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刑法学复习指导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20:02: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2000-2005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分值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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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
多项选择题 |
不定项选择 |
案例分析题 |
总计 |
2005年 |
20 |
32 |
8 |
65 |
120 |
2004年 |
20 |
22 |
18 |
25 |
85 |
2003年 |
12 |
20 |
8 |
9 |
49 |
2002年 |
12 |
20 |
8 |
25 |
65 |
2000年 |
11 |
11 |
6 |
22 |
50 |
包含了试卷4第10题诉讼文书写作刑法部分的内容。
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
(一)命题基本规律
刑法一直是司法考试的“大户”,前几年的分值在55分波动。2005年,由于总分增加到85分,占总分的24%左右,这个比例还是很高。从2002年以来,刑法的题目难度逐年增大,对理论知识的考察越来越广泛、深入。
复习好刑法首先要了解刑法的命题规律。近几年的刑法命题呈现出两个特征:“重者恒重”和“加强理论考察”。所谓“重者恒重”是指虽然刑法法条有452条之多,司法解释也有近百个,但是反复考的就是常见的那些知识点。例如刑法总则部分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共犯理论、数罪并罚制度;分则部分的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强奸罪、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等,简直百考不厌,而且考得非常细。2004年的题目再次验证了“重者恒重”的命题规律,题目仍然以重点为主要考察内容,因此考生对一些重点罪要深入、仔细地掌握,这些犯罪仅靠看法条是无法掌握的。虽然刑法规定了很多专业性很强的犯罪但是由于专业性强的犯罪难以出题目,因此命题时主要还是考察常见罪,这个趋势应该还会延续。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以前的试题很少考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理论知识。从2002年开始,随着“兼顾应用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的均衡考察”成为方针,试题的理论性显著增加。2004年的试卷二第16题、85题、86题都体现了很强的理论性,因此广大考生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同时还要对学术界的前沿的、权威的、观点和司法考试实践中经典的案例有所了解.在命题规律上,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提及:刑法命题偏爱考察特例。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考察法律规定的特例,有些甚至是不合理的特例:例如14-16周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一行为两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竟合《刑法》日、第204条第2款);强奸妇女而不定强奸罪(《刑法》第240条);另一种是现实生活中、很少发生的特例:例如乘坐出租车的乘客强逼司机对假币进行找零(2002年试卷二第12题)、用别人的摩托车紧急避险后竟然侵占人家的财产、毁坏摩托车(2002年试卷四第二题)、某人要害死女友,女友竟然提前被泥石流吞没(2003年试卷二第41题),某人在抢劫中中止抢劫,却要强制亵渎受害人(2004年试卷四第6题)。前一种特例,考的是记忆力;后一种特例考的则是对法条的深刻理解。
从2003 年开始,刑法的题目多了一个显著的优点——更加客观。为了增强试题客观性,命题人回避了很多产生争议的问题,在试题的和答卷的表述上也更加规范,防止歧异。当然,这样做仍然难以避免个别题目答案的不唯一性,但从整体来说,绝大多数的题目答案是唯一的。
(二)复习技巧
1、胸有成竹:这还是指大家结束复习时要达到的效果,而是考试复习时就要达到的状态。不是要求大家复习时就对刑法的所有内容了然于胸,而是说在开始复习刑法前,要对刑法的整体结构有一个清晰的了解,能够把各个知识点归到相应的大项中。这是一种减负的工作。例如我们知道刑法总则其实只有两部分内容:犯罪论与刑罚论。关于定罪的属于犯罪论,例如刑事责任年龄、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关于量刑的属于刑罚论,例如自首制度,立功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等。分则有十章,是按犯罪侵犯的客体的严重程度从重到轻依次排列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排在最后是因为其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在复习刑法时,很多人一直抱怨法太多且杂乱无章,却很少注意到自己可能临上考场都不能流畅的按顺序背出分责的十章,不能肯定自首制度属于犯罪论还是刑罪论,不知道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属于哪一章犯罪。导致这种现象的部分原因是前些年的律师资格考试由于“罪行法定”原则和客观题居多的限制,直接考察法条的比较多,导致大家在复习和辅导中走“捷径”,不学习基本理论,只讲或只背一个一个的法条,这样的结果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学再多的法条脑子里依然是一片混乱,复习时总是感到吃力。
如果我们想了解北京市的道路分布情况,先了解北极光内的一环线到六环线各环线的大概位置,再开始了解各环之内的具体道路会让我们事半功倍。复习刑法也是这样。刑法虽然内容庞杂,但只有一部刑法典,法条之间有逻辑联系,如果我们在开始复习前抽半天时间把知识点大概归纳一下类,就能有效消除复习时的茫然感,跳出刑法的具体规定,站在法条之上看刑法,就象从空中俯视一样,“心眼明亮”,看得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