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行使检察权 实现司法公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9: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很大的意义上讲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社会生活中的一切行为尤其是经济行为应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而保障社会的经济生活法治化的最重要的机制——司法制度,就必须法制化。因此,健全和完善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对健全和保障市场经济体制就非常重要。首先,就必须用统一的检察执法思想去指导检察实践,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检察权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它是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服务经济等宗旨的内在要求和前提条件。

  
一、独立行使检察权及其重要意义


  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其检察职权时所具有的高度独立生,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常干涉。检察权的独立性,从理论上讲似乎较为简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真正实现,就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障碍,就是比较困难的。市场经济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平等、自由,具体到司法制度上也要求其公平、公正、公开,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公正,就是最能体现法律和法制之本质的公正性。司法公正,是至所以建立司法制度、维护社会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的要求,是实现司法行为之目的的前提条件。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司法目的的基本条件。在司法制度运行过程中要体现其公正性,就必须建立一套司法主体即司法机关合理运行的健全机制,建立起能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尽职、依法、严格执行法律的司法制度,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相对独立性或执法的绝对独立性。司法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就检察制度而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是确保检察公正的前提条件。

  检察权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其外在的独立性和内在的独立性上。检察权外在的独立性,要求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办理案件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即检察权的行使相对于社会中的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而言是独立的,而且这种独立性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因此,就要从法律及其制度上健全和完善保证检察权独立行使的一种机制,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检察权内在的独立性,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也要有相对的独立性,实行主检检察官制度,实行办案检察官个人负责制。检察权的独立性最主要的是保证检察权要有外在的独立性,保证其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和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的相对独立性。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和现实基础,是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司法改革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之一,是依法治国、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保障之一。

  
二、“法治”条件下检察权的独立性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是辩证的统一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社会经济条件取得巨大发展时的必然结果,是与产生于生产方式落后条件下的封建性的“人治”、“专制”极端对立的,是政治民主与经济自由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生活的自由性与平等性,要求强有力的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作为保障,“法治”与市场经济是不可分割的。在市场经济的“法治”条件下,检察权应具有最大限度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不仅仅是理论上或法律上的,而最重要的是制度上的司法实践 中的独立性。因此,要使检察权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获得独立,就必须有健全的、科学的司法制度作为强有力的保障。但就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而言,尚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仍有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在特定条件下这种司法腐败现象甚至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人为因素的非法干涉,影响、阻碍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检察权的独立性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在我国建立健全市场经济制度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法治化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法治化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法治化的司法制度,就必须对现行的司法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其中就包括健全和保证检察权的独立性这一重要方面。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于司法机关依法、严格执行法律是非常重要的,但这种领导与监督应该是方针政策性的、宏观上的、一般性的,普遍情况下不应对具体案件和具体的执法行为进行领导和监督,否则,就很难或不能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的公正性也就难以保证,设立司法机关的目的和必要性也就值得商榷了。党的方针性、政策性的领导和人大宏观上、一般性的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应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并不矛盾,反过来讲,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也绝不能代替或非法干涉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二者应是辩证统一的,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对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恰恰是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的科学化、法治化的必然结果。

  
三、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的各项制度、具体的司法行为及其结果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全面性、科学性、制度性的,而非偏面性、个别化、人为化的。司法机关本身的设置就应是公正的,司法体制就应是公正的,也只有制度上的公正性,才能保证行为和结果上的公正性。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其执法行为的独立性,以确保司法行为和司法结果的公正性。由此,司法公正必然要求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必然结果。

  司法公正所包含的司法制度公正、司法行为公正和司法结果公正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互为作用的。司法制度公正是司法行为公正和司法结果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司法行为和司法结果公正是司法制度公正的必然结果。司法制度公正的一个重要和根本的方面就是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它是司法制度公正乃至司法公正的基础条件,可以说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所以,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四、独立行使检察权,严格执法,实现司法公正


  从法律和制度上对保证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作出规定和设置只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更重要的还在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使这种独立性得以真正的实施。因此,在检察实践中如何真正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在保证办案数量的同时注重办案质量,取得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达到保障经济建设、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就更值得研究且予以解决了。

  在检察权得以独立行使的前提条件下,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执法,进而达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使检察权得以真正的独立行使呢?总起来讲,第一,就是要从法律和制度上确立和保障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且这种确立和保障不是概括的、抽象的,而是特定的、具体的,是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因此,就要推进司法改革,司法改革过程中最根本和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证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财政权和人事权的独立性,实行从中央到地方财政和人事方面的垂直领导,不受所在地方行政机关的制约。第二,党的各级组织包括检察机关各级党组,应加强对检察工作方针性、政策性的领导,而且也仅仅是方针性、政策性的领导,不干涉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对具体案件的办理,检察官办案只服从法律,应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依法办案的真正独立性。第三,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得干涉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此,检察机关的财政权和人事权就不得由各级行政机关掌握。第四,各级人大应加强对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一般性的、宏观上的监督,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效果和办案结果的监督,而不能监督甚至干涉检察机关具体的办案过程,也即所谓的“事后监督”。唯其如是,才能真正使检察权得以独立行使,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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