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跨国界的扣货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9: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引子

2003年6月下旬,我收到一封自称是在美国西亚图从事海商、海事业务的执业律师丹尼尔•.哈里斯(以下简称丹)的电子邮件,询问我是否有兴趣参与对一批将要在大连转船运输的货物进行扣押的案件。根据丹的邮件地址,我在互联网上也搜索到丹本人的介绍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情况。随即给丹回信,并解答了丹提出的与扣押货物有关的问题。丹对我及时、准确的回复非常满意,后来丹告诉我,正因为此,才使丹在他搜索到的众多中国律师中选中了我。很快我们就开始讨论案件的细节。

一、案情简介
本案大致情况如下:俄罗斯一家从事渔业捕捞及加工的博斯莱斯克公司(Bolsheroskoe)(以下简称俄罗斯公司)将其捕捞的400多吨、价值约70多万美元的冻鳕鱼卖给一家位于丹麦的经营海产品的阿勒迈克斯海产品公司(Alimex Seafood A/S)(以下简称丹麦公司)。上述货物将从大连转船运至欧洲。据查丹麦公司尚未付款。销售方俄罗斯公司对新加坡经营石油产品的大新石油有限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Daxin Petroleum Pte)(以下简称大新石油)负有374211.25美元的到期担保债务。承运上述鳕鱼的船舶??“伊万•.帕兹诺夫”轮(IVAN POLZUNOV)将在2003年7月4日抵大连港。我们的任务是代表大新石油在大连对上述货物采取保全措施,迫使俄罗斯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上述担保债务的产生过程如下:2002年7月9日至2002年12月8日期间,大新石油向两条俄罗斯籍的捕捞船“图斯诺”轮和“凤凰”轮供应燃油。为了担保大新石油的燃油款项即时受偿,俄罗斯公司向大新石油提供了一份保函,保证将以大新石油作为受益人,分配俄罗斯公司在“凤凰”轮上通过生产、交付、销售鲑鱼或鳕鱼可能获取的一切款项。同时,俄罗斯公司还同意,在鲑鱼或鳕鱼产品加工或贮藏在“凤凰”轮上之后,立即将与燃油款项等值的鲑鱼或鳕鱼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大新石油。遗憾的是大新石油在如约供应燃油后并没有全额收到油款。2003年3月22日,大新石油、接受燃油的船东对欠付大新石油的燃油款额进行最后确认,5月23日大新石油曾通过传真要求俄罗斯公司承担担保函承诺的担保义务,偿付374211.25美元,但俄罗斯公司迟迟不予履行。根据燃油供应合同和对帐确认,俄罗斯公司应对大新石油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包括燃油款项及利息总计405000美元。

二、紧张而有序的扣货前准备工作
经过对案情的分析和相关材料的研究,我们认为只有通过在中国扣押俄罗斯公司出售的货物(虽然有一定风险)才能迫使俄罗斯公司或丹麦公司中的一方向大新石油承担义务,实现索回欠款之目的。由于涉案的几方当事人均为外方,又处于不同时区,我们立即着手为扣货前做各种准备工作。

我们按照中国法律中关于向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货物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由于存在法律制度和背景上的差异,向美国律师解释中国法律耗费了不少时间。而且,在沟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误解。幸运的是,这并没有影响我们的工作进度。此时,丹也准备来中国,亲历中国法院采取保全扣押货物的全过程。然而,就在丹动身之前,他突然得到消息,承运方突然变更了转运港,将于2003年7月7日或8日到达山东青岛港而不是大连港。据说该轮所载的货物可能被俄罗斯公司在全球各地的债权人扣押,为掩人耳目,经常制造一些假消息。在大连转船只不过是虚恍一枪。我们都被这则突如其来的消息震惊了,因为所有的文书和担保都是为在大连采取保全措施准备的,为减少因异地办案带来的诸多不便,我们决定在青岛寻找协办的律师,以最快的速度与青岛文康律师事务所孙芳龙律师取得联系,将全部的诉讼文书转往青岛。青岛律师的工作效率同样惊人,很快与有关方取得联系并做好随时进行扣押的一切准备工作。

三、惊心动魄─成功扣货
2003年7月7日,我们准备好了扣货需要的全部文件,丹也及时到达青岛。承运货物的船舶于次日到达青岛,随即开始卸货。一共有15个集装箱的货物将被卸至青岛集装箱码头,等待转船运往欧洲。可究竟什么时间转运说法不一,有的说当晚转运,有的则说第二天,还有的说两、三天之后。当法官及律师看到集装箱开始从船上往码头的拖车上卸载并前往存放集装箱的堆场时,他们一行三人直奔该场地准备扣押货物。过了几个小时,仅仅扣押了其中3个集装箱。另外12个左等不来右等也不来,联系刚刚发生的转运港的变更加重了我们的疑虑,难道是货方狡兔三窟或是已经得到这边扣货的消息将12个集装箱临时转移到别处?我们的心情骤然紧张起来。我们试着检查卸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直到追踪到每一台承运集装箱的拖车,仍无线索。当时已是傍晚5点30分,大部分部门都已经下班。如果我们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配合,查不到其他12个集装箱的行踪,很可能会在转运前失去扣押的机会。当时我们的心都提到嗓子眼了。我不断地与青岛律师及大新石油进行联系沟通情况,1小时后,我们终于发现另12箱货物其实已经被拖到同一场地。只因这12箱货物同另外3箱签发在不同的提单上,拖到场地时,调度没有通知我们。原来是虚惊一场,我们情不自禁长嘘了一口粗气。15个集装箱的冻鳕鱼就这样在转运前被青岛海事法院成功扣押。

扣货当天,我在大连机场见到从青岛飞来的丹。丹对我们高效率的工作和成果非常满意。丹首次来中国,青岛、大连怡人的风光和现代化的城市建设使丹改变了以往的想象。而中国律师所表现出的卓越才能更使丹对中国刮目相看。

四、智慧和心理的较量─取得担保及解除扣押
鉴于被扣押的货物是冻鱼,且必须在冷藏箱内保存,扣押期间的费用及其风险都非常大。同相关方越快解决纠纷对所有当事方越有利。

扣货的第二天,即2003年7月9日,我们收到一封来自丹麦公司的律师函。声称丹麦公司是被扣押货物的合法所有人,并以对我们的“非法”扣货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相威胁。该律师函同时抄送青岛海事法院和大新石油。大新石油在收到信函后有些恐慌。丹麦公司的律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激烈言辞恫吓我们的客户。这也许对那些不懂法律的人能起作用,但对于深谙法律的律师来说这只是雕虫小技,我们一笑置之。为了给我们丹麦同行上一堂中国法律课,为安抚大新石油的不安,我们狠狠回击了丹麦律师。同时直接抄送丹麦公司,并明确告知:如果丹麦公司不顾现实,执意将自己牵扯进中国的诉讼中来,只能给丹麦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丹麦律师对此函的反应异常强烈,回函中充斥着暴怒和诋毁的言词。甚至明确表示拒绝同我们直接联系。与此同时,俄罗斯公司也对我们的扣货提出强烈抗议,案件几乎陷入僵局。

虽然丹麦律师的口气非常强硬,但丹麦公司同时又向大新石油表明非常希望得到被扣货物。我们由此看到一线希望,并设计出一个解决问题的两全之策。即由大新石油、俄罗斯公司、丹麦公司三方共同达成一个协议,约定在大新石油和俄罗斯公司的纠纷解决之前,丹麦公司不得向任何一方付款。若俄罗斯公司败诉,丹麦公司应将部分货款支付给大新石油,否则,则付给俄罗斯公司,丹麦公司将不追究大新石油扣货的责任。一旦三方签署该协议,大新石油将解除对上述货物的扣押。在这一框架下解决问题,实际上大新石油已经做出了让步,最后大新石油也口头获得了另外两方同意。为了能够赶上下一班欧洲航线的班轮,我们加班起草了这份三方协议,且丹麦公司很快签字确认。由于存在时差问题,三方同时商洽很困难。当俄罗斯公司收到该协议时,距离欧洲班轮启航仅剩下几个小时了。如果俄罗斯公司拒绝签署协议,立即解决此案的希望将再一次破灭。也许是俄罗斯公司觉察到我们的迫切心情,便故意拖延时间,最终拒绝在事先已经同意的三方协议上签字。至此,我们一个星期的努力付之东流。

经过一个星期的激烈争论、沟通和协商,所有的当事方都已身心疲惫。此时,扣除周末双休距下一欧洲的航班启航还剩下4天时间。在周末,我停止了同其他方的沟通,仅与大新石油和丹共同分析三方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并探讨下一步的计划和大新石油可能面临的风险。三方关系中,俄罗斯公司是大新石油的真正“对手”,要说服“对手”同我们合作几乎是不可能的,俄罗斯公司的表现也早已证实了这一点。丹麦公司是一家在全球享有良好信誉的公司,在此案之前与大新石油无任何冲突。丹麦公司应当是我们争取的朋友。丹麦公司虽是提单上的收货人,但其尚未支付对价,并迫切希望得到这批货物。

如果能够说服丹麦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或将相应额度的货款付至青岛海事法院,然后我们解除扣押。这将是最理想的结果。如果丹麦公司拒绝, 坚持付款给俄罗斯公司,大新石油肯定不放货,丹麦公司只能同俄罗斯公司一同在中国法院同大新石油争夺货物的所有权。如丹麦公司选择后者,短时间内肯定无法取得上述货物,这意味着丹麦公司违约,这不仅要承担赔偿订货客户的经济损失,还将承担该公司良好信誉受损的损失。权衡利弊,似乎丹麦公司没有理由选择后者。

经过我们与青岛律师、美国律师和大新石油负责人对上述各方关系的全面分析之后,我们决定把宝押在丹麦公司身上,从丹麦公司身上打开僵局。

鉴于丹麦律师极其强硬的立场和态度加之对中国法律不了解,我们极力建议丹麦公司委托一位中国律师同我们联系。一旦其委托中国律师出庭应诉,即可申请法院要求丹麦公司将货款先付至法院。同时,我们明确告知丹麦公司,鉴于被扣货物不宜长期保存,拟考虑申请立即拍卖货物。这一招果然奏效了,丹麦公司立即委托了一名中国律师。尽管如此,丹麦公司并没有放弃不付出任何代价即解除扣押的努力。他们的中国律师仅持一份传真件的授权委托书到青岛海事法院指控法院的保全措施不当,并敦促法院立即解除扣押。法院根本未予理睬。此时,距欧洲班轮启航只有不到一天的时间。丹麦公司意识到他们没有多少时间了。于是积极同大新石油进行深入沟通,协商解除扣押的其他可能性和解除扣押的条件。我们也提醒大新石油如果不能与丹麦公司达成共识,将面临丹麦公司起诉错误保全的风险。希望他们在解除货物扣押的条件上做出一些让步。最终,大新石油接受了丹麦公司出具的一份保函。保函中承诺,在大新石油和俄罗斯公司的案件终结之前,丹麦公司将保留与大新石油对丹麦公司所享有的债权金额等值的货款金额(不包括利息)。事后支付给案件的胜诉方。而且,丹麦公司就此放弃追究大新石油任何因扣货产生的一切责任。保函的所有条款将在货物解除扣押并赶上第二天的班轮时生效。达成这份保函后,我们全力催促丹麦公司的代理人尽快办理转运手续。且做好所有解除扣押的必要准备,以保证被扣货物装上次日启航去欧洲的班轮。我们在所有当事方的努力下,被扣押的货物获释并赶上了次日去欧洲的班轮。我们的客户也成功地获得了一份生效的保函。这场令人兴奋的跨国扣货案历时近一个月的时间终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五、一帆风顺─胜诉判决的取得及最终的执行
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如何取得一份大新石油胜诉的判决,进而最后实现大新石油的债权。我们以俄罗斯公司为被告、以其违反担保义务为由在青岛海事法院正式起诉,并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诉讼的过程及结果与扣货过程相比几乎没有任何悬念。青岛海事法院开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俄罗斯公司没有到庭应诉。最终,法院基本支持了我方的请求,判决大新石油胜诉。

当大新石油拿到胜诉的判决向丹麦公司要求付款时,尽管丹麦公司以未得到俄罗斯公司的确认为理由拖延付款,但最终,还是履行了他们在保函中所做的承诺。向大新石油支付了近40万美元的款项。至此,这起跨国扣货案历经六个月最终在太平洋两岸三地律师通力合作,特别是在中国律师的全力配合下以一个惊叹号圆满结束。

尾声
当我合上卷宗回想办案的全过程时,最令我兴奋的是紧张的扣货过程和最后冒着一定风险与各方当事人斗智斗勇的心理较量,颇有那么点儿惊心动魄的戏剧情节。在与位于四个不同时区的律师和客户进行紧张沟通时,连着几个晚上只睡四五个小时,白天还得正常工作,连续作战的疲劳至今令我心有余悸。但当丹告诉我,丹麦律师事后向我们取得的胜利表示由衷的祝贺和敬意时,那种成就感和自豪感顿时驱散了我办案中积蓄的所有疲劳。我们用智慧、法律知识及敬业精神不仅取得国外客户和合作同行的高度评价,甚至赢得了我们对手的赏识。当然,这荣誉不应当属于我个人、我们法大所及我们的合作伙伴青岛文康所的律师,这荣誉应当属于中国律师。






编辑:汤昊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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