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分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15 10:03: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法理学
在2007年司法考试中,法理学在客观题中的分值为25分,在主观题中的分值为45分(其中分析题20分,论述题25分),总分值高达70分。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随着司法考试对考生理论水平要求的提高,法理学已经不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小学科,而是一个得分大户,是司法考试中一个日益重要和不断崛起的大学科。
今年法理学考核呈现出这么几个特点:(1)基本理论依然是考核的重点。法理学是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法理学中的一些基本理论属于每年几乎都要考的内容,体现出了“重者恒重”的特点。今年法理学客观题涉及到的考点有:法的本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溯及力、法律解释、中国法律解释体制、法律推理、法律适用、司法、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人权、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传统与法制现代化等,这些考点绝大部分属于传统考点,也是我们在考前反复强调要求考生重点把握的内容;(2)大纲修订及新增部分成为考试特别青睐的内容。卷一及卷四考试中涉及到的“法律的可诉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两个问题,属于今年大纲修订增加的新内容,很自然就在考题中得到及时体现。(3)出现了新的考试形式。以前法理学内容仅在客观题中出现,2005年的论述题出现了纯粹的法理学命题,而今年法理学内容竟然成为第四卷的开篇简答题,这一个变化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不过细想一下也许会发现这种情况的出现多少具有必然性:司法考试一直在增加对考生理论能力和理论水平的考核,而法治理念属于一个重大而新颖的法治问题,它当然可以通过特别的方式得到特别的体现。
二、论述题
论述题在整个司法考试中属于非常特殊的一类题目,它理论性强、争议性强,缺乏固定的答题模式,属于考生比较头疼的部分。
今年在论述题考核方面,出现了如下一些新情况。
首先是考核方式的变化,即不再是过去的出什么答什么的方式,而是出两道问题,考生根据自己的兴趣来选择其一作答,这种方式对考生是比较有利的,它可以尽量避免因出题较偏而导致某些考生出现不会答的情况,可以比较合理地体现考生的真实水平。
其次,今年的两道论述题都属于材料分析类的问题,给考生可发挥的空间比较大。具体说来,第一道题目属于比较纯粹的法理学问题,答题最好以法律传统和法制现代化为理论背景:“无讼”和“厌讼”是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随着法制现代化的转型,人们开始选择和亲近诉讼,这表明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以及法律观念的更新。但是,与“无讼”和“厌讼”相伴随的调解制度其实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有积极意义和特殊价值的,所以,对于诉讼率的提高要辩证看待,既要重视诉讼,也要关注和解、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第二道论述题属于行政法中行政许可的问题。对于部门法论述题,一般的思路是用部门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原则来阐释分析。具体说来,这道题的解题思路可以这样设计:有关政府部门收回生效行政许可的做法是违法的,理由包括,(1)该行为违反了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根据该原则,政府对公民做出的承诺或决定,除非特殊情况,不允许随意改变和撤销;(2)该行为也违反了现代公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根据正当程序的具体标准,政府在做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该保障相对方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否则该决定就是违法的;(3)该行为也与构建服务型政府和诚信政府的法律目标存在冲突。
最后,与上述考试形式的变化相关,论述题的分值直接下降到了25分,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情况只是今年的例外,并不意味着论述题重要性的降低,更不意味着这会成为未来考试的常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