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之我所见(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7: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律师兴法治兴,律师亡法治亡。律师是民众的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就是对民众民主权利的保障。律师法应定位于既是律师管理法又是律师保障法。

  修改建议:
  1、律师定义:改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及在法定范围内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专业人员。

  2、取消考核授予资格。

  3、律所形式:
  (1)、国资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2)、个人独资所(注册金不低于5万);
  (3)、合伙所(注册金不低于10万);
  (4)、有限责任所(注册金不低于50万);

  4、人身保障权:
  第32条加入律师代理刑事诉讼而涉嫌犯罪应由省级司法机关追诉。

  5、调查取证权:
  第31条改为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各类事务,可向注册地或调查取证地基层法院申请律师调查取证令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有关资料或询问有关人员,被调查取证人不得拒绝。受理法院应在确认委托真实、合法后立即签发律师调查取证令。有关单位、个人自愿接受取证的,律师可不出具取证令。

  6、职业保障及专属代理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律师的代理范围不受限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律师的代理范围设置任何准入资格或其他障碍。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相对人委托律师代理其活动,代理行为不因拒绝而无效。
  可引入业务代理制。
  第14条改为非律师不得代理各类诉讼,不得以律师名义活动。

  7、执业保障权:
  庭审中审判人员应充分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并记录庭审笔录,不得随意中断律师的发言。

  8、异地执业权:
  第12条改为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及各地政府部门不得对外地考取资格、实习、户籍人员设置更高于律师法的注册标准或拒绝注册,阻碍律师合理流动。

  9、立法建议权:
  律师应积极提出立法、修法建议,其立法、修法提议应列入优先立法范围。

  10、检举控告权:
  律师可对司法、执法人员的徇私枉法行为提出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在3个月内回复调查处理意见。

  11、制定国家机关、单位、个人侵害律师以上各项执业权利的处罚条款,逐条明确。

  以上修改意见仅是抛砖引玉未作展开,也不全面,希望大家多探讨多补充。倡议社会有识之士成立律师法修改团,上书人大常委直接全面修改律师法。毕竟这其中牵涉太多的部门既得利益。不过在此之前最好先在全国范围、社会各界开展律师应该是何性质,起什么作用,应有何种政治地位、法律地位的大讨论,首先解决定位这个大前提,律师法的实质进步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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