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应维护的是什么权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9: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日前,北京晚报以《谁让我们[常来常往]?陈红、蔡国庆春节晚会“抢歌”被告上法庭》为题,报道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桩少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转载如下:
  今年央视春节晚会上,一首男女合唱的《常来常往》被评为最受欢迎的歌曲,可演唱此曲的歌手陈红、蔡国庆随即被诉“抢歌”成了被告。今天上午,这桩少见的著作权纠纷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女歌手李丽霞(艺名李响)的代理人说,去年11月,李丽霞和男歌手张金松与歌曲《常来常往》的曲作者李刚签订协议,由3人共同出资分担歌曲的录制费,以供参加央视春节晚会竞选,3人随后录制完成了这首歌曲。但李刚又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制品提供给陈红和蔡国庆使用。李丽霞多次与李刚和蔡、陈交涉未果,这首由陈红、蔡国庆合唱的曲目最终上了春节联欢晚会。李丽霞认为,自己是歌曲《常来常往》编曲权的共有人,而李刚擅自转让歌曲的行为侵权。陈红、蔡国庆明知这一点,仍然使用、演唱和播放歌曲也属侵权。李丽霞向3被告索赔侵权损失8万元。
面对“一女二嫁”的指责,李刚表示他未将歌曲的任何权利授予李丽霞,因为双方签的协议就是3人平均分担制作费用,如果李丽霞没参加此曲的春节晚会演唱,李刚退还李丽霞出的钱就行了。

  蔡国庆、陈红的律师则拿出了《常来常往》词作者张枚同、曲作者李刚与蔡国庆、陈红签订的合同,证明蔡、陈取得了歌曲独占使用的授权,李丽霞无权主张歌曲著作权,她演唱这首歌的行为才是侵权。对于李丽霞所说的“编曲权”,这位律师认为,著作权法没有关于编曲权的规定,即使有“编曲权”,该权利也是曲作者李刚的。

  尽管报道没有说明白三方“出资录制歌曲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本律师认为,原告把被告与自己共同出资录制,并约定由原告演唱的歌曲的表演权转让给陈红、蔡国庆的行为,认定为侵权,把李刚与蔡国庆、陈红列为共同被告,以侵权为由,索赔侵权损失8万元,诉讼不当。

一、原告不是著作权人,也不是著作权的共有人
  原告认为,自己与著作权人共同出资录制了歌曲《常来常往》,应当是歌曲《常来常往》编曲权的共有人,而被告李刚擅自转让歌曲的行为是侵权。本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原告与著作权人共同出资录制了歌曲《常来常往》,只是为歌曲《常来常往》的创作提供了物质条件,而不是参与共同创作,依法原告并不享有歌曲《常来常往》著作权。

  正如蔡国庆、陈红的律师所说,著作权法没有关于编曲权的规定,即使有“编曲权”,该权利也是曲作者李刚的。原告意在主张著作权的“编曲权”,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向被告主张著作权,就负有向法庭举证著作权权属的义务。原告如果不能向法庭证明自己是著作权的共有人,可能就要承担与己不利的后果。

二、蔡国庆、陈红没有对原告侵权,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被告李刚擅自将由原告参与出资的伴奏录音制品提供给陈红和蔡国庆使用,并与蔡国庆、陈红签订歌曲使用合同,责任不在蔡国庆、陈红。歌曲使用合同虽然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但只能由被告李刚应当承担责任。蔡国庆、陈红虽然与被告签订了歌曲使用合同,因原告不是著作权人,原告以侵权为由将蔡国庆、陈红列为共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三、被告李刚的辩解也不能成立
  被告李刚认为他未将歌曲的任何权利授予李丽霞,因为双方签的协议就是3人平均分担制作费用,如果李丽霞没参加此曲的春节晚会演唱,李刚退还李丽霞出的钱就行了。

  被告李刚与原告签订的“出资录制歌曲协议”也是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就受合同的约束,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只要一方不同意,就不是“退还出的钱就行了”的。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很可能以法院驳回起诉,原告败诉而告终。这是因为,原告并不享有《常来常往》歌曲的著作权,法院也不会保护原告杜撰的什么“编曲权”,法院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原告著作权的诉讼请求,只能依法判决驳回起诉。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一事不二审的原则,原告还将因本案的败诉,失去得到法律救济的机会。

  那么,被告李刚“一女二嫁”的行为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吗?本律师的回答是否定的。本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原告与被告李刚之间的“出资录制歌曲协议”及被告李刚与蔡国庆、陈红签订的歌曲使用合同都是有效合同,都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刚将作品交给蔡国庆、陈红演唱,使与原告签订的“出资录制歌曲协议”落空,被告李刚应当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依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原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原告在本案不应主张著作权,而是应主张合同权益,要求违约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使自己获得法律救济。

  说到这里,就想到本律师接触的很多当事人有理却败诉的案例,基本上都是因当事人主张权利不当,诉讼请求的理由不当,造成不能正确适用法律保护权益的不利的后果,有理的案件也败诉。由此可见,正确主张权利和正确提出抗辩理由,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这就是当事人打官司为什么要请好律师的关键所在。一个好的律师不是靠向当事人凭空吹嘘的律师,而是靠丰富的学识、精湛的诉讼技巧取胜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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