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辅导: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五十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8 17: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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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运输方式运输的,采用FCA、CPT和CIP术语,对卖方至少有两大好处:一是货交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至买方,减轻了我方的风险责任;二是提前取得运输单据,缩短交单收汇时间,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和减少利息支出。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使用FCA、CPT和CIP术语。 来源:www.danzhengyuan.com
三、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
选用贸易术语,也应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作必要的灵活掌握。譬如,国外买方在向我国购买大宗商品时,为了可以在运价和保险费上得到优惠,要求自行租船装运货物和保险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了不影响贸易,我方出口也可采用FOB术语。
对于国外某些港口,因无固定班轮或我方自行派船不方便而对方愿意自行派船接运时,也可按FOB术语成交。有些国家为了扶持其本国保险事业的发展,规定其进口贸易必须在其本国投保,在此情况下,我们可同意使用CFR或FOB术语,以示合作。在进口业务中,如我方所进口的货物,数量不多,金额不大,也采用CIF术语进行交易。
四、安全收汇,安全收货
在外贸交易进程的各个环节中,都可能潜伏着对经营者造成损害的风险,应预先防范。在贸易术语的选用方面,也涉及如何保障出口收汇和进口收货的安全问题。
在我出口业务中,国外买方往往要求按FOB术语向我购货,究其原因,一般是由于国外买方拟以通过由其自行指定的承运人,自办保险,以便向承运人和保险公司获取较低的运费和保险费优惠。但是,少数不法商人也可能与承运人相勾结,越过向银行付款赎单的正常渠道,向承运人无单提货,随后采用逃逸或宣告破产的伎俩,骗取我货物,造成我方银货两空的结局。
在进口业务中,如采用CFR术语,因为由国外卖方租船或订舱,货物装船后的风险由我负担,而保险也由我方办理,如果国外卖方所安排的船舶不当,或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就将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却收不到货的损失。
上述类似的诈骗事件,在我外贸实际业务中曾屡有发生。对此,我外贸企业必须提高警惕,审慎选择客户,必要时,还应对由国外客户指定的承运人或安排的载货船只作事先核查,如发现不妥,可要求其给予更换,以保障收汇或收货的安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对外贸易的发展,可以采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方式,其他贸易术语,如EXW、FAS、DAF、DES、DEQ、DDU和DDP等,也可视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适当地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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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与品质
在国际贸易中,货描(Description of goods)也就是“品名”(Name of commodity),在合同或信用证中称为“品名条款”。实际上,其含意为商品在表明品名的同时,还须标明有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品质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所表示的条款就应视作“品名品质条款”。
商品品质的好坏会直接影响价格、销售和使用,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的“合同的要件”,也是交付货物的“约定的质量”。在我们的进出口贸易中,必须要高度重视商品品质,严格把好质量关。
一、商品品质的概念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两个方面。内在质量指的是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和机械性能以及生物结构等;外观形态指的是商品的花色、造型、款式、颜色及味道等技术指标或要求。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品质条款的确定是交易双方磋商的基本内容之一,商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交易能否达成。此外,商品的品质还决定商品销售价格等关键因素,随着各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优质名牌产品尽管在价格上要高于一般商品,但仍然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改进和提高商品的品质,不但能增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销售,还能提高销售价格,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
由此可见,商品的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商品的使用效能、销路和市场价格,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当前国际市场竞空前激烈的条件下,各国都把提高商品质量、力争以质量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要重视商品质量,严格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
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表示品质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有多种,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大类:用实物表示和用文字表示。
二、凭样品表示(SALE BY SAMPLE)
样品(Sample)通常是指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和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够代表出售货物品质的少量实物。凭样品表示是指买卖双方同意根据样品进行磋商和开立合同,并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这种方法又称“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凭样品买卖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难于标准化、规格化,难于用文字说明其品质的商品,如部分工艺品、服装、土特产品、轻工产品等。 来源:www.danzhengyuan.com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卖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即为“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在向国外客户寄送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该样品称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寄发样品和留存复样,都应编上相同的号码或注明提供寄送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时引用并便于查核。
某些货物由于其特点和交易的需要,可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封样是由第三者(如商检局)将从整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样品分成若干份,在每份样品经包裹捆扎后用火漆或铅封,除第三者留下若干外,其余封样交卖方使用。封样有时也可以由卖方自封,或由买卖双方会同加封。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凭买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的合同,并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称“凭买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也称“来样成交”。
为了防止日后交货困难及减少发生纠纷,在买方来样的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称“回样”,亦称“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当对等样品为买方接受之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此外,还有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介绍商品而相互寄送的样品,应标明“仅供参考”字样(For reference only),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因为参考样品对买卖双方均无约束力。
采用凭样品买卖时,卖方交货的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但是这一点很难做到,所以,使用“凭样品买卖”,应在合同中注明所允许的公差或在合同中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质量与样品近似”等,以免日后争议。
3、看货成交
看货成交是直接根据商品目前的实际品质状况进行交易的一种方法。买方或其代理人一般要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若认为商品品质符合其购买意图,就以达成交易。这属于现货交易方式。由于买方或其代理人已经验看过货物,所以除非货物的缺陷是内在的,否则一般不能在到货物后,就货物的品质向卖方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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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凭文字说明表示(SALE BY DESCRIPTION)
在国际贸易中,除了部分货物用样品表示品质外,大多数货物可用文字说明来表示品质。买卖双方凭文字说明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交货品质以文字说明为依据,称作“凭说明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
规格是指用意反映货物品质的若干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用规格来确定货物的品质进行买卖,即“凭规格买卖”,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应用最广。如:漂白棉布,30支纱,门幅35/36英寸,每匹长度42码或以上。
等级是指同一类的货物,根据长期生产和贸易实践,按其品质差异、重量、成分、外观或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码或符号所作的分类。“凭等级买卖”只需说明其级别即可明确货物的品质。如:皮蛋,特、顶、大三级,特级每百只8公斤,其后每差一级每百只减0.5公斤。
标准是指政府机关或工商团体同意制定和公布的规格,如ISO900系列标准。在农副产品进出口时,有一个常见的“标准”,即“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简称F.A.Q.。 来源:www.danzhengyuan.com
2、凭牌号或商标买卖
牌号或商标与货物品质规格有密切关系,货物的品质是牌号和商标的物质基础,一定的牌号或商标代表一定货物的品质。所以在凭牌号或商标买卖中,即使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规格,卖方交货时也必须按照该牌号或商标通常具有的品质交付货物。
3、凭产地名称买卖
农副产品受地理自然条件和传统加工技术影响较大,其产品质量优异,具有特色,以产地名称命名,与成为代表该货物品质的依据。如:四川榨菜,龙井茶叶等。凭产地名称销售的农副产品必须交付具有国内外消费者所周知的特定品质的产品,否则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
4、凭说明书和图样
机械、仪表等产品,由于结构复杂,型号繁多,性能各异,难以用几项指标来表示其品质,也不能用简短的文字来说明,在买卖此类商品就需要凭说明书和图样来表示品质。
四、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所灵活。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三种:规定范围(如:门幅35/36英寸)、规定极限(如:水分最高15%)和规定上下差异(如:灰鸭毛含绒量35%±1%)。
品质公差是指为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在工业品的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的品质指标发生一定的误差是难免的,这种为国际上所公认的品质误差,即使不在合同中作规定,卖方交货品质在公认的误差范围内,即认为符合合同。
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
货物的买卖是指一定数量的货物与一定金额的价款的交换。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在磋商订约时必须约定数量,否则就不能构成合同。因此货物的数量也是主要交易条件之一。
一、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四个:公制(米制)、英制、美制和国际单位制。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在进出口买卖中,在确定买卖商品的数量时,必须明确采用什么计量单位。由于商品的种类和性质的不同,采用的计量单位也不同。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有:
1、重量单位
重量单位有:千克、磅、盎司、公吨、长吨、短吨,适用的货物有矿产品,棉花,鱼粉,生丝等;
2、容积单位
容积单位有:加仑、升、普式耳,适用的货物有汽油、果汁、啤酒、液化气等;
3、数量单位
数量单位有:件、个、只、打、套、台、罗、令、双、桶、袋、箱等,适用的货物有日用轻工业品,如服装、鞋帽、文教用品、圣诞用品、缝纫机、自行车、畜产品中的活牲畜等;
4、长度单位
长度单位有:米、码、英尺等,适用的货物有纺织品、电缆、电线等;
5、面积单位
面积单位有: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等,适用的货物有玻璃、地毯、地板等;
6、体积单位
体积单位有: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等,适用的货物有木材、砂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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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具体使用哪一种计量单位计价,要视具体货物的性质、包装、运输方法和市场习惯而定。因为很多货物采用按重量计量的方法,下面介绍几种计算重量的方法。
1、按毛重计算
毛重(Gross weight)是指货物本身的重量加上皮重,即加上包装材料的重量。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货物,可采用按毛重计量的方法,也就是按毛重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这种计量和计价方法,在国际贸易中称作“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比如:鱼粉的买卖。
2、按净重计算
净重(Net weight)是指货物的本身重量,即不包括皮重的货物的实际重量。大多数以重量为计价的货物买卖,采用此计量计价方法。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以何种方式计量和计价时,按惯例以净重计价。
3、公量
所谓公量(Conditioned weight)就是用科学方法抽出商品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这种方法通常用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货物,诸如:羊毛、生丝等。其计算公式为:
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
公量=
1+实际回潮率
4、理论重量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是指某些有固定规格形状和尺寸地商品,如马口铁、钢板等,只要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上相同,故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这种计重方法称为理论重量。
三、数量机动幅度
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以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两个:“溢短装条款”或“约”数。
所谓溢短装条款,就是允许交货时可多交或少交一定比例的数量。这个“数”一般由卖方决定,但在以FOB术语出口时,也可以由买方决定。
在合同数量前加“约”字,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作适当机动。但国际上对“约”没有一个统一解释,买卖双方必须事先讲明,规定这个“约”数等于多少,防止万一发生纠纷。
在合同中的数量没有机动幅度时,《公约》中关于卖方多交数量的规定是:买方不能拒收合同中规定的数量,但可以拒收多交部分的数量,也可以收取多交的数量,或者收取部分多交的数量。《公约》中关于卖方少交数量的规定是:卖方短交货物,买方不能宣布合同无效,但可以要求卖方补交并要求赔偿,卖方交不出货物,买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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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包装
在国际贸易中,除少数商品因其本身的原因不需要包装外,绝大多数商品都需要一定的包装。
需要包装的货物称为“包装货”,不需要包装的货物称为“散装货”(如粮食、煤炭、矿石等)或裸装货(如木材、钢铁型材、车辆等)。
包装指按照一定的要求,采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将货物用某些容器,材料及辅助材料包裹商品,达到保护商品,方便运输,易于存储,便于销售以及提高销售价值的目的。包装一般可以分为运输包装(Outer packing for transportation)和销售包装(Consumer packing for sale)两种。现将有关包装的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一、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或“大包装”,它是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的包装。根据包装方式的不同,运输包装分单件包装与集合包装。
单件包装主要有箱(Case,Carton)、桶(Cask,Barrel)、袋(bag)、包(bale)、捆(bundle)等,集合包装有托盘(Pallet)、集装箱(Container)等。
二、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是为了方便货物运输、装卸及储存,便于识别货物和防止货物损坏而在货物外包装上刷制的标志。按其作用、用途的不同,包装标志可分成: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等。
1、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Shing Mark)俗称“唛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单据中有关货物标志事项的基本内容。它一般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以及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通常印刷在运输包装的明显部位,目标是为了使货物运输途中的有关人员辨认货物,核对单证。唛头是唯一体现在装运单据上的运输包装标志。
按国际标准化组织(1SO)的建议.运输标志应包括四项内容:
(1). 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2). 参照号码,如买卖合同号码、订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
(3). 目的地,货物运送的最终目的地或目的港的名称;
(4). 件数号码,本批每件货物的顺序号和该批货物的总件数。
例如: JOHN SMITH
IMS20068-6
NEW YORK
NO. 1-1200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便于刻唛、刷唛,节省时间和费用,便于在制单及其信息传递过程中使用电讯手段,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的标准运输标志不使用几何图形或其他图形。在我国实际外贸业务中,我国外贸企业应尽量参照该标准运输的标志,设计和制作唛头。
按国际贸易习惯,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并无必要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在合同订立以后由其另行指定,则应具体规定指定时限,并订明若到时尚未收到有关唛头通知,卖方可以自行决定。来源:www.danzhengyuan.com
2、指示性、警告性标志
业务中根据货物的特性,如怕热、怕潮、易碎等,往往在货物的外包装上刷制上一些提示人们注意的标志,这就是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它通常用图形文字表示(图1-2-1)。
还有一些特殊物品,如爆炸、易燃、有毒、有害等,需在外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来表示其危险想,以便搬运人员注意,保障货物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所以称其为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或危险品标志(Dangerous Cargo Mark)(图1-2-2)。
图 1-2-1
(符号:黑色;底色:橙色)(符号:黑色或白色;底色:正红色)(符号:黑色;底色:白色)
图1-2-2
3、其他标志
除上述包装标志外,一 货物外包装上一般还需刷制每件货物的货号、装箱数量、重量、体积和货物产地等标志,便与在储运过程中安排装卸作业和舱位,俗称“侧唛”。例如:
ART. NO.: JLG608
QTY.: 24 PCS
G. W. 18 KGS
N. W. 15 K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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