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控方证据来源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9: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证据在来源上具有合法性是证据合法性的重要内涵,是其具备证据资格的前提。所谓来源合法是指取证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要求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在辩方对于控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时,审判机关都是要求辩方提举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有必要对控方证据来源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进行必要地探讨,以助于提高认识,推进刑事辩护工作。

一、控方证据来源合法性的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是对刑事证据来源合法性的根本性的法律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对此作了明确、细致的具体规定。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控方证据在来源合法性上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证主体必须合法。

所谓取证主体合法,是指收集调取证据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和审查起诉人员,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两名以上的人员。所谓符合法律规定是指必须是拥有侦查权的机关中具备侦查资格的人员,即具备警官资格或检察官资格。

(二)、取证方法必须合法。

1、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对于不同种类证据的证据,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采取相应的正当方法,譬如讯问、询问、勘验、检查、鉴定、扣押、搜查、见证等方法获取证据。

2、禁止采用非法方法获取证据。

(1)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和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对证人的询问必须在其单位或住所或侦查单位进行,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二、对控方证据来源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分析:

(一)辩方收集证据能力弱于控方。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受动地位,难以获得足够的侦查信息,特别是对于被采取了监禁性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使被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也无法保全和固定证据。

2、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必要的执业权利受到法律的限制,譬如无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讯问时在场,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所享有的执业权利实际上也难以完全、充分的行使,譬如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就导致辩护人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作出供述时是否存在被采用了非法方法的情况无从准确判断。

3、虽然在庭审前,辩方可以获得控方的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但是由于在司法实践当中,控方在庭审前并不提供全部证据,这就导致辩方对于证据的来源情况无法准确获知。

4、辩方由于在侦查阶段无权收集证据,在庭审前无法充分获知控方证据情况,导致辩方没有充分的时间对于证据的形成、出处和证人、见证人以及鉴定人的情况进行核证。

因此,基于上述客观事实,辩方对于控方证据来源合法性的举证能力缺乏充分性,弱于控方。

(二)控方负有保证指控证据具有来源合法性的法定义务。

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按照法定程序和禁止采用非法方法取证是控方的法定义务,因此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参照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是否履行义务由负有义务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控方依法应当承担证据来源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三)现行法律规定蕴涵着控方承担证据来源合法性举证责任的精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从该规定的内容来看,肯定了控方在辩方对控方证据提出合法性质疑时,控方应当予以作出证明。

综上,控方应当承担证明其指控证据在来源上具有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三、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控方证据合法性问题上,因为控方负有举证责任,所以只要辩方对控方证据来源合法性提出质疑,控方就应当举证证明其指控证据具有来源合法性,而不是由辩方就质疑主张提举证据证实,若控方未能举证,则该被质疑的证据应当被推定为不具有来源合法性,属于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这种举证责任承担和法律责任具有倒置性质,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四、控方举证的有效方式分析:

(一)关于取证主体合法性方面:

1、控方应当按照管辖原则向相应法院、律师协会提交相应侦查人员的详细资料,包括照片、姓名、警衔、警号等,若有变动还应及时变更,以便于核认;或

2、控方在将每一案件提起公诉时,移送取证人员资料。

(二)关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方面:

1、控方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每一次讯问笔录均有相应的录象资料印证;或

2、控方在每一次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讯问时均邀请辩护人在讯问现场或向辩护人提供监视设备监视讯问现场,并由辩护人在笔录上就讯问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性签署意见。

(三)关于证人证言方面:

1、控方应当对每一证人的书面证言附证明证人身份、单位、住所(包括经常居住地和临时住处)的有效证明,并提供该证人的有效通讯方式;或

2、在侦查阶段准予辩护人参加对证人的调查;或

3、控方在庭审前向辩护人开示全部证人证言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四)关于搜查、勘验、检查笔录方面:

1、邀请辩护人参加搜查、勘验、检查活动;或

2、对见证人的身份状况包括自然人身份情况、工作单位、文化程度和住所提供有效的证明;或

3、对搜查、勘验、检查活动具有相应的录象资料印证。

在提倡刑事诉讼法制化的今天,立法和司法应当对证据来源合法性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加强非法证据的认识,以平衡控辩关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汤昊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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