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二级建造师水工案例精讲提纲及内容(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2 13:55: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六、施工安全管理
1、高空作业人员基本安全作业要求: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现场安全规定,且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及精神性疾病等。
2、安全检查分类:日常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及不定期检查。
3、安全检查内容: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顿、查事故处理;重点是查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安全事故分类:一般(轻伤或重伤1-2人)、较大(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重大(死3-49人)、特大(死50以上)
5、安全事故处理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查处不放过)。
6、《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7、强制性条文相关:(1)施工现场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有明显标志;(2)交叉路口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设路杆,悬挂警示标准;(3)爆破作业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爆破后经炮工进行检查,对暗挖石方爆破,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4)进行悬高空作业时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工作人员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5)作业区与建筑物间防火安全距离:用火区与建筑物大于25m,距生活区大于15m;易燃物仓库区大于20m;易燃废品集中站大于30m;(6)运输爆破器材注意:有押运员和警卫;按指定线路;不得在人多桥或叉口停留;有帆布覆盖并设警示;他人不得乘坐;10℃下运易冻或-15℃下运难冻须有防冻措施;禁用普通工具运输;车底垫软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