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第 14 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故选项 B 为正确说法)。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故选项 C 为正确说法);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故选项 D 为正确说法,而选项 A 说法错误。
答案: A
26. 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未使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处理,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审批后 1 年内不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B. 审批后 1 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
C. 审批后连续 2 年未使用的,或者间断使用,累计闲置达 3 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本题中选项 A 的错误在于,对于审批后 1 年内不用的耕地,处理方法是如果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而不是缴纳闲置费。选项 B 的错误在于,对于审批后 1 年以上没有动工建设的耕地,处理方法是缴纳闲置费,而不是恢复耕种。选项 C 的错误在于,法律并没有耕地间断使用累计闲置达 3 年,就可以收回的规定。
对本题的争议是选项 D ,有考生认为该选项表述也是错误的,理由是只有闲置两年以上的,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无偿收回,并不是所有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未使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可自行决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笔者认为,持有上述意见的考生没有理解 D 项的题意。 D 项原意已明确:“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当然包括 2 年没有使用的此类耕地。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回收的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回收耕地原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不属于其他所有,就应当交回原集体耕种。所以该选项应是正确表述。
参考答案: D
27. 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 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
B.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C.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污的,应当执行该地方标准
D.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关于环境监督管理的知识。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 9 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题中选项 A 的错误在于,环境质量标准只有两层标准,一个是国家标准,一个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而不是各级地方政府任意制定标准。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题中选项 B 的错误在于,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前提条件是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选项 D 的错误在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不是“批准”。
提示考生:“备案”这一词相当关键,往往是考试的重点,考生在阅读记忆法律条文的时候应当着重注意。选项 C 所述是符合法条原文规定,是正确说法。
在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五种。先占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也就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者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二是先占应为“有效占领”,国家应该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现在世界上已经基本不存在先占的对象,因而,先占在今天的最大作用是被用来解决某些历史遗留问题。传统国际法借用了民法中的时效概念,国际法上的时效是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但由于这里的时效不问该占领本身是否非法,加上关于取得时效的期限未能确定这两个问题,时效的适用历来争议很大,现在基本没有普遍适用意义。本题中选项 A 、 B 、 C 均以 50 年的时效来讨论岛屿的归属,显然是荒谬的看法,因此这三个判断均是错误的。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包括河口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不能损害他国的利益。添附历来被认为是国际法上一项合法获取领土的方式。征服也称兼并,是指一国直接以武力占有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并将其纳入自己的版图从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征服不缔结条约,但有效征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征服国有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思表示,二是战败国放弃收复失地的企图,或者战败国及其盟国表示屈服并放弃一切抵抗。征服是以战争的合法性为基础的,已经被现代国际法所抛弃。本题中乙国强行占领甲国岛屿,但甲国至今一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抗议乙国的占领行为并要求乙国撤出该岛,因此,乙国并没有取得该岛屿的主权,加之前述也提及的时效问题,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即使乙国占领该岛 50 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故选项 D 为正确说法。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其中,强制割让是一国通过武力以签订条约方式迫使他国进行领土割让,通常是战争或战争胁迫的结果,随着战争在现代国际法中被废止而失去其合法性。非强制割让是国家自愿地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买卖、赠与和交换等,非强制割让仍然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