骇人听闻的“血衣事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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骇人听闻的“血衣事件”
——吴红辉律师涉嫌妨害刑事证据案

  1999年8月19日,以张树林为首的29个被告人涉嫌“黑社会、故意伤害案”在可容纳几千人的广西W市文化中心开庭。此案据说是广西历史上最大的“涉黑”案,《南方周末》报道,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罗干亲自对此案作了批示。

  起诉书指控29个被告人犯有26条罪行,分别触犯了故意伤害罪、破坏财产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集团罪。

  法庭内外,全副武装的武警战士护卫着,四十多家新闻媒介的记者现场采访,当地司法部门还专门组织干警旁听。法庭上,光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有三十名左右,原告(被害人)本身就是律师的有两人,作为原告(被害人)的代理律师约有十人。

  我和吴红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邱华律师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担任第一号人物——被告人张树林的辩护人。吴红辉律师——广西资深律师,当年六十二岁,吴红辉律师事务所主任,广西四名一级律师之一,广西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副主任——担任第十二号被告人张树辉的辩护人。张树辉系第一号被告人张树林之弟,新闻媒介称其为“张氏兄弟”。

  围绕相关证据问题,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法庭辩论异常剧烈。辩护方显然占据优势,而控方由于“仓足上马”,显得异常被动,甚至有些尴尬和狼狈。比如,起诉书指控的第6条罪行,在作案时间、地点均没有改变的前提下,被害人却在开庭前不到三天用“补正”的办法换成了另一个人;另有三条罪行是在起诉前通过《补充起诉》的方式而匆匆增加进来的;在质证过程中,发现两份被害人的《报案笔录》是新近才补的,因为笔录纸下面记载的印刷日期是1999年6月,而笔录记载报案时间却是1998年1月,露出了马脚;再有一份被害人人身损害《鉴定笔录》,鉴定人没有委托书,辩护人请求法庭传鉴定人到庭质证,还发现鉴定人根本没有见过被害人;另有几条罪状的指控,以前基层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已作撤销案件处理,或者作为行政治安案件作出处罚处理决定,早已定案。但现在却又在起诉书中以犯罪来进行指控……这些程序上和证据上的明显漏洞,如果换到是律师出示的证据材料,不难预测其后果——妨害刑事证据罪!

  当庭审约进行到第四天,轮到张树辉出庭受审时,公诉人首先宣读被告人张树辉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口供。然后讯问被告人张树辉:“你在公安机关所交待的,是否属实?”张树辉说:“不完全属实。”轮到张树辉的辩护人吴红辉律师发表意见时,吴律师随即对其口供笔录提出异议,认为其口供是刑讯逼供所获取,不具证据效力。公诉人当即质问吴律师:你说是刑讯逼供,有何证据?于是吴律师当庭出示了一件血衣。血衣是用黑色塑料袋包着的。当时旁听观众哗然。法庭和公诉人都感到愕然,此时已是上午十一点许,审判长与合议庭成员耳语交换意见后,随即宣布暂时休庭,下午二点半庭审继续。法庭给吴律师写了一张“收到血衣”的收条后,便将血衣收起。

  休庭时,我问吴律师,血衣到底是什么样子的。吴律师说他也不知道。他说他没有打开看过。听到这一情况,我当时真替吴律师担忧。
庭审大约又进行了五天,吴律师因故向法庭请假回南宁,并写了书面请假条交给法庭。恰好那天法庭正准备宣读对血衣的鉴定结论。也许是因为见吴律师法庭上缺席,法庭气氛一度变得紧张起来。坐在辩护席上的律师,都可看得出,公、检、法三家都在幕后紧张地勾通、协商着什么。观众见迟迟未开庭,开始骚动。审判长为缓和越来越紧张的气氛,向旁听观众解释说:“由于被告人未被押到,推迟开庭。”然而,这显然是借口。观众分明听到警笛声已经响过。因为每次押人犯来时,排成长串的警车及锐耳的警笛声,足令小小的山城震惊。

  约过了二十分钟,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首先宣读血衣鉴定结论。一共两份。第一份是W市公安局作出的,另一份是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的鉴定。两份鉴定结论完全一致,且结论的确令人震惊:被鉴定的衣物上并无人血!

  审判长读完鉴定结论,向辩护人询问有否意见。由于张树辉的辩护律师吴红辉不在庭上,也由于当时法庭上气氛十分紧张,竟然没有律师敢于对鉴定结论发表任何意见。当然,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律师不是张树辉的辩护律师,也不便发表意见。审判长随即宣布:“该证据不是物证,不予采纳。”公诉人即发表了措辞强硬的意见:“对于作伪证的行为决定立案侦查,决心一查到底!”当时我感到非常纳闷:庭审还未结束,怎么就宣布某项证据是“伪证”?况且,即使一审结束,也还有二审呢?显然,这是公、检、法三家达成了“共识”。但为何匆匆宣布其为“伪证”,笔者仍感到大惑不解。

  此后几天,法庭气氛急转直下,法庭上基本上是“一边倒”,明显对辩方不利。当时,我对鉴定结论本来有异议。但因我考虑自己不是张树辉的辩护人,不宜当庭提出。休庭后,我立即与邱律师一起走到审判长面前,对鉴定结论及相关程序提了三点口头意见:第一,血衣没有当庭出示让被告人张树辉辨认、发表意见,并由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发表意见,这是违背法律程序的;第二,该血衣在未经当庭公示的情况下,由法院保存了数天后,才进行鉴定,其中又无其他部门见证、监督,整个鉴定过程缺乏透明度。由于本案与W市中级法院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本案最大的受害人是该法院执行庭庭长的家属),更应当注意;第三,W市公安局作为本案的侦查机关,不应对血衣进行鉴定,而应当依法回避。虽然广州市公安局作了第二次鉴定,但W市公安局的先行鉴定是违法的。

  然而,法庭对我提出的意见并没有作任何记录,更谈不上引起重视。

  我和邱律师刚刚走下法庭,一直守候在此的两个便衣警察便拦住了我们的去路,并向我们出示证件:“我们是公安人员,请你们协助我们调查。”

  我和邱律师分别被几名公安人员带上了一辆小车前往公安局协助调查。许多人看着律师被公安人员带走这一幕,都用惊奇的目光驻足观看。此时,我才对刚才公、检、法三家“紧急磋商”恍然大悟:原来他们是如此“相互配合”的。但程序上是否合法仍然值得推敲:其一是,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在案件未审结,未终审时,能否由合议庭“决定”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怎能保证二审不采纳、或宣布重新鉴定?其二,检察机关对妨害刑事证据案是无侦查和无权管辖的,为何当庭由宣布“立案侦查”?其三,W市公安机关是“黑社会案”的侦查机关,有罪证据基本上是他们搜集的,特别是公诉人已将争论的焦点推到了这样一个非分出胜负不可的境地:不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就是律师出伪证。如果采纳了律师的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就是公安机关搞刑讯逼供;如果不采纳律师的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则是律师作伪证。如果前者,作为侦查机关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此,对“吴红辉涉嫌妨害作证案”,W市公安机关难道不应当依法回避?

  在公安局办公室。我和邱律师分别在不同的办公室被问话长达四个小时。直到晚上十点钟左右才离开。公安人员还给我们送来晚饭。
问话结束时,我把自己对血衣鉴定的三点意见向公安人员再次提出,要求他们记录。但他们答复,此与本案无关。没有记录,更谈不上引起重视。

  晚上,我意识到吴律师已被作为妨害作证嫌疑立案侦查。公安人员还问我“吴红辉是不是人大代表”,我更觉察到:公安机关可能要对吴律师“动手”了!我觉得有必要将我的意见正式向一个适当的部门提出。因此,第二天,我利用中午休息时间来到W市检察院。要求将我们的意见记录在案。几个检察人员听了我的意见后,没有作任何记录,却要求我自己写一份书面的情况交来。

  后来由于时间关系,我虽然已写好书面意见,但没有来得及提交。
庭审进行了十一天终于结束。

  我回到南宁没几天,便听说吴律师被W市公安局从南宁抓走。司法厅对此事非常重视,律师管理处黄胜超处长立即召集有关人员开会。我和邱律师作为知情人也参加,并将情况作了简要汇报。

  我和吴律师是同在一栋大楼办公的。吴律师被刑事拘留之后的好几天时间里,我心里都感到非常非常地难过。望着东葛大厦六楼“吴红辉律师事务所”几个大字,我心里感到有一股说不出的悲凉:中国律师,真的是太可怜了......

  一个月后,九月三十日,吴律师回到南宁。当时我得知是“取保候审”而被释放时,我心里更不是滋味。律师职业使我意识到,许多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取保候审放出来便不了了之,没有下文。难道吴律师也会如此?不管如何,总该有个说法吧。我相信吴律师是清白的。

  一年后,吴红辉律师的“取保候审”被撤销。

  此案虽然已经过去了好几年,但每当我想起这一骇人听闻的“血衣事件”,我总是觉得心情难以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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