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申诉的律师代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7: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均实行两审终审制,即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裁判时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当二审法院作出裁判时即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此时,当事人如果对法院的裁判仍然不服,只能提出申诉,从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在此情况下,律师可以作为代理人进行申诉,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申诉再审与检察院抗诉再审不同。因此,律师在代理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注意提出申诉的理由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二是要明确申诉结合案件情况既可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法院提出,并且再审时原审为一审案件就要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原来是二审案件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就要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期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律师可以代理进行申请再审。同刑事诉讼一样,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院抗诉再审不同。律师代理时要注意如下几点。一是申请再审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四)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等。二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而且,与判决、裁定一样,申请再审的期限也是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三是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四是法院进行再审的案件原审是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审是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当事人申诉再审与检察院抗诉再审不同,律师在代理时应注意如下几点。一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同判决、裁定的申诉一样,也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二是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审是第一审的仍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审是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是申请再审时要明确原审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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