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庆案久悬待决且一波三折提出法律问题:法律体系应当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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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法律既是一个国家的国家意志,就应当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刑法应当是和经济法、行政法和民商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譬如,中国的公司法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在中国的刑法中就出现了严格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在中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出现了偷税和抗税规定,刑事立法 中就规定了偷税罪和抗税罪。在罪刑法定的总原则限制下,中国的刑法分则具体化了,但是,由于对中国现行的刑法、民商法和经济法等等共同组成的法律体系梳理、整合不够,因而在刑事立法中出现了许多似是而非的规定。这些规定为“自由”解释刑法规定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这也就是为什么刑法一遇到具体的案件往往引起众多非议的原因所在。

  刘晓庆案久悬待决且一波三折提出法律问题:法律体系应当整合!刑法分则的各个部分需要细化,要依据刑法所必须援引的、相关的经济法、民商法等专门法律法规,细化、统一化,对各个罪名作出科学的界定以利判断。从根本上来说,立法部门应该对刑法、经济法和民商法等部门法进行彻底的整合,避免因立法技术、执法水平等等,出现司法实践中各个法律部门自说自话、各自说法不一的情况出现。
现在,中国的法律不是太多了,而是有些乱。

  中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我国新刑法对经济犯罪的罪状描述非常简约,在处理相关犯罪案件时,司法机关必须倚重国家颁布的经济法律和经济行政法规。就刘晓庆一案来看,司法机关必须依据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对行为人的违法性质作出判断。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什么是偷税,什么是抗税已经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机关不应该有太多难题。刘晓庆如果涉嫌单位犯罪,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法律上也应该是清晰的,不应该在司法界产生大的分歧。

  在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假定此次司法机关侦办的重点是晓庆公司的犯罪活动,作为董事长的刘晓庆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有人认为刘晓庆虽然是公司的董事长,但她不具体负责公司的经营业务,而只是在艺术上把关,所以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这样的说词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法律适用上的弹性就未免太大、太活了些。法律在追究一个自然人法律责任的时候,不仅仅要看他做了些什么,更重要的是要看法律上规定他必须做些什么。这种责任与董事长的有些权利对等。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中国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享有绝对的权利,在法律严格奉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大背景下,公司的董事长承担着非常重大的责任。这种责任在公司法的具体条文中表述得十分清楚。这种责任与董事长的有些权利对等。在实际操作中,董事长的有些权利可以通过章程及授权委托书让渡给经理或其他人员,有些权利则是无法让渡的。这是作为公民的自然人和作为董事长的自然人之间的一个重大区别。譬如,关于公司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问题,关于公司的税务安排问题,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长不得随意将权利让渡给公司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这不是公司法等民商法决定的,而是会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决定的。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果公司的董事长以自己不懂法或不屑参与公司的财务税务管理为由,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企业的董事不参与管理因而就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郑百文”董事陆家豪先生的处理就是错误的。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在涉及到民事权利的领域可以让渡自己的权利,但在涉及到会计税务等问题时,不是放弃权利的问题,而是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由经济法和行政法规定的。

  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知道,刘晓庆涉嫌税务案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涉税的罪名有十多个,人们不知道刘晓庆是触犯了一罪还是数罪,也不知道刘晓庆涉嫌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在林林总总的报道中,有许多似是而非的提法。

  在被羁押了420多天后,刘晓庆被取保候审了。这意味着着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刘晓庆的行动自由还将受到限制。我国法律界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刘晓庆被取保候审并不是被释放,并不是有完全的自由。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至于此案将于何日开庭,刘晓庆做代理律师的钱列阳说,目前为止他都没有接到这方面的通知或决定书。据悉,如果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刘晓庆将不会出现在庭审现场。

  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从北京市看守所出来了。从去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算起,她已经被羁押了420多天。在这段日子以及更早的一些时候,围绕刘晓庆发生了许许多多的故事,如果我们仔细回味这些故事就会发现,刘晓庆案几乎就是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公众人物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别无选择。此前,媒体对刘晓庆涉嫌偷漏税就曾大报特报,如今刘晓庆好不容易出狱了,但媒体依然不依不饶,长枪短炮地把个北京市看守所大门围得结结实实。本来,刘晓庆8月15日已办好相关手续,但是由于媒体过度关注,使她最终决定延迟离开,硬是在看守所多呆了一天。令人关注的是,对刘案关注的不仅有地方媒体和娱乐媒体,还包括新华社、央视等中央媒体。这给我们一个启示,利用公共资源成名的公众人物,不能只在风光时想着利用媒体,倒霉时就把媒体一脚踢开。任何时候,公众人物都会被监督,他别无选择,除非公众不再关心。

   公共权力机关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有利于打破暗箱操作。多位法律界人士在分析刘晓庆被取保候审的原因时认为,从去年6月20日至今,刘已被羁押420余天,立案侦查花去274天。按照正常法律程序来说,案件应该有个结论了,否则就可能会出现超期羁押。同时,刘本人也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如果继续羁押其愿望无法实现。

  对此,我们是否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刘晓庆不是公众人物,如果没有这么多公众和媒体关心,她会不会不被取保候审,会不会被超期羁押下去?答案恐怕不好说。但是,有一点好说,由于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和关注,公共权力机关必然不敢肆无忌惮地搞暗箱操作。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众和媒体对公众人物的监督也是对公众人物的保护,公众和媒体对公共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是公共权力机关的一个防腐剂。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样不容侵犯。今年6月初,一个记录片组准备将“刘晓庆税案”拍 成记录片,欲详细披露整个案子的来龙去脉。很快,本报、中国青年报先后发表文章对此做法提出质疑:刘晓庆目前虽然在押,但她只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并未宣判,电视剧予以披露甚至给予“定性”,必然涉嫌侵权。

  8月16日,谢晋导演听到刘晓庆取保候审的消息后说,刘晓庆若免予起诉,他将邀请她出演其巨片《我的母亲与末代皇帝》中的重要角色。但是,《我的母亲与末代皇帝》剧本就要送电影局审查,他不希望请刘晓庆重返银幕的想法对剧本通过产生什么影响。对此,国家电影局艺术处江平处长认为,我国电影法规没有任何规定说,有过刑事案件、包括曾被嫌疑的自由公民,就不能进行合法的艺术创作活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关注刘晓庆的命运,也就是关注我们每一个普通人的命运。如果,刘晓庆不被公正判决,普通人就更可能被不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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