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天价”葡萄 ,也该区分罪与非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9: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情〕
  日前,4名民工偷吃“天价葡萄”事件有了新进展,据北京海淀区公安分局的消息,4人中除 1人因情节轻微被判行政拘留14天外,其余3人以涉嫌盗窃罪被批准逮捕。连日来,4名馋嘴民工到底该承担多大责任等问题,再次引发了多方关注与讨论。

  4名民工因偷吃北京农林科学院葡萄研究园的“天价葡萄”的消息,近期一直是京城媒体热炒的新闻,据了解,馋嘴民工所偷的葡萄是该园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4名民工的馋嘴之举令其中的20余株试验链条中断,损失无法计量。据北京海淀区公安分局的办案人员介绍,经北京市物价局的评估,“天价葡萄”最终定价为11220元。

  馋嘴民工究竟“该当何罪”,还有待法院的最终裁决。


〔争议焦点〕
  对4民工的行为定性问题一时间一直成为司法机关讨论的热点和焦点,北京海淀公安分局还专门组织了专家论证,主要在盗窃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两大罪名上进行论证。由于科研实验本身是否为一种生产经营活动目前还没有定论。同时,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性考虑,即,如果犯罪嫌疑人主观不知不能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原因,4民工最终被以涉嫌盗窃罪批捕。对此定性,有专业人士迅速做出反映,认为4民工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亦有律师表示要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做无罪辩护。

  中律网网友李君友Lawyer强调:“ 疑点一,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之规定“价格事务所是指定的赃物估价机构”因此,北京市物价局无权对赃物进行评估。疑点二,根据《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之规定“价格事务所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估价。”(注目前按1998.03.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办理)实验室的试验物品即不属于流通领域的商品,也不属于生产领域的产品,“天价葡萄”最终定价为11220元,有何根据? ”


〔笔者新的观点〕
  质疑事后的估价,固然不可避免,这是关注行为人的“后果”(直接损害后果、财物价值数额).但,更重要的是关注行为人的“罪过”,即事前行为人的“估价”、心理状态、动机、目的等,因为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要求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决不是只论是否故意而不论故意的内容,即以常人的判断力,而不是科学家的判断力,更不是该课题组个别专家的判断力,来评审行为人的“估价”以及心理状态、动机、目的等,这些决定着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大小,以及是否构成故意犯罪的“罪过”。

  众所周知,如果行为人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但行为人缺乏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犯罪,这是从整个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讲的。同理,如果具体到特定罪名的犯罪构成,行为人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但行为人故意和过失的内容不符合特定罪名的犯罪构成,则不能构成该罪名。

  已排除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考虑。即,如果行为人主观不知更不想破坏,不能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另,“天价葡萄”最终定价为11220元。同时,由于科研实验本身是否为一种生产经营活动目前还没有定论。4民工最终被以涉嫌盗窃罪批捕。

  关于究竟构不构成《刑法》笫264条规定的盗窃罪问题,仍然应当着重考察故意的内容,涉及行为人的“估价”空间、心理状态、动机、目的等。“馋嘴”民工偷吃北京农林科学院葡萄研究园的“天价葡萄”,虽有盗窃的故意,但仍需进一步考察故意的内容---因为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这要求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决不是只论是否故意而不论故意的内容,即应以常人的判断力,而不是科学家的判断力,更不是该课题组个别专家的判断力,来评审行为人的“估价”以及心理状态、动机、目的等,这些决定着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大小,以及是否构成特定故意犯罪的特定“罪过”。

  盗窃行为不一定均构成盗窃罪,构成盗窃罪中的金额不适用客观归罪,如偷一个书包,包里有价值连城的古迹...况且,本案“天价”并非民工所吃葡萄本身的价值。类似例子如山东ymd网友问,区分罪与非罪,行贿人送给受贿人一块手表,手表外表很普通,但却价值极高(10万元以上),受贿人亦不知其真正的价值,请问应作一般受贿行为还是作犯罪论处?

  类似例子,不胜枚举,这里需要两高给个司法解释!

  事实上,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性考虑,即,如果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罪过,亦并不构成《刑法》笫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一酒吧的小工不知一高档洋酒的价值,偷吃了一瓶,显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酒价值数万元,结果经鉴定,该酒价值数万元,该小工被判刑。对此案例,本人并无异议。

  但,不同的是,民工偷吃葡萄与偷吃了一瓶高档洋酒,后者显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酒价值数万元,然而,很难牵强附会认定民工偷吃葡萄显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葡萄价值金额较大。况且,本案“天价”,并非民工所吃葡萄本身的价值。应以常人的判断力,而不是科学家的判断力,更不是该课题组个别专家的判断力,来讨论知道或应当知道财物价值数额。
罚当其罪,是刑事司法文明的基本理念。

  笔者预测,此案必将还其本来面目:一个经济纠纷。

  "疑案争鸣:偷吃天价葡萄,该当何罪" ---这标题本身就使控辩双方不对等,隐约表达了有罪推定,只是欲加何罪的问题.似乎只留下技术、用辞之争辩。两高司法解释,均明文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换一角度,讨论程序正义:刑事疑案争鸣莫须有?何须问该当何罪,疑罪从无。

  综上,4民工的行为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并不构成犯罪,律师应当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做无罪辩护。 以促进刑事司法文明进程,促进此案早日还其本来面目:一个经济纠纷,可和解、可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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