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成立广州市新东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31 11:31: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陈丽梅、李攀、罗金云、任毕芬、严兴华、邹愉生:
    你们关于设立广州市新东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陈丽梅、李攀、罗金云、任毕芬、严兴华、邹愉生等6人发起设立广州市新东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振和会计师事务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广州市新东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30万,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同意陈丽梅为广州市新东越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为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8号泰恒大厦1913室。邮政编码:510600。
    三、拟担任广州市新东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陈丽梅、李攀、罗金云、任毕芬、严兴华、邹愉生等6人,接此批复后请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经批准设立的广州市新东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到省财政厅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执业。有关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规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接受广东省财政厅的行政管理及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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