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复习笔记:专利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13 14: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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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人,是依法享有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专利权的主体,包括了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也延伸到具有专利申请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对同一项发明创造或设计,共同构思、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2.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1)职务发明的概念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除职务发明创造以外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的构成条件:
① 完成本职工作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 退职、退休、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职务发明成果的权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亦即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因此,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2.实用新型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3.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
(1)不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成果: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对动物、植物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2)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四、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以及专利权的无效与终止
1.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专利权申请的原则
① 专利权自愿申请原则;
② 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③ 一件发明一件申请原则;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④ 审查授权原则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专利申请的要求
①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要求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