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性贿赂”犯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3: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贪污贿赂犯罪的恶性发展态势:

  今天,人们发现不以财产为贿赂手段的新的犯罪手段正在蔓延。那就是人们争论不休的“性贿赂”,对于“性贿赂”法律上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性贿赂”这个词大家不陌生 ,说起“性贿赂”一些人还挺委屈的,没钱又没势除了有些姿色没别的,为了名利和物质利益不得以献身,这也很不容易的!

  今天人们对于谈论“性”的问题是情绪高涨,而且整个社会大有色情不断泛滥的趋势。“饱暖思淫欲”,动物的本能就是吃饭和繁殖自己的后代。而人的不同和进步在于,人不在以“吃饭和性生活繁殖自己后代”作为人的唯一追求。人们更多时间是在满足社会和自我的精神追求。

  之所以我们今天讨论“性贿赂”问题,是因为实践中大量的以“性服务”或“性交易”作为手段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里谋取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如身陷情网搞权钱交易 原安徽副省长何闽旭落马,安徽女贪官院卫生厅副厅长尚军受贿罪被审 曾被媒体指“以色谋权”; 因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的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湖北省原副省长孟庆平,深圳罗湖原女公安局长安惠君等贪污腐败案都和“性交易”摆脱不了关系。性贿赂正在成为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中的热点和焦点,因为“性贿赂”法律上没有制裁措施,这也为“性贿赂”双方提供了很好的开脱借口。

  性贿赂的特点:

  现有的刑法规定,行贿罪主要特点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正当利益和财物是行贿罪的两大要点,人们也曾争论过行贿并无谋取不正当利益该如何处罚? 而得到不正当利益没有给官员行贿财物该如何处罚?不正当利益的概念值得我们具体的再研究。不能以不正当利益也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而为贪官提供“性服务”,或者以色相献身于贪官就没有法律规定的财物交易。在此行贿者和受贿者都可以逃避国家法律的制裁。而为了谋取“女色”将国家的一些利益拱手让人这也是没有财物交易的,这种情况法律也很难识别是否构成受贿罪?这样贪官也可以规避法律的制裁? 这两种情况明确告诉我们,不正当利益和物质财务作为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标准明显不适合今天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了。而“性贿赂”恰恰就是以非物质利益或者不以谋取直接的物质利益来实现国家权力和利益的交换的,最终国家和人民利益因此受到了巨大损失。

  惩治性贿赂犯罪的法律难点:

  人们普遍认为“性贿赂”难以获罪的原因是:性行为的隐秘性牵涉到个人的隐私和生活道德问题,不宜过分的张扬。以这种观点来说明“性贿赂”不能立法制裁显得牵强。什么是隐私?今天,很多人动不动就是个人隐私,这个隐私的范围和概念未免太宽了。对于犯罪者本人来说,他们的行为都是“隐私”。这样犯罪者以“隐私”为借口拒绝交待犯罪事实和行为过程,法律给如何实施呢? 众所周知,所以得犯罪行为都是见不得光的,光明正大的交易或其他行为肯定不是犯罪。至于少数的恶性治安案件是除外的。

  所以,“性贿赂”犯罪行为能否构成的主要原因不在它涉及个人隐私和社会道德问题,个人隐私和社会道德也不应当成为掩护和庇护犯罪行为的遮阳伞。问题在于“性贿赂”这样的交易行为的证据很难取得。所以,惩治“性贿赂”犯罪难以上升到司法层面。就以强奸罪来说,不光是要求犯罪者的本人承认和受害人的指认,还必须有物证。比如犯罪者的精液或毛发,而很少有第三人旁观“强奸罪”性交易过程的人证的。而即或如此有了毛发和精液,法律上认定强奸罪成立,多数情况还要求生殖器的插入说。强奸幼女是除外的。同样,如果“性贿赂”犯罪可以成立,那么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如何取得实证呢?

  贪污贿赂罪多半是事发很久才被发现,而自愿的“性交易”行为来说时间就更久了。既然是自愿双方各取所需,很难再保留什么证据。而为官者最爱面子也很难在任何场合提起。就算东窗事发,犯罪分子交代了和某某有“性交易”行为,对方也承认,但是没有物证的确实法律是不能认可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否则很难排除有人以“性贿赂”这样的莫须有罪名来诬告诽谤他人。而“性贿赂”过程无论哪一方都不会有现场录制自己交易过程的录像资料作为日后犯罪时发的证据。所以,“性贿赂”难以获罪得到法律制裁的难点在于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难以获取,而不是什么个人隐私权或社会道德问题。但是,我们又不能大量的坐视这样的行为不断发生,而放纵贪污贿赂犯罪的更加隐蔽和恶性发展。

  惩治性贿赂犯罪的可行性分析:

  就像贪污贿赂的财产犯罪行为一样,都面临证据难得的考验,但是最终还是地取得了,为什么?因为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都不是心甘情愿,或者说对于行贿后能否获得预期的收益没有绝对把握。因此,往往是行贿者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会保留行贿的证据以此来要挟受贿者,或者作为长期要挟受贿者的证据。这样才是大量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得以告破,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制裁。由此我们可以相信,“性贿赂”者肯定会保留性交易过程的证据,因为她们对自己性交易后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没有绝对把握,同时为了长期的要挟自己的交易对象也会保留性交易过程的物证资料的。这样就可以从司法实践角度来证实“性交易”行为的存在,也就为依法打击“性贿赂”犯罪行为提供了很好的实践基础。

  贪污受贿罪的另一个特点是,受贿罪中行贿者多半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存在,否则法律上犯罪构成很难成立。受贿者多半也有或客观上得到了不正当利益,否则受贿罪不能成立。这个不正当利益能否实现,或者说实现程度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当然,实践中还有受贿不牟利,或者行贿不牟利的情况。前一种情况必须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后一种情况见于没有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惩罚没有必要。

  性贿赂犯罪行为也一样存在主动“性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贪图美色索取或强迫“性交易”给付不正当利益,还有“性交易”不要任何利益的情况。对不同的“性贿赂”行为也可以区别对待,凡是伴随着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受损失的“性贿赂”行为法律必须给以严厉制裁;对于利用职权索取“性交易”而演化成“性贿赂”的可以依据强奸罪进行定罪处罚;对于没有利益的“性交易”可以依照有关挂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纪律进行行业内自行处理。


  我们知道经济犯罪讲究犯罪数额的多少来判断是否够上犯罪,今天我们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提高了贪污贿赂罪的犯罪数额起点,如五千元到一万元立案标准。很多时候一些地方在这个基数还是不立案,或者立案后通过退赃等关系因素不起诉、不制裁,这无疑是纵容了腐败犯罪行为的发展。而腐败者多数会在法庭陈述自己的“历史功绩”获取同情减轻处罚,而贪污腐败了案件的量刑不一也是此类犯罪的处罚日益从轻。“性贿赂”的特点在于很多时候它不伴随有直接的物质利益交换,而是“以色谋权”或“以权谋色”。这两种情况是“性贿赂”的隐蔽性更强,比如很多女贪官发挥色相优势步步高升。

  虽然没有直接的物质利益交换,但是在她获取自己的利益后大肆的侵吞国家财产。而很多男的贪官迷恋女色,为了养个情妇大肆的侵吞国家财产。行贿不以物质利益为交换对象、规避了现行法律的制裁,这也是今天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猖獗的主要原因之一。

  “性贿赂”作为新时期贪污腐败案件的新问题,必须获得法律的制裁。这不仅仅是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更重要的是他污染了社会风气和良好的文化氛围。而性交易背后多半伴随着国家财产的流失和人民利益的受损,隐私和道德不是“性贿赂”犯罪行为的挡箭牌!法律应当立法制裁和打击“性贿赂”犯罪行为的继续发展,否则反腐败不能取得彻底胜利。




相关文章


如何利用规则的力量管理和控制风险
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和完善对策
解读“性贿赂”犯罪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