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31 11: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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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释解)
本条是关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军队的指挥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对于军队保持高度的集中统一,维护正常的内部秩序,保证自身安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担负着特殊的职责,责任重大。如果他们正常履行职责的活动受到严重干扰,将导致部队指挥失控,内部秩序混乱,难以完成作战、战备、训练及其他各项任务。因此,对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履行职责的活动必须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如《内务条令》第195条规定了警卫人员要“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同时在第199条还明文规定“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导致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必须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队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部队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如正在哨位上执勤的哨兵,指挥部队作战、训练、施工等活动的军人等。如果军人没有在履行指挥或者值班、值勤职责,仅是在正常进行个人的日常工作,不能作为本罪的侵害对象。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指挥、值班、值勤人员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拳打脚踢,或者用枪械、匕首、铁器、棍棒殴打,或者用绳索、铁丝、皮带捆绑,或者私关禁闭、非法拘禁等。实施暴力的结果,不仅使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无法履行职务,而且有的还造成上述人员伤亡的后果。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暴力相挟,实行精神强制、心理压制,使指挥、值班、值勤人员产生心理恐惧,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以打击报复、揭发隐私等非暴力方法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因其不足以对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造成强制性的阻碍,则不属于本罪的威胁方法。行为人对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执行职务,包括强制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停止或者放弃执行职务、变更执行职务的内容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军人,包括现役军人、文职人员、武装警察官兵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系正在执行军事任务的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却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挠,以致对方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行为人阻碍军队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不服从管理,有的是逞能,有的是无端滋事,有的是出于嫉妒,有的是为报复,还有的是为了发泄私愤等。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队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殴打或以言语威胁的,则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判定一种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阻挠军队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目的。如果属于对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发牢骚、讲怪话、态度生硬,或者仅有一般嘲讽、辱骂,甚至轻微的顶撞行为,行为人并不希望对方停止、变更、放弃执行职务结果发生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2.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是否因此发生了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无法执行职务的后果。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阻挠行为,但只是影响了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对方虽然出现了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执行职务的结果,但与行为人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3.行为人的阻碍行为对国家军事利益侵害的轻重程度。如果行为人阻碍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情节、后果、危害均不严重,就应按军纪处理。反之,如果因行为人的阻碍行为,致使国家的军事利益遭受损害的,表明其行为的情节、后果、危害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就应以犯罪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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