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债权复习笔记:债的概述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13 14:24: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1.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享有债权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为特定行为的义务,称为债务;负有债务的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2.债的特征
(1)债的主体特征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的实现,一般需要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行为。
特定主体意味着:
债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内容特征
债的内容,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具体的权利义务。
债权为请求权,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债权为相对权,债权债务关系仅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权利;
债权的设立有任意性。因合同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允许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
债权的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优劣之分。
(3)债的客体特征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所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给付。
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三个要件:
①给付的行为必须合法:
②给付具有可能性,在客观上是能够实现的;
③确定,给付行为应当在债权成立时确定的,至少在债履行时能够确定。
二、债的种类
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第二章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主要发生根据
1.合同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侵权行为
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
3.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4.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减少或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自愿实施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债的变更
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主体的变更和债的内容的变更。
债的主体的变更,又成为债的转移。是在债的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债权债务由第三人承受。
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
1.债的内容的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原债的存在为前提;
(2)原存的债的关系及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必须有效;
(3)必须是债的内容的变更;
(4)必须依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及人民法院的判决。
2.债的主体变更
(1)债权转移
债权转移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在债权合法转移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消灭,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债权转移发生的原因不同,债权转移分为法定转移和约定转移。
(一)法定转移的情况有:
① 继承。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被继承人享有的债权,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承受;
②出租物的出卖
根据出让不破租赁原则,出租方将出租的财产出卖时,原租赁合同对买受人继续有效。原出租方对承租方的债权由新的财产所有人承受;
③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
在债务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任何债务人请求承担全部债务。连带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以后,取得了对其他债务人的求偿权。
④保证
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因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⑤保险
被保险标的的损害应当由第三人赔偿时,保险人应投保人的请求,依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后,即取代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地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二)债的协议转移
债的协议转移,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权转移合同。依据该合同,债权由债权人转移给第三人。
在债的协议转移时,债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债权转移的通知于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债权转移的效力。债务人在受到债权转移的通知后,不得提出异议,不得再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2)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亦称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通过协议方式转移债务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必须有可转移的债务存在;
②必须有债务转移合同。债务转移合同可以由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也可以由债权人与承担人订立。
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债务转移合同的,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
①债务承担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债权人新的债务人。负有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