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生命、关注社会”-----解读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8: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来,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下至普通老百姓,上至法学专家、教授,对这新法都普遍认同和赞赏。仔细读《道路交通安全法》每一条条文,我们会发现:充满温情,具有人情味,体现出了对于生命的尊重,已经开始贯穿整个立法过程之中,成为这部新法的最大的亮点与特征。从下面几处,我们便可以深刻体会到这部新法这一人性化的特性。

  
一、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任原则演变


  随着汽车及其它一些机动车的广泛使用,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也成为日渐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依据人体工程学原理,人的注意力或应变力均有一定的界限,加害人即使尽了一切必要的严格的注意义务,损害仍有可能发生。那么在加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他是否还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呢?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应该如可呢?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及立法者的立法态度的演变来探讨我国对该类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演进。

  1992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及其它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及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据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被明确为过错原则。与此同时,在对交通事故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的指导下,一段时间以来,曾经在一些地方〈如沈阳、上海等〉出现了“撞了白撞”的相关规定,即规定如果行人不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导致与机动车发生撞碰,行人自负其后果。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也再一次引发了法学专家、学者们对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讨论。由于国外许多国家在这一方面已从过去的过错归责原则过渡到无过错责原则,加强对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保护。例如,美国就主张以汽车责任险制度作为从传统的过错责任标准过渡到无过错责任标准的转变机制;德国的1952年的道路交通法就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采用过错推定主义,至1987年将其修改为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或第三人或动物引起的除外〉。法学界大多数人一致认同对交通事故简单的采用过错责任对已不利于处于弱势一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尊重与保护。

  1992年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承担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 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这一规定也体现了立法者对此也已所有考虑。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会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最引人注目的也正是对“撞了白撞”规定的否定,改为过错推定原则。这一规定的修改体现着对生命的关爱,对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保护。

  
二、  确立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一系列对策手段


   1、确立了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及未投保双倍处罚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施就使受害人能确实从保险公司得到及时赔偿。这也为我国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过渡到过错推定责任提供了条件。

  2、明确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这一规定首先明确了医疗机构及时救助的义务,这样就有效的避免了受害人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殊情况而拖延救治;次其,抢救费用可先在保险公司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第三、抢救费用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周密、全面、系统的交通损害赔偿保障体系的实施,不仅为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过错归责原则向过错推定的过渡的提供了可能,也为确保对受害人的救济提供了多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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