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伟雄: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谁该首先对事故承担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8: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据报道,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于11月15日举行会议,罢免了坍塌的衡州大厦开发商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湖南省人大代表职务。作为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重大嫌疑人,李文革随后被当地警方控制。

  出现重大事故,按照当前的惯例就得有人承担责任。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李文革作为建筑商,竟会成为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的第一个重大嫌疑人。

  当然,我们不排除李文革可能要为此承担责任。但至少从报道所反映的内容看,要李文革承担责任的证据仍很不充足。

  据报道,李文革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没有通过正规设计单位,擅自施工和雇请设计人员,设计了两套图纸,一套用于实际施工,一套用于报建,私自更改了规划平面布置图,将原来三栋平行建筑楼,改为“回”字形的建筑楼,并且将设计的7层楼增至8层,局部增至9层。

  假设这些报道属实,那么还需寻找“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的原因,是否就是因为建筑质量或设计安全上存在严重缺陷。换言之,大楼坍塌与建筑质量或设计安全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坍塌的主要原因不在建筑质量,那么按照刑法规定,我们仍然不能够追究李文革的刑事责任。而对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笔者实不敢妄加推测和评论,看来得有赖于专家们的鉴定了。毕竟,建筑手续不合法不齐全,与建筑物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两者是不能直接划等号的。

  笔者无从知道调查组是否已经掌握有了关于坍塌原因的专家鉴定书。从相关报道中看是没有的。如果至今仍未有这方面的专家鉴定意见,我认为警方“控制”李文革的合法性就有存疑之处了。按照通常的办案规程,必先有建筑物坍塌原因的鉴定意见,证实坍塌的直接原因确系建筑质量有问题,才找建筑物报建时手续是否合法、齐全的,然后才考虑追究建筑商的刑事责任。

  不过,本案中无须作出鉴定的事实是:该大楼并非在正常使用时坍塌,而是被大火较长时间燃烧后,并在消防车大量灌水后坍塌的。常识告诉人们:大楼在经受大火长时间烧烤之后,肯定存在坍塌的危险。想必大家对2001年发生在美国的9•.11事件仍然记忆犹新。当时的世界第一高楼、俗称“双子塔”的美国国贸大厦,楼高110层,已建成30年左右,没听说建筑质量有什么问题,但为何在大火燃烧数小时后竟轰然倒塌、数百名美国消防官兵葬身废墟中?显然,被烈火烧烤过的大楼,其建筑材料会发生相应的化学反应,水泥高温下也会发生化学变化,其内在的钢筋也被软化了,这是公认的“双子塔”坍塌的根本原因。除了恐怖分子,没听说还有谁要对“双子塔”的倒塌承担责任。

  然而,美国消防官兵是在大火根本没有被控制、大量人员仍没能逃出大楼的情况下,冒着生命危险进入大楼的。他们何尚不知道这样做万分危险?但为了挽救他人的生命财产,他们必须这样做!而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的大楼,据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却是在人员已经全部安全撤离、大火已得到有效控制(但未最终息灭)的情况下,冒险进入大楼里面的。消防兵的指挥者应当知道这样做很不理智很不值得、应当预见到这样做对消防人员的人身和生命存在着极大威胁。显然,对这一重大隐患,消防兵的指挥者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了而轻信能够避免,才造成这一悲剧发生。

  我不敢说:这次救火的消防兵指挥者,要对这次事故承担责任,毕竟,我们相关报道中没有听到过指挥者对这次事故作出解释。但我每每想起牺牲了的19名年轻的消防兵,想起他们大多还不到二十岁,有些年仅十七岁、十八岁,竟然不是在挽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最危急关头而献出宝贵生命的,真的感到无比痛惜!

  可以这样说,19名年轻的消防兵完全可以不必为这次火灾付出生命代价,确实应当有人对这次事故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到底谁应首先承担这些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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