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下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安排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9: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和扩大,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程度也越来越深刻。这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自身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尤其是随着中国履行WTO义务进一步加深,使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越来越连成一体,涉外经济在国内各种产业几乎已经非常普遍,从现在和可以预测的将来看,经济全球化、国际化成为一种任何国家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明显特征。在这种背景和趋势下,应当从更大范围和更高的视野来观察和思考中国的法律服务业。法律服务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它的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也是必然的。同时,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开放意义深远。
  
  法律服务,特别是涉外法律服务,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日趋与贸易、金融、投资等业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已经被视作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开放法律服务业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外国资本的进入,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对于中国律师事务所学习和借鉴国外同行的先进管理经验、业务开拓经验、内部运作机制,对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进程、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和提高律师自身素质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作为WTO成员,根据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国已经承担了开放国内法律服务市场的一定义务。而且,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各WTO成员有今后通过谈判不断扩大服务贸易的义务。因此,思考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具体进程安排已经是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了。

  一、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意味着对中国法律服务业进行开放,存在着如何开放、如何设计和如何安排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建立在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基本原则之上。笔者认为,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基本原则如下:

  1、促进国内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原则

  在WTO各成员内部实现法律服务贸易自由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或早或晚,中国律师都必须正视外国律师进入中国市场带来的挑战。目前中国律师业与WTO一般成员相比,是比较落后的,为了应对逐步到来的法律服务国际化和与外国律师业的竞争,就必须抓紧时机通过各种途径促进国内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中国法律服务业的适当对外开放可以带来法律服务业发展的资金、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可以使中国律师学习到国外律师较高的业务技能,促进中国律师法律服务素质和法律服务理念的提高。最终使得中国律师能够走向国际,与国际同行展开竞争。否则 ,中国律师将无法得到真正国际化的成长,无法面临法律服务业的国际化。因此,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具体安排和进程必须要首先能够促进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2、有利于国内经济发展的原则

  法律服务与经济发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本身离不开法律服务业,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和发达的法律服务业对经济的有序和繁荣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在加大开放力度、扩大对外开放和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当代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国际化,使中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服务水平变得更好,外国律师机构的到来也使得许多外国投资机构能够在中国享受到国际化的法律服务,这些无疑都可以吸引外资和鼓励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但是,如果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安排不当,与国内经济发展的水平不相适应,则会有碍于国内经济发展。因此,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具体安排和进程要考虑到能够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

  3、国家安全原则

  法律服务机构的活动毕竟不是纯商业性活动,许多业务直接或间接涉及到政治因素,甚至可能涉及到国家主权方面。法律服务国际化进程中,允许外国律师在中国执业或外国人做中国执业律师,必须保证进入中国的法律服务机构和外国律师等法律服务提供者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任何时候国家安全都高于一切,所以,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具体安排和进程必须遵守国家安全原则。

  4、经济安全原则

  在各国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今世界,经济安全是每个国家都非常关注的。丧失经济安全则会引起一个国家经济的动荡或经济发展的受制于人,造成严重的后果。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和人员接触国家和企业重大科学技术、商业秘密的机会比较多。因此,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具体安排和进程也必须遵守经济安全原则。

  5、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原则

  由于历史的、客观的原因,中国律师、律师事务所和WTO一般成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存在着各方面的差距,开放中国法律服务业会对中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造成很大的压力,如果国际化安排突然或幅度过大,还有可能造成对国内法律服务业的巨大冲击甚至带来各方面的问题。只有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原则来开放和国际化,才能实现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良好目的和愿望。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了改革开放的许多经验可以借鉴。

  二、中国目前在WTO中的法律服务开放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和义务分析

  1、市场准入承诺和义务

  法律服务是中国加入WTO时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具体承诺项下“A专业服务”中的第一个。其中,法律服务仅指“不含中国法律业务”的法律服务,内容非常有限。减让表从服务提供方式的角度来进行具体承诺,即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中国承诺,法律服务在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方面对于市场准入都没有限制。

  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面有许多市场准入的限制。商业存在方面市场准入限制表现为:
  一是地域限制,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所列出的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19地提供法律服务;
  二是数量限制,一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但这两项限制应在中国加入WTO后1年内取消,即现已取消。
  三是组织形式限制,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华以代表处的形式存在。
  四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限制,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只能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五是业务范围限制,外国代表处的业务仅限于以下5项范围:“
  (a)向客户提供许可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国际法或国际惯例的咨询;
  (b)根据客户或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处理许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事务;
  (c)代表外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
  (d)与中国律师事务所订立合同,保持长期的法律事务委托关系;
  (e)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按双方议定,委托允许外国代表处直接指示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六是人员限制,即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应为执业律师,为一WTO成员律师协会或律师公会的会员,而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首席代表应为WTO成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相应人员(如一有限责任公司之律师事务所成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

  自然人流动方面,法律服务的市场准入上除服务贸易减让表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2、国民待遇承诺和义务

  法律服务国民待遇限制上,在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方面没有限制。商业存在方面规定,“所有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自然人流动方面规定,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当前在法律服务业方面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非常多,法律服务贸易的障碍很大。法律服务这一专业服务本身具有很强的特殊性。所以,今后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面临着很大的困难,需要解除的限制和障碍比较多,这也决定了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时间要长一些,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

  三、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进程中逐步扩大法律服务对外开放安排的建议和构想

  作为WTO成员,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符合WTO的宗旨,也应当遵守作为WTO三大支柱之一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在扩大法律服务对外开放上主要是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其中,市场准入是核心。在以上关于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分析的基础上,下面笔者就结合《服务贸易总协定》提出中国在法律服务业国际化进程中扩大法律服务对外开放安排的一些建议和构想。

  1、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服务业开放的特殊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许多针对某类成员或某些情况下的特殊规定或例外,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必须对其加以充分研究和利用。如,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和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规定,不同成员应通过谈判达成的以下方面的具体承诺来促进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地参与世界贸易:“(a)加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特别是通过在商业基础上获得技术;(b)改善对分销渠道和信息网络的利用;和(c)在它们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及提供方式上实现市场准入的自由化。”中国作为发展中成员,可以在谈判中理所当然地依此要求发达成员给予许多方面的鼓励、支持和让步,从而提高中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法律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 再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条“紧急保障措施”、第十四条“一般例外”和第十四条之二“安全例外”规定,利用这些规定谨慎设计和进行开放,达到既开放又可以保证开放的安全性之效果,防止法律服务开放不当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同时,中国组建或参加的自由贸易区和CEPA内的法律服务对外开放进程安排也可以参考《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上述特殊规定进行谈判和承诺。

  2、总体思路上,中国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和国际化应当分阶段、分层次、分地域进行。

  分阶段: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条规定了“经济一体化”内容,依此规定,中国法律服务对外开放可以先在个别一两个自己所在的自由贸易区内或CEPA这样的准自由贸易区内进行,等时机成熟后可以再推广到其他更多的自由贸易区内,条件最后具备后可以再在WTO成员之间进行开放谈判和实施。当然,这三个阶段并不排斥中国任何时候在WTO内以中国的已有条件灵活进行适当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谈判。

  分层次:法律服务作为一种专业服务,其内容、领域划分比较细,在对外开放上,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基本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发展需要、促进度、安全度、影响度等划分出一定的层次,由一个领域到另一个领域,逐步进行。对一些特殊的法律服务领域,如诉讼领域,可以先不考虑开放。

  分地域:中国地域广阔,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非常不平衡,城市与城市的对外开放程度及接受开放的能力差别很大,所以,法律服务对外开放和国际化也必须分地域进行。通过个别城市法律服务业国际化可以起到试验和辐射作用,也可以起到培训基地的作用。《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在具体承诺谈判中做出这样的选择。在自由贸易区协议中也可以这样安排。

  3、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

  主要从组织形式限制、数量限制、当地成分限制、地域限制、执业期限限制、业务范围限制、税收等方面安排。

  组织形式上,在法律服务扩大对外开放前,首先应允许国内个人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和大型股份制法律服务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存在。在此基础上,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合资或合作,形成类似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的企业组织形式。适当时候还可以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分所。

  数量与当地成分上,一方面,应当设定所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事务所的数量限制,另一方面同,应当设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外合资或合作事务所中的股权比例限制、雇佣中外律师数量比例限制、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才的职位限制等。

  地域上,根据城市承受法律服务对外开放的能力进行分阶段安排。严格中外合资与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地域限制。

  执业期限上:参考国际惯例,规定外国律师在华执业有一定的期限,期满后不得在华执业。

  业务范围上:在中国WTO中已有的承诺基础上,外国律师可以在华从事非诉讼业务中的本国法律业务和国际法业务。外国人如具有中国律师资格,经许可执业,可以在华从事所有的非诉讼业务,但不得从事诉讼业务。

  发达国家在法律服务对外开放上已经有了许多经验和教训,中国的法律服务对外开放可以予以借鉴和吸取。如,日本晚开放和被动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教训,法国和德国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成功经验等。法律服务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所列8种“专业服务”中的一种,其与其他几种专业服务相比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本质上毕竟是一种专业服务,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产品,因而法律服务在对外开放上与其他专业服务的对外开放有着更多的相同或相似之处。由于中国目前在其他的专业服务业对外开放和国际化上比法律服务对外开放更多、更广泛,如会计、审计服务、税收服务等。这样,中国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几种专业服务的开放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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