪些诉讼活动?( )
A. 提供证据
B.放弃诉讼请求 、
C.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D.提起上诉
答案A,考点为委托代理律师的权限
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4、张三因为购米纠纷起诉A公司,李四也因为购米纠纷起诉A公司,则下列说法正确得是:
A、A公司的董事长宋某是当事人;
B、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就可以合并审理以提高诉讼效率;
C、该董事长宋某参加诉讼需要有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D、若A公司在起诉时,分立出B公司来,那么B公司应参加诉讼。
答案:D
考点:当事人
解析:A错,宋某不是当事人,而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才是当事人;
B错,看民诉法53条,合并审理要征得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C错,不需要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D对,看民诉意见50、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
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
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王某是个体户,其经营宏大维修店,一日借用维新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张某签定维修摩托合同,该维修店雇佣得刘某在维修过程中,不小心摩托倒下砸上方某,方某提起诉讼,则有关他们诉讼地位,正确得是:
A、方某是原告,王某和刘某是被告;
B、方某是原告,宏大维修店和维新公司是被告;
C、方某是原告,王某和维新公司是被告;
D、方某是原告,宏大维修店和刘某是被告
答案:c
考点:共同诉讼人
解析:c正确。民诉意见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这里字号只是在法律文书中登记,不能以字号作为被告),第45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5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成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民事、经济等活动中发生纠纷时,以( )为当事人

A、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和分支机构 
B、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 
C、该分支机构 
D、分支机构的全体成员 
答案:B.参见《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1条
《民讼法意见》第41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7、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答案:D.直接考民诉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注意区分民诉法第23条所规定的,若只有被告被监禁,那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什么呢?因为被告所在地无法确定。被劳教的人离开了自己所在地,人身自由又受限制,而且劳教地是不固定的。这个地方与原、被告及争议事实毫无联系,若由这个地方的法院管辖,不但给原告诉讼带来困难,而且对被告也是没有实际的意义,因此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可如果被告被劳教教养一年以上,其劳教地就类似于“经常居住地”,由此地法院管辖有利于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法院办案。对其他规定,考生应从这个思路上来学习。
8、甲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于是将该案移送甲市西城区法院。西城区法院则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是甲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在此种情况下,西城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将案件移送南城区人民法院 
B、将案件移送到东城区人民法院 
C、由自己对案件进行审理 
D、将此案报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D.参见《民事诉讼法》第36条
《民事诉讼法》第36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9、由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合资成立的甲公司在北京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3台医疗检测仪,并将该医疗检测仪运到甲公司住所。检测仪运到后,甲公司经检测发现其中2台仪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交涉未能解决,于是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该诉讼中,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
A、美国的
B、英国的
C、中国的
D、当事人选择适用的
答案:C
考点:民诉法的适用
解析:《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国诉讼一律使用中国的诉讼法。

10、个体工商户甲某将其餐馆交给乙某实际经营。一日,丙某与朋友在该餐馆就餐时,餐馆服务员丁某不知,误将碱水当作白酒送到餐桌上,致使丙某饮用该碱水后,将喉咙烧伤。为解决损失赔偿问题,丙某起诉至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谁应是被告()。
A、个体工商户甲某为被告
B、服务员丁某为被告
C、个体工商户甲某与实际经营者乙某为共同被告
D、实际经营者乙某为被告
答案:C
考点:共同诉讼人
解析:《民诉解释》第43条个体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挂靠)第46条业主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借照)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合伙)第50条企业分立(分立)第52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帐户(借信、借章)第53条一般保证合同(保证人)第54条继承遗产,其他未起诉的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为共同原告(继承人)第55条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代理)第56条共同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共有)

11、张先生与其妻子去世后,他的五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小儿子张五向法院起诉,认为大哥张大侵犯了他的合法继承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张先生其余的儿子参加诉讼,其中张二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张三则未表态;张四表示愿意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本案应将谁列为原告?()
A、张五
B、张五与张四
C、张三、张四与张五
D、张二、张三、张四与张五
答案:C
考点:继承诉讼中原告的确定。
解析:民诉5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应当追加的被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也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的判决

12、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正确的是()
A、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
B、人大代表不能成为人民陪审员;
C、人民陪审员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
D、人民陪审员的任免由当地人大常委会决定。
答案:D
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
解析:根据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做答即可。A根据第2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案件的被告不能申请人民陪审员,故错误;B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只有人大常委会组成成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并没有规定一般的人大代表不能成为人民陪审员,故错误;C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可以推定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也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D根据第八、十七条规定,其表述是正确的。
13、王东彪诉刘满仓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未带有关证据的原件,法庭决定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本案合议庭中的书记员刘河江为被告刘满仓的弟弟,故要求刘河江回避,审判长以法庭调查已结束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回避申请。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上违法--刘河江应当回避而没回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实体法也无不当之处,同时还查明刘河江确实是刘满仓的弟弟。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A、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依法改判
C、裁定发回重审
D、判决维持原判,但在判决书中应指明一审法院在回避
答案:C
考点:上诉案件的裁判
解析:《民诉适用意见》第18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⑴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⑵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⑷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14、某甲向法院起诉请求结束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解除。甲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后的第五天,甲死于车祸,此案应:
A、由一审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D、由二审法院终结诉讼
答案:D
考点:诉讼终结
解析:二审诉讼终结的情形之一,另两种情形是:⑴非赡养、抚养、扶养、离婚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中,原告方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的;⑵非赡养、抚养、扶养、离婚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中,被告方死亡且无遗产,也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15、赵某起诉孙某,法院向孙某送达诉讼文书,则:
A、若孙某不在,则交给他得同住家属签收;
B、若孙某拒绝签收,且无同住家属,则送达人员直接将诉讼文书留在其住所即可;
C、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D、章某是孙某得诉讼代理人,则可送达到章某处,且适用留置送达。
答案:C
考点:送达
解析:A应为同住成年家属,B要邀请见证人,C正确,可参见民诉法条77条,D委托律师指定为代收人时,才适用留置送达,参见民诉意见83条
16、下列哪个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A 贾某以其夫曾某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B 在李某故意伤害案审结后,被害人王某向法院另行提起的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的诉讼
C 李某于2002年10月1日借给王某10万元,10月20日李某被公司派驻国外后便和王某失去了联系,李某在2004年11月1日回国后找到王某要求王某还钱,王某不肯,李某遂起诉到法院
D 甲起诉要求解除与乙的养父养子关系,法院于2004年3月判决维持收养关系;2004年7月甲又依据原来的事实和理由起诉,向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答案为C ,考点为民事案件的受理
解析:A不应当受理,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B 不应当受理,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5日发布的法释[2002]17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应当受理,依据为最高院民诉意见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穹ㄔ河τ枋芾怼J芾砗蟛槊魑拗兄埂⒅卸稀⒀映な掠傻模?芯霾祷仄渌咚锨肭蟆?p>
D不应当受理,依据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17、甲诉乙借款纠纷一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法院判决乙返还甲借款本金2000元,驳回了甲要求乙支付利息的请求。判决书送达后,乙上诉,甲未上诉,但他在答辩状中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让乙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对甲的该请求,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
A 必须予以审查
B 应当予以审查
C 可以不予审查
D 一律不予审查
答案为C,考点为二审程序中对上诉请求之外事项的处理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民诉意见180、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由此可知,二审法院对于上诉请求以外的事项,既非必须(应当)审查,也非一律不予以审查,而是可以审查(可以不审查),本案中甲并未上诉,其请求当然属于上诉请求以外的事项,所以法院可以审查也可以不审查。
18、关于证据,以下说法正确得是:
A、所有证据都应该在法庭上出示;
B、书证必须提交原件;
C、14岁以下得未成年人不得作为证人;
D、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不能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答案:A
考点:民事诉讼证据
解析: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所有得证据都需要出示,只是涉及上述秘密得不得公开开庭时出示,但也必须出示
B可以提交复印件,和原件审核无误的复印件是可以提交的
C可以作为证人,只要其能正确表达意志
D看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19、以下对举证时限的理解错误的是( )
A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
B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必须在审理时组织质证
C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如果不是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
D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答案为B ,考点为对举证时限的理解
解析,B错误,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的除外)。由于《若干规定》规定了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须质证,因此不予质证也就间接地否定了逾期证据作为裁判依据的可能性。

20、刘某将其房屋出租给杨某,约定租期为三年,每半年交付一次租金,两年过了杨某一直未付租金,于是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归还租金及利息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之妻曾借其3000元,要求抵消只偿还其余的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中止给付租金的诉讼
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答案 D,考点反诉的条件及其适用。
解析: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与本诉相对应,在本诉的进行中提起反诉,这属于诉的合并的情形之一。反诉的提起条件有:1.提起反诉应当具备起诉的一般条件,同时反诉不能超过诉讼时效,不能认为本诉在诉讼时效之内,反诉也自然在诉讼时效之内,本诉超过诉讼时效的,反诉不一定就超过诉讼时效,对此应当允许提起反诉。2.当事人条件。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反诉的当事人和本诉的当事人不增加,也不减少,只是诉讼地位互换。3.管辖条件。反诉必须受人民法院主管,只能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4.时间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所以,本诉的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本诉以后,在举证期限内提出。5.目的要件。即要求反诉的目的要有对抗性,能够吞并、抵消或排除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6.同种程序要求。特别程序不适用反诉;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程序,不能一个适用普通程序,一个适用简易程序,更不能一个适用一审程序,另一个适用二审程序。7.牵连性要件。即要求反诉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有牵连:要么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要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要么基于某种权利义务,都应与本诉有一定的联系才能提起。
本案中,刘某与杨某存在的是租赁关系,是租赁纠纷,而刘某之妻和杨某存在的是一个借贷纠纷,两个纠纷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并且反诉中的被告与本诉也不太一致,所以,本题答案为D。
对反诉的提起条件,关键是要掌握一点,那就是本诉和反诉之间必须要有牵连。

21、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向法院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法院受理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答案为B,考点: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
解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本案中,甲对丙提出代位权诉讼,这时该诉讼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乙的利益,因此乙对于甲和丙的诉讼来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乙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相应的,答案ACD都错了。
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一般说来,如果直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那么主债务人应当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地位。

22、张某于 1999年9月 从a公司门市部购得冰箱一台,后于 2001年1月 发现冰箱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欲起诉,此时张某得知a公司已被其母公司b电子集团公司分立为主营生产的c公司和主营销售的d公司两个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张某应起诉谁?
A、b电子集团公司
B、c公司和d公司
C、c公司
D、d公司
答案:B
考点:共同诉讼人
解析:《民诉适用意见》第50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3、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居住在同一条河的中、下游。一日,四人以各自的渔塘受上游化工厂的污染为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共同诉讼,法院后经审查,认为丙与丁在起诉事实和理由方面不具备条件,此时法院应该:
A、对丙、丁的起诉不予受理,并告之甲、乙另行提起诉讼。
B、对丙、丁的起诉不予受理,甲、乙的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C、对丙、丁的起诉不予受理,并追加丙、丁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对丙、丁的起诉不予受理,并追加丙、丁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B
考点:共同诉讼的特点
解析: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某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中止或者终结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C、D为迷惑选项

24、人民法院0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
A、驳回起诉
B、适用拘传
C、按撤诉处理
D、缺席判决
答案:C
考点:撤诉与缺席判决
解析:《民诉》第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
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5、某被告不服一审法院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在此期间,一审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的作法是:
A、一审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B、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C、二审法院先对被告对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作出裁定,一审法院再根据该裁定做出处理
D、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答案:C
考点:上诉案件的裁判
解析:《民诉适用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第18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⑴ 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⑵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⑶ 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⑷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26、王东彪诉刘满仓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未带有关证据的原件,法庭决定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本案合议庭中的书记员刘河江为被告刘满仓的弟弟,故要求刘河江回避,审判长以法庭调查已结束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回避申请。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上违法--刘河江应当回避而没回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实体法也无不当之处,同时还查明刘河江确实是刘满仓的弟弟。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A、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依法改判
C、裁定发回重审
D、判决维持原判,但在判决书中应指明一审法院在回避
答案:C
考点:上诉案件的裁判
解析:《民诉适用意见》第18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⑴ 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⑵ 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⑷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27、1997年9月7日李东波借了7000元给同村的李世宰,1999年10月6日李东波以借据期满李世宰未还款为由起诉至县人民法院,法院于同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并决定以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案情尚有不详之处,与1999年11月27日将其转为一审普通程序,则在通常情况,此案必须在( )前审结(假设上述日期中皆非法定节假日)。
A、2000年2月27日
B、2000年1月9日
C、2000年5月9日
D、2000年4月9日
答案:D
考点:简易程序
解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其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而非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28、某甲向法院起诉请求结束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解除。甲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后的第五天,甲死于车祸,此案应:
A、由一审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D、由二审法院终结诉讼
答案:D
考点:诉讼终结
解析:本题是二审诉讼终结的情形之一,另两种情形是:⑴ 非赡养、抚养、扶养、离婚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中,原告方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的;⑵ 非赡养、抚养、扶养、离婚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中,被告方死亡且无遗产,也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9、下列选项中,哪些不是民事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A、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执行根据;
B、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
C、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
D、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
答案:D
考点:执行条件
解析:执行程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申请执行,一是移送执行,不能混为一谈。只有在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才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所以D错。该题带有一定理论色彩,
30、1999年5月12日,底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底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00年5月12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王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2000年5月12日底某却没有还款。王某以底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可由哪一个法院执行?
A、公证处所在地人民法院
B、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王某住所在人民法院
D、底某住所地或王某住所地人民
答案:B
考点:执行管辖
解析:《民诉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诉法意见》第256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31、山东省j市D区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省z市C区人民法院执行某民事案件,但受委托法院接到委托函后半个月迟迟未执行,此时j市D区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哪一级法院指令z市C区法院执行?()
A、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河南省z市中级人民法院;
D、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案:C
考点:委托执行
解析: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32、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并单独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转让费并赔偿损失,但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通知乙公司应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且对甲公司的请求进行了答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时,乙出示了仲裁协议书并指出法院无管辖权的问题,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中止诉讼 
B、终结诉讼 
C、继续审理 
D、驳回起诉 
答案:C.参见《仲裁法》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3、下列哪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A、甲在申请执行其儿子对其应支付的赡养费过程中病故 
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C、案外人丙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D、丁作为案件被执行人,因车祸意外身亡,其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答案: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故本题答案应为C。
要注意区分执行终结和执行中止的不同事由

34、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当事人收到后( )

A、可以上诉 
B、可以申诉 
C、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D、立即生效 
答案:D.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36条
《民事诉讼法》第236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35、马桂诉李雄侵权赔偿一案,李雄败诉。但判决生效后,李雄未如期履行判决。马桂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李雄因病在家,已3个月没有收入,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马桂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间再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马桂的执行申请?
A、裁定驳回马桂的申请
B、裁定中止执行
C、裁定终结执行
D、裁定不予执行
答案:B
考点: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的区别
《民诉法》第234、235条分别规定了执行中止与终结的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李雄不符合“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故不能适用第235条第5项规定,而应当适用第234条第1项:马桂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36、在某玻璃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中,法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除一栋别墅可供执行以外无其他财产,于是委托当地中天拍卖行对该别墅进行拍卖,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如成功拍卖,则拍卖机构可以向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双方收取佣金
B 拍卖如成功但是买受人逾期未交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C 该别墅在流拍后,玻璃厂如向法院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购买别墅的,法院则应当将别墅交其抵债。
D 如成功拍卖,则该别墅的所有权自拍卖成交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答案为A ,考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解析:规定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37、张红和胡仙因一起民事纠纷而诉至法院,张红为原告,下列有关本案诉讼费用的负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如果张红撤诉,诉讼费用由张红负担
B.如果张红胜诉,张红应负担案件受理费
C.如果张红和胡仙各有胜负,由张红和胡仙分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D,胡仙故意逃匿,逃避送达,法院为此而公告送达的费用,由胡仙负担
答案B 考点为诉讼费用负担
解析: B选项中应当由胡仙负担案件受理费,所以为应选答案
诉讼费用由有过错的当事人负担,这是原则,因为是他的过错才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导致了诉讼的进行,所以因诉讼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应由他来承担。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诉讼费用有以下几种负担情形:(1)败诉人负担;(2)按比例分担,如当事人各有胜负、共同诉讼人败诉;(3)协商分担;(4)原告或起诉人负担,如驳回起诉案件,撤诉案件(减半征收);(5)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视情况而定;(6)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7)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如串通他人作为伪证,逃避送达等等。

38、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B. 应裁定驳回申请
C.应告知利害关系人起诉
D.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答案为A,考点为公示催告程序
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9、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
  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
  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D.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答案为B,考点为破产程序的适用与破产申请。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关于“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的规定,选项A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
依据《若干意见》第252条关于“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的规定,选项B符合题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款关于“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选项C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
依据《若干意见》第242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

40、对于下列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能够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的是( )
A、甲某诉乙某离婚案件,人民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判决仅解除甲某与乙某夫妻关系,而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
B、张辉的哥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张辉失踪,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宣告张辉为失踪人的判决
C、天意贸易公司诉有色金属公司铝锭质量问题纠纷一案,经过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基于天意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作出的维持原判决的再审判决
D、蔡清诉哥哥侵犯其平等继承权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后,蔡清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答案:D,考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范围问题。
解析: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如果当事人认为该裁判出现法定需要再审的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8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07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又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以下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第一,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中的身份部分;第二,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经过审理后作出的裁判;第三,人民法院再审后维持原判决的。

41、下列有关再审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B、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C、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D、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作出后二年内提出 
答案:ABC。
《民事诉讼法》第182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所以D错。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186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88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42、如果在督促程序,债务人依法对支付令提出了书面异议,会导致( )。
A、督促程序结束 
B、支付令自动失效 
C、债权人可以起诉 
D、免除了债务人的清偿义务 
答案:ABC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92条
《民事诉讼法》第192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43、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应当发布认领公告,公告期为: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答案:C
考点: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解析:《民诉》第175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44、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达成仲裁协议,约定一旦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对此乙公司没有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开庭审理中,甲公司举出充分证据,乙公司败诉已成定局,于是乙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法院审查后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此时应如何处理?
A、继续审理
B、判决该仲裁协议无效
C、如甲公司对仲裁协议效力没有异议,则裁定驳回起诉
D、将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移交有关仲裁委员会审理
答案:A
考点:仲裁协议的放弃及其处理
解析:《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另外,《民诉法意见》第148条亦做出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解答本题需要注意区分法院因仲裁协议无效而取得管辖权、与因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而取得管辖权这两种情况。本题考的是后一种情形。仲裁协议既由当事人订立,当然亦可被当事人放弃。若一方当事人在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可推定其存在放弃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而被诉当事人若未以仲裁协议来对抗法院管辖,则构成放弃仲裁协议的法定默示。既然双方当事人皆存在放弃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法院也就相应地取得了案件管辖权。

45、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某一合同争议案件,首席仲裁员某甲认为应裁决合同无效,仲裁庭组成人员某乙、某丙认为应裁决合同有效,但某乙认为应裁决解除合同,某丙认为应裁决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应如何作出裁决?
A、按某甲的意见作出
B、按某乙或某丙的意见作出
C、请示仲裁委员会主任并按其意见作出
D、重新组成仲裁庭经评议后作出
答案:A
考点:仲裁裁决的作出规则
解析:《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如果仲裁庭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由于当中有两名仲裁员是分别由两方当事人选择的,采行任何一方意见皆难免有失公正之嫌,而案件一旦进入仲裁程序,仲裁庭就必须作出明确的仲裁裁决,因此,最能体现公正的规则就只能是依照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
46、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公民甲诉某外国公民乙的案件中,发现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和我国与该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发生冲突,人民法院应当:
A、适用我国民诉法的规定;
B、适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
C、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D、适用我国民诉法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答案:B
考点:涉外民诉的一般原则
解析:民诉法238“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7、TOM是广州大学中文系的英国留学生,因一民事纠纷被张三起诉,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应当为TOM提供翻译,尽管他会中文;
B、人民法院判决可以只用汉语发布;
C、TOM可以聘请外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D、若英国因种种原因对在英诉讼的香港公民的民事诉讼权利进行限制,而香港地方法院据此也对英国公民诉讼权利进行了限制。由于香港司法独立,所以,TOM在内地的诉讼权利不应该被限制。
答案:B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解析:A错,只有TOM要求提供翻译的情形下,法院才为其提供翻译
B对,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C错,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D错,根据对等原则,应该限制,因为香港公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民诉法第5条。

48、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中关于货物质量的裁决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在执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发现乙公司的申请确有理由,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A、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终结执行程序 
B、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C、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D、只能对关于货物质量部分的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对仲裁裁决的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 
答案:D.《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77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超过仲裁协议的范围,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据此可知,对未超过的部分,仍应执行。故D为正确选项。
《民讼法意见》第277条: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49、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地点的,应当:
A、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B、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分会仲裁;
C、由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
D、认为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应当选择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答案:C
考点:国际仲裁管辖
解析:国际贸易仲裁规则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50、英瑞公司与玻纤厂签订协议成立合资企业江苏省南通市泰慕士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慕士公司),因出资问题,英瑞公司依据仲裁条款以玻纤厂出资不实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会)申请合资争议仲裁。玻纤厂收到仲裁申请书后,于2001年8月30日向贸仲会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合资企业泰慕士公司2001年6月之前的所有账册凭证进行证据保全。问以下说法那一项最符合我国现行《仲裁法》的规定( )
A 贸促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则贸促会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B 贸仲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则贸促会应通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C 贸促会收到审请后应将申请提交给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由该法院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则应作出裁定并实施证据保全措施。
D 贸促会收到申请后应将申请提交泰慕士服装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该法院应作出裁定并实施证据保全措施。
答案为C ,考点为涉外仲裁证据保全的程序
解析,依据仲裁法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因为该案属于涉外仲裁,所以应当按68条规定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且按照46、68这两条的规定,有证据保全的审查权、裁决权、实施权的是法院而不是贸易促进委员会,所以ABD错。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两个以上是正确答案。(本部分51-80题,每题2分,共60分)
51、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两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答案:ABC。考点:因保证合同导致的纠纷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解析:根据民诉法解释53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了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从本题题干上看,丙的保证责任并没有明确是连带责任,所以,如果起诉了保证人丙,还是应当列甲为共同被告。

52、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
请回答在某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下列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某乙之父为原告 
B、某乙为原告 
C、某丙、某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D、某丙、某丙之父、某幼儿园、某甲为共同被告 
答案:BC。参见《民事诉讼法》第49条、《民事诉讼法》第57条
《民事诉讼法》第49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7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53、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
A、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B、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C、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D、居住在国内一方的中国公民向居住在国外某中国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
答案:ABCD。参见《民事诉讼法意见》第9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2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条
《民讼法意见》第9条: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讼法意见》第11条: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讼法意见》第12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讼法意见》第15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4、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的有( )

A、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B、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C、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D、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答案:AB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32条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55、下列选项中,哪些情况在民事诉讼中应视为撤诉?( )

A、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B、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法院未批准,原告仍不交的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D、上诉人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答案:ABCD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8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9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43条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讼法意见》第15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民讼法意见》第159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民讼法意见》第143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56、人民法院审理的以下那些( )案件,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

A、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 
B、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C、按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D、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答案:BCD。参见《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7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8条
《民讼法意见》第207条:
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民讼法意见》第208条: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57、佟克水与卫林生系同事,1998年4月,佟克水向卫林生借款4000元,并写了借条,言明1999年4月底之前还清。1999年7月,卫林生向佟克水催要欠款,并请同事刘国东共同来劝说佟克水,在卫林生出示借条时,佟克水将借条夺过撕毁。卫林生将被撕借条夺回,并用胶水粘贴修补,但借条上佟克水的签名巳模糊不清。卫林生于1999年8月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佟克水返还借款,法院开庭时传唤证人刘国东到庭作证,刘国东以工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而被告佟克水则在法庭上嘲笑和侮辱审判人员。法院经笔迹鉴定,确认破碎的借条上的字迹为佟克水所写,判决佟克水败诉。佟克水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佟克水找法庭原案审判员纠缠,并顺手将审判员桌上的该案案卷材料撕毁两页。问: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
A、佟克水撕毁借条的行为 
B、刘国东拒绝作证的行为 
C、佟克水在法院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 
D、佟克水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 
答案:ABD,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民事诉讼进行中A发生在民事诉讼前所以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B证人虽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出庭作证是妨害诉讼行为。D项发生在诉讼行为后,也不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以下那些案件( )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A、发回重审的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 
C、选民资格的案件 
D、二审案件 
答案:BCD参见《民事诉讼法》第41条《民事诉讼法》第161条
《民事诉讼法》第41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A错误,因为一审可以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161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9、某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甲、乙、丙三村共同的水库严重污染、鱼类减少,损失数万元。三村联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索赔,法院调解后,造纸厂只同意索赔金额的2/3,甲、乙两村同意,并同造纸厂达成协议。调解书送达丙村时,丙村以自己不在场为由拒绝接受,坚持要求造纸厂按照诉讼请求进行赔偿。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丙村在诉讼中是共同原告 
B、甲、乙两村同造纸厂达成的协议有效,但丙村可以拒绝接受,坚持自己的赔偿要求 
C、甲、乙两村同造纸厂达成的协议无效,因为丙村不在场,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 
D、法院应在甲、乙、丙三村共同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答案:CD.参见《民事诉讼法》第53条。
《民事诉讼法》第53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的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60、H市B区居民孙海与杨梅夫妇,在S市D区某商场购得位于A省C区的大华煤气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煤气炉。某日,他们带着该卡式煤气炉到Y省W区旅游,在用该煤气炉煮食品时,卡式炉发生爆炸,孙、杨两人被炸伤。现孙、杨欲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下列法院中谁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A、H市B区人民法院
B、S市D区人民法院
C、A省C区人民法院
D、Y省W区人民法院
答案:B、C、D
考点:属地管辖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61、被继承人王明春于1997年去世,其妻王张氏先于其死亡。王明春有子王繁学、王繁茂两人,有女王繁丽、王繁梅两人。其次女王繁丽于1996年死亡,留有一子李玉芬,一女李玉玲。现王繁学与王繁茂两人因继承王明春的遗产发生纠纷,王繁学以王繁茂为被告诉诸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王繁梅、李玉芬、李玉玲参加诉讼,王繁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分割的观点既不同意王繁茂的观点,也不同意王繁学的观点,李玉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玉玲则表示想继承王明春的遗产,但不愿意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哪些人?
A、王繁学
B、王繁梅
C、李玉芬
D、李玉玲
答案:A、C、D
考点:共同诉讼人
解析:“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4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B是第三人

62、某市居民郭某长期在邻近一城市的乡镇企业工作,后因健康和精神的原因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则以下可以申请法院宣告郭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仍然与郭某持有劳动关系的乡镇企业
B、郭同母异父的长兄乙某
C、曾借钱给郭某至今未收回借款的好友丁某
D、一直与郭某同住职工宿舍的同事丙某
答案:A、B、C
考点: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解析: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所以ABC正确,D错误,因为题干没有表明丙某与郭某具有任何利害关系
63、下列有关财产保全的说法,()是正确的。
A、对于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也可以在必要时依职权采取
B、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C、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运用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D、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答案:A、B、C、D
考点:财产保全
解析: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64、某军队医学研究所研制开发一种利用磁场作用治疗风湿病的磁性治疗仪,并取得了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后来,该军队医学研究所发现甲仪器公司制造的一种风湿病治疗仪很类似于自己的专利产品制造方法,认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产品制造方法,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仪器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甲仪器公司否认侵权,因此,应当就下列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A、自己制造风湿病治疗仪获得了利润
B、自己制造风湿病治疗仪的技术方法
C、军队医学研究所专利产品磁性治疗仪的技术特征
D、自己的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磁性治疗仪的制造方法
答案:B、D
考点:举证责任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5、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
B、邮寄送达的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C、人民法院应当对受理的所有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作出调解
D、双方订立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能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
答案:A、C、D
考点:综合
解析:A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断定错误;B选项是《最高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原话,故正确;;C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故错误。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故错误。

66、市房屋开发公司与新兴建材公司签定一份装饰材料购销合同,后因该批装饰材料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起诉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新兴建材公司接受退货,退还货款。新兴建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该判决产生以下哪些法律效力( )。
A、市房屋开发公司与新兴建材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消灭
B、市房屋开发公司与新兴建材公司之间的装饰材料质量争议消灭
C、人民法院非经法定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撤销该判决
D、新兴建材公司不履行义务时,市房屋开发公司可申请甲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B、 C、D
解析:1、终审裁判,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实体权利义务最终确认,如果认为裁判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3、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A错,法院的审理范围,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是一致的,原告并没有提出要解除合同。只是因质量问题提出违约之诉而已。   只要把握“诉审合一”即可,原告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的判决也就不涉及这个内容
67、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以下对它们的异同点和相互之间的联系说法正确的是( )
A 主持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仲裁的主体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而主持民事诉讼的主体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
B 人民调解纠纷的范围只限于公民之间发生的民间纠纷,仲裁的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而民事诉讼的范围最为广泛,对实体法规定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都可以提交诉讼。
C 人民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仲裁裁决和民事判决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D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判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有违背法律的调解协议进行纠正,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裁定和对仲裁裁决是否合法的审查来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
答案ABCD,考点: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和联系
解析:此题考的是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基本知识,教材中很容易可以找到答案,也可看相关法条规定,司法部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3条,《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17条,《仲裁法》第2条、第58条、第62条。

68、2002年2月某“中旅社”为获取“青旅社”关于欧美客户的档案资料使用离间手段,诱使“青旅社”10名业务骨干在未办理正常调动手续情况下相继携带工作中使用保管的“青旅社”客户档案资料到“中旅社”工作,“中旅社”使用其携带的客户信息进行经营,与国外客户联系赴华事宜,至使“青旅社”与国外客户在一周内取消了150余个原定2002年8月至12月赴华旅游团,利润损失350余万元,因此该中旅社一怒之下,将青旅社及该10名业务骨干告上了法院,以下选项中法院的处理方式违反法律规定的有( )
A 法院受理案件后,该中旅社以该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最后决定不公开审理
B 法院组成合议庭后,被告某青旅社以合议庭一审判员王某为原告某中旅社总经理的女朋友为由,向法院申请该审判员王某回避,最后该合议庭审判长作出了王某应当回避的决定
C 在被告提出回避申请之后,法院作出回避决定之前,王某参与了合议庭对案件案情的讨论工作
D 案件审理完毕,合议庭以该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为由,对判决决定不公开宣告。
答案BCD,考点为公开审判和回避制度
解析:B错在由审判长决定了审判员的回避,C错在王某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没有停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D错在对判决没有公开宣告。法条参见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69、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如何确定购销合同的履行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A.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与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深圳市南山区为履行地点的,但后来乙认为在盐田区交货更为方便,便通知甲到盐田区收货,甲同意了乙的请求,并在盐田区接受了乙的货物,则深圳市盐田区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B.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与乙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但约定广州市东山区为交货地点,则广州市东山区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C.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与乙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但约定深圳市罗湖区为货物到站地的,则罗湖区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D.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与乙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但约定北京市海淀区为货物验收地的,则北京市海淀区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答案为AB ,考点为购销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问题
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意该司法解释是1996年颁布的,而民诉意见是1992年出来的,因此民诉意见第19条已经被修正。民诉意见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70、马某和李某为一对夫妇,婚后所住房屋为马某婚前独自出资购买。马某长期外出不回,且脾气不好,常在酒后殴打李某,李某终不堪虐待,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和马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马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李某长期在其购买的房屋居住,两人之间存在有租赁关系,因此向法院请求要求李某退出房屋并返还几年来的房屋租金及利息,李某辩称房屋租赁关系并不存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属于变更之诉
B 李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属于给付之诉
C 马某要求返还房屋租金及利息属于给付之诉
D 马某主张房屋租赁关系存在属于积极的确认之诉
答案为ABCD,考点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内容及特点
解析:确认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请求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请求为消极的确认之诉,所以D正确.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判决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给付之诉又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行为给付之诉,行为给付之诉包括要求被告作为和不作为 ,答案B
C为给付之诉,正确.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的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答案A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属于消灭法律关系的变更之诉.

71、原告冯某诉被告李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有下列几个证据:
(1)冯某提交的由交通警察部门制作的由李某复全责的事故认定书
(2)冯某申请法院委托省级人民医院对冯某作出的4级伤残鉴定书。
(4)李某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某说,我在2005年1月8日开车正常行驶在路上,冯某横过马路违反交通规则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3)李某向法院提交的某甲的证言。某甲说,我看了张拍摄的录像带,上面有这起肇事发生的全过程,李某并未违反交通规则,是冯某横过公路导致车祸的。
对以上证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是实物证据,直接证据,是原告的本证
B.伤残鉴定书属于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间接证据,是原告的本证
C.李某的陈述属于当事人陈述,是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D.某甲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是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
答案为ABCD,考点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以及证据的法定种类。
解析.对证据的法定种类在此不再解释,只解释学理分类
1)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称为人证。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民事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根据法律的规定,证人可以提供书面证词,但不论记载方式如何,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因记载方式表现为实物而影响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分类。鉴定结论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言词证据。它的内容不是陈述人对案件事实的直接或间接的感知,而是鉴定人对司法和执法人员提交的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结论。但这并不影响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它包括各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证据: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物证、书证、音像证据都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自然应归属于实物证据。
2)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在诉讼中,原、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证和反证。
3)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4)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

72、以下选项中,对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理解正确的是( )
A 在原告甲要求法院宣告其和被告乙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前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
B 在李某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李某和王某于2005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庭外和解并得到了法院的准许,双方于2005年4月13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则从3月1日到4月13日这个期间不计入法院的审限
C 在某国有企业职工孙某和李某借款纠纷案件中,经孙某和李某同意,法院可以委托该国有企业对该案件进行调解,对该企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应当依法确认。
D 在起诉状中,李某请求法院判决宋某赔偿其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李某和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宋某同意赔偿李某2万5千元,双方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合议庭评议的时候,审判员甲认为对超过诉讼请求的5千元不应当支持,审判长丙及另一审判员认为可以支持,最后依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了调解书。该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内容超过了诉讼请求,是不正确的做法。
答案为BC,
考点为综合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析:A案件是确认婚姻关系的案件,依据规定第二条属于不予调解的案件,所以错误。规定第2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D案件中依据规定第九条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所以该调解书是合法的
B答案正确,参见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C答案正确,参见规定第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73、位于东山区的商贸公司与位于芳村区的铝材制品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在越秀区交货。合同签订后,因铝材制品公司未能及时供货,商贸公司向越秀区法院起诉。如果越秀区法院以( )为由不予受理,则其做法是错误的。
A.商贸公司的起诉请求证据不足
B.商贸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C.本案由芳村区法院受理更为合适
D.商贸公司与铝材制品公司之间存在有仲裁协议
答案ABC 考点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
解析: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前应对起诉进行审查,审查起诉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亦即《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个条件。二是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起诉的形式条件,即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7、109条的规定。另外《民事诉讼法意见》等有关司法解释也对起诉与受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本题中选项ABC均不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证据不足是案件实体审查的内容,并不属于受理时候应当审查的内容,所以A错;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并未丧失诉权,法院也应当受理,所以B错;因为越秀区是交货地点即合同的履行地,越秀区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原告向有管辖权的越秀区法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时,越秀区法院就应当受理,所以C错误。至于选项D,有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
附.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14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4、以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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