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操作程序的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9: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积累,单一依靠银行信贷来支撑企业的资金来源的作法,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建立资本市场的任务也就历史地提出来了。而企业运营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又促使我们回头审视过去法律对资本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规定就是其中之一。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二、担保法的规定限制了资本的流通。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对股份的流通有积极意义的。尤其是其中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的规定,使得股东在公司的出资的流通由可能变成现实的操作,并且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整合中,可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便利的程序支持。

  但是,担保法的规定,就对股东的股权的支配,在事实上形成了极大的限制。首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股份,是可能用来出质的,这就成为股东的一项权利。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权利能够实现的在公司中只有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其他股东,特别是小股东,想通过股份质押的方式筹措资金,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公司往往不同意股东利用其股份质押来筹措资金。所以,在股东名册上根本不会为其进行质押登记,这样进行质押的股东所签订的质押合同就不可能生效。

  众所周知,担保法所规定的股份的质押权,应当是股东的一种融资的权利。当进行经营活动融资水平相当低,融资渠道相对狭窄的时候,这样的规定更加具有现实的意义。而作为一个企业经营者,能够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带动较大的资金循环,这是一种经营艺术,也是合法手段。但是,法律所规定的不合理的操作程序,却使得这一良好的立法目的变得难以实现。

三、建议修改相关规定。
  对于这一规定,如果能够进行修改,可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相当多的企业家可能不会再为向银行借贷时的担保问题绞尽脑汁。这样,就可能带动巨大的银行资金进入流通领域,促进新一轮的经济增长。

  对于这样的规定,银行在实际操作时,应当核实其股份的真实性,并且对其出资的情况进行调查,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并且在质押贷款期间进行跟踪,以防止银行资产的风险。

  建议对于担保法中的前述规定进行修改。将质押合同记载于股东名册时生效,改变为登记生效,登记机关应当为工商管理机关。这样,小股东就可以不受大股东的限制,而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同时,由于股份转让时要引起股东的变更,这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将质押登记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能够有效防止质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对于市场经济,要进行宏观调控。调控的最有效的手段,应当是法律。通过立法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当是一种高度的管理艺术,也是立法机关的职责。

  但愿在今后的立法中,少出现这样的影响经济发展的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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