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4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7: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89.设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私房3间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就王、陈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
  B.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D.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解析:本题考查按份共有的知识。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这种共有关系通常发生在联营、合伙、共同购置生产资料、共同兴建工程等情况下,其发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按份共有不是分割共有财产、各自独享财产所有权,而是每个共有人按照确定的比例、数量、标准对于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本题中王锋与陈莹各自出资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如果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他们对该3间房屋的关系因是各自出资10万元购买,故属于按份共有。所以本题中只有C为正确表述。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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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人丹尼与美国人泰尔按我国法律规定,各出资50万美元??其中丹尼的出资包括专利技术出资??在上海成立一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各方以该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后该公司又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两家分公司。请回答下列90—93题。

  90.根据公司分类的原理,该公司应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公司?
  A.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该公司属于外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C.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D.该公司属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法理论中关于公司种类的知识。
  解答本题需要分清公司法理论中对公司各种类型的概念。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公司的种类包括:(1)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人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为无限公司的变种,其无限责任股东经营企业,有限责任股东仅提供资本和分享利润,不参与公司事务。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和若干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二人以上出资组成,全体股东负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本公司与分公司。本公司在实践中常常被称作总公司,是指一个公司法人的总机构,而分公司则是本公司管辖之下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的法人资格。(3)母公司和子公司。当一个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相对多数股份因而能够对其加以实际控制时,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财产,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4)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在我国,凡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都是本国公司。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则为外国公司。所以,外商在中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都是中国公司。但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虽然也必须经过中国政府批准,却不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不属于中国公司。
  依照上述概念再具体到本题,法国人丹尼与美国人泰尔按我国法律规定,在上海成立一公司,首先是属于中国公司,故可先行排除选项B、D。两人各出资50万美元,公司章程规定各方以该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故该公司从出资人责任形式分析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故可排除选项A。后该公司又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两家分公司,故该公司属于本公司。由此方式可依次排除选项A、B、D。
  答案:C

  91.该公司已设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而丹尼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则其至少要补出价值多少的现金或实物?
  A.30万美元现金或等值的实物
  B.25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
  C.无需补出任何现金或实物
  D.80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
  解析:本题考查外资企业法规定的关于出资方式的知识。
  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依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的条件是:(1)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2)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产品的。该条第二款规定,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该公司已设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而丹尼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则其至少要补出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现金或实物,即30万美元现金或等值的实物。
  答案:A

  92.下列有关该公司的成立与责任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公司需经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成立
  B.该公司因出资人均为外商,故不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可成立
  C.该公司由出资人直接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即可成立
  D.该公司因系个人投资设立,故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外资企业法规定的有关公司成立和责任性质的知识。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故本题中表述正确的只有选项A。
  解答本题还可以直接从各个选项的表述上作出选择。如选项B、D的表述过于离谱,在法律条文中不会因为诸如“出资人均为外商”、“公司因系个人投资设立”等原因,得出其他结论。对于这些表述稍加考虑即可判断出为错误选项。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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