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乡镇干部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方的代理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8: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情简介:被告人傈某、张某系某县乡镇干部,2003年7月,县乡统一安排收提留,两被告以受害人苏某、范某(系夫妻)抗交提留为由,以办学习班名义将两受害人关押在政府驻地达五天之久。后经市检察院立案查处,两被告被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下面是代理律师在法庭的发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我们接受本案被害人苏xx、范xx的委托,担任本案两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出席今天的审判活动。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是一个国家人权的最基本的体现,也是我国《宪法》授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为了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和规则,其中,《刑法》第四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罪名、构成和刑罚。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该条第四款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可以肯定,两被告对我们的当事人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xx县人民检察院对两被告人的指控证据确凿,罪名成立。

  作为律师,我们为两被告人从党的基层领导干部成为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告,表示遗憾。无庸置疑,多年来,两位被告辛辛苦苦工作在基础,为党为人民作出了巨大贡献,为基层农民群众的脱贫致富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如果抛开我们党是人民信赖的执政党不谈,抛开我们正在深入宣传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谈,抛开党中央三令五申强调的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不谈,我们完全有理由原谅被告人的因公犯法。但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自古以来的一条重要法则,这条法则只有在新中国才得以真正落实。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此,依照法律,两被告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而且,纵观本案案情,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败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践踏了党章和宪法,破坏了我党实行的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其社会危害性不仅不会因“公”减轻,相反,其社会危害是难以估算的,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第一、两被告的行为与当前当前全国上下掀起的宣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活动是背道而驰的。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新一代领导集体继承发展了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成为作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和执行的指导思想。“三个代表”最根本的一条是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本案中,提留或农业税问题本来是人民内部矛盾,无论被害人对错与否,都应当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解决,作为党的基层干部,更应当深入了解实情,体谅民情,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矛盾,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党章》总纲),从而落实“三个代表”。但是两被告人对发生的矛盾却采取粗暴、违法的措施,不仅不能完成党委政府交给的工作任务,而且严重伤害了干群感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从根本上说,损害了党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

  第二、两被告人的行为践踏了党员干部应当带头遵守的党章和宪法。《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强调:“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党章第三条把“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党员的基本义务,而《宪法》也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本案两被告人在具体工作中把群众放在与自己对立的地位,公然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党章和法律对他们是毫无约束,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政治后果是极其可怕的。

  第三、两被告人的行为依刑律应当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拘禁罪作了规定,本条第四款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应当从重处罚。法庭调查查明的证据充分证明了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两被告人自己也供认不讳,显然,两被告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他们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又是利用职权对被害人实施的拘禁,因此,对两被告人应从重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
  由本案两被告人组织、实施,对我们的当事人苏xx、范xx夫妇分别非法拘禁1天1夜和5天5夜,对他们家中尚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的事实视而不见,尤其恶劣的是,他们刚将青年妇女范xx关押起来时,让她吃喝解手都在一间屋里,严重伤害了她的人格和尊严,其后果是严重的。两被告人的行为,不但给党和政府的形象、群众利益造成了损害,而且给我们的当事人造成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难以磨灭的精神创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我们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还享有对有关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的权利,我们将根据事态发展适时主张相应权利。

  希望合议庭全面考虑我们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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