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辅导: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六十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8 17:18: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3、付款或拒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必须审核单据来确定其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必须付款;如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根据《UCP500》规定,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其他指定银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则必须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的7个银行工作日以内,以电信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寄单银行或受益人(如单据由受益人直接向银行提交),并说明银行据以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须说明单据是否保留以待交单人处理,或退还交单人。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未能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的7个银行工作日以内宣布单据有不符点并指出具体的不符点,他将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应即期付款;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则应于信用证条款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对承兑信用证,则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于到期时付款;对议付信用证,则凭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付款。开证行、保兑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开证行在向外付款的同时,即通知我外贸企业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在实际业务中,如开证行发现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一般先与我进口企业联系,征求进口企业意见是否同意接受不符点,对此,我进口企业如表示可以接受,即可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也可表示拒绝,即指示开证行对外提出异议,或通过寄单行通知受益人更正单据或由国外银行书面担保后付款;或改为货到检验认可后付款。如审核单据和汇票与规定相符,通常也要交进口企业复核。按我国习惯,如进口企业在三个工作日内没有内没有提出异议,银行即按即期、远期汇票付汇或承兑或在延期付款信用证情况下对外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由于开证行一经履行付款、承兑或承担付款责任,即不能追索或撤销,因此,进口企业对单据的审核也必须认真对待,决不能稍有疏忽。 来源: www.danzhengyuan.com
四、进口报关
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是海关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的货物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的监管。
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禁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1、进口货物的申报
所谓“进口报关”,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的法律行为。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报关必须由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单位指派的报关员应经海关培训并考核认可。未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单位和未经海关考核认可的人员,不得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俟货物抵达卸货港后,即应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据。法定申报时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超过14天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日征收进口货物CIF(或CIP)价格的0.5‰的滞报金。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提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2、接受货物查验
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除因特殊原因经海关总署批准的以外,都应当接受海关的查验。海关查验货物主要是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对进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查验,以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能或化学成分以及货物的数量、规格等是否与报关单证所列相一致。
查验进口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即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仓库、场地进行。验关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表应该到场并负责开拆包装。对散装货物、大宗货物或危险品等,可在船边等现场查验。在特殊情况部下,由报关人申请,经海关同意,也可由海关派员到收货人的仓库、场地查验。海关查验进口货物造成损坏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海关予以赔偿。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破坏货物的受损程度而定,货物的受损程度由收货人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赔偿金额确定以后,由海关以赔偿通知单,收货人自收到通知单第三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逾期海关不再赔偿。
海关查验货物后交货主时,如货主没有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完好无损,以后再发现损坏,海关将不予负责。 来源: www.danzhengyuan.com
3、结关
一般贸易项下,结关又称放行,是指进口货物在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缴纳关税后,由海关在货运单据上签字或盖章放行,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海关签章放行的货运单据提取进口货物。
海关在放行前,需再派专人将该票货物的全部单证及查验货物记录等进行全面的复核审查并签署认可,才在货运单上签章放行,交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放行意味着办完了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放行的进口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或发运。
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口货物,海关不予放行。对准许进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由海关根据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关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征收进口税,进口货物应按规定纳税的,必须在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海关方可签章放行。
4、保税货物
随着国家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保税货物有很大发展。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先行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应该有以下三个特征:保税货物必须经过海关批准;保税货物进境时未办理纳税手续,因此,是未经结关的货物,必须置于海关监管之下;保税货物入境后经储存或加工等环节,最终应该出境,如最终决定留在境内,则必须按照一般贸易货物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我国海关管理的保税货物一般可以分为三类: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特准缓税类保税货物。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主要是指对外加工贸易部分进出口货物;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主要是指进境后暂时存放再处长运出境的货物;特准缓税灯保税货物主要是指入境时难以确定应否完税,如何完税,经海关特准缓办纳税手续的货物。
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或更换标记。对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项下的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辅料、包装物料,免征进口税。经营单位必须自对外签订合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核后,由海关发给《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进口货物凭手册办理报关手续,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放行后,经营或加工单位可提取加工或发运。加工装配进口的料、件、设备及加工成品。均为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到成品出口之日或设备按海关规定期限解除监管止,应接受海关监管。加工装配的成品,必须全部复出口,不可转为内销,也不准外商在境内提取。经营加工装配的企业,必须按海关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用料情况、出口的加工成品及库存情况向主管海关和当地税务部门报核,并于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

五、进口货物检验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除另有约定外,卖方交货后,买方应有合理的时间对货物进行检验,以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如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直至拒收货物并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在买方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对货物加以检验以前,不能认为买方已接受了货物。但是,如果买方表示已接受了货物,或在有合理的时间对货物进行检验以后买方未表示拒收货物;或买方作出了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就不能再拒收货物;但如果货物与规定不符,买方还可经以要求其他方式进行补救。因此,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验规定》,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进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俗称法定商检。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如果进口商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将法定商检的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使用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列入《目录》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若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可以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办理进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对于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进口企业应当与出口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以及保留最终检验和索赔权的条款。履行这些合同时,进口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商检机构申请,要求商检机构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组织实施装前预检、监造或监装。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六、进口索赔
在进口业务中,有时会发生卖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例如,不交货或虽交货但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或交货时间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而使买方遭受损失而引起索赔,或货物由于在装卸、搬运和运输过程中使品质、数量、包装受到损害或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外来原因致使货物受损,而需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1、向卖方索赔
向卖方索赔,也就是由于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在进口业务中,由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不同,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也各异。
(1). 宣告合同无效
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还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买方向卖方要求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因卖方违反合同而使买方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相等。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合同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的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则买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包括利润在内的其他损害赔偿;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如果买方没有购买替代货物,则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包括利润在内的其他损害赔偿。
(2). 其他的补救措施
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结果,使买方遭受了损失,但并未剥夺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此外,买方还可以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如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或买方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索赔期限和索赔证据
索赔期限是进口索赔的重要问题,逾期提出索赔,卖方有权不受理。有关卖方交货的品质与合同不符或原装数量短少需向卖方索赔的,应在合同所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如因复验来不及或由于其他原因需在较长时间的,可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但也不宜过长,或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向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如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期限,而到货检验中又不易发现货物缺陷的,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权最长期限是自其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两年;而我国法律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载的期限,则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四年为限。
对外提出索赔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索赔时如证据不足、问题不清、责任不明或不符合合同中索赔条款规定,都可能遭到对方拒绝。比较常见的索赔证据有公证报告(Survey Report)、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破损证明(Damage Report)、提单、发票、装箱单、买卖合同及往来函电等。
2、向承运人索赔
在进口业务中,凡到货数量少于运输单据所载数量,由于承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残损、遗失、应由承运人负责。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多式联运,或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任何人。进口商可根据不同运输方式的有关规定,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出索赔通知。
向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之内。
3、向保险公司索赔 来源: www.danzhengyuan.com
如进口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属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或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其他事故致使货物受损,且在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不论合同中采用FOB、CFR、FCA、CPT贸易术语还是采用CIF、CIP贸易术语,都应由进口商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

相关文章


综合辅导: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五十九
综合辅导: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六十
综合辅导: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六十一
综合辅导: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六十二
综合辅导: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六十三
综合辅导: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六十五
综合辅导: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六十四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十九)
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六十六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