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适用原则分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8: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与内地的民事交往日益频繁,交往的范围不断扩大,民商事纠纷也日渐增多。尽管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同属一个主权国家,但港澳与同地仍然是不同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属于不同法域,存在不同法域的区际法律冲突。所以不能仅以一个主权国家为出发点而将涉港澳民事案件作为域内案件对待,而简单的适用域内民事诉讼程序法;也不能将此类案件视为域外案件,因而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因此,针对此类民事纠纷的特定情况,处理时,在如何确定并适用我国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上存在不少矛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尤为突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何种管辖原则解决涉港澳案件的管辖问题,这也使相关法院和当事人所面临并首当其冲需要的现实问题。尤其是香港系属英美法系,奉行长臂管辖原则 即指当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法院地,但与法院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权利要求,该法院对于该被告具有属人管辖,二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一方可以就同一案件选择向内地法院或港澳法院提起“平行诉讼”或“对抗诉讼”。这实质上类似于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牵连原则”,但涉港澳案件已经定位于“不是涉外案件”,因此,在适用上必然会使管辖权冲突情势进一步加剧。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原则有: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原则。即在不违反通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种类有:

  A、牵连管辖 B、协议管辖 C、应诉管辖 D、专属管辖四种

  ◎区别于域外案件与域内案件,结合自身特征,参照我国涉外管辖及内地管辖相关原则,我国内地与港澳在处理此类涉港澳案件时,可适用以下几种管辖原则:

  1、受理在先原则
  为了尽可能避免管辖权冲突问题,内地法院或港澳法院可参照我国解决国内民事诉讼平行管辖的“受理在先”的管辖原则,适用该原则,能有效地解决内地与港澳法院之间的平行管辖问题,避免出“一事两诉”或“诉讼竞合”

  2、不方便法院原则
  是指对某一个案件具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法院,综合当事人是否便利参加诉讼以及法院自身审理案件的便利程度等因素,如果认为不方便管辖该案件,倘若另一个法院对该诉讼同样具有管辖权并这种管辖更为方便和合适,也符合当事人和大众的利益,则拒绝行使管辖权的制度。

  该原则已经在香港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我国内地法院也曾成功适用过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行使管辖权。因此,进一步确定并完善这一管辖原则,并使之最终成为决定涉港澳民事管辖权的一项重制度,将一定会有效解决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冲突。

  3、意思自治原则
  参照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尊重当事人原则” ,充分重视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引导和保护港澳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确定民事纠纷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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