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考国际法复习资料:国家领土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13 14: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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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土的构成

  国家领土由四个部分构成:

  1、领陆。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屿。

  2、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领陆内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内水”,其狭义是指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其广义是指领陆范围内的所有水域。“领海”专指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国家领土范围内的全部水域,称为“领水”。

  3、领空。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地球表面的上空,自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后,分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两个空域。地面国的主权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气空间,故称为“领空”。国家在领空有完全的主权。

  4、底土。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二、河流的种类

  河流有国内河流;国界河流、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之分。

  1、国内河流,是指从河源到河口均在一国境内的河流(包括运河),亦称内河。

  2、国界河流,是指流经两国之间、边界线所经过的河流,亦称界河。

  3、多国河流,法律教 育网是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4、国际河流。多国河流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成为国际河流。

  三、领土主权的含义及意义

  1.领土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权力。

  2.领土主权的意义:(1)领土不可侵犯。

  (2)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3)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四、国际惯例和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1.国际惯例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候,或在利用其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2)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其海域资源的时候,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传统权利,不应加以侵犯。(3)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2.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租借,:第一种是一国将其部分领土永久租让给他国使用,法律教育 网自己不行使主权。第二种是一国根据条约允许他国占住其部分领土,主权保留,但实际上由占住国管理。第三种是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在一定期限内租借给他国使用。(2)共管,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块土地共同行使主权。

  3、国际地役,耶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或全部领土的特定范围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是国家属地最高权受到的一种特别的限制。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一、领土的五种取得方式

  1.先占(亦称“占领”,但不是指战时的占领)。国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就是在法律上取得了该地的主权。“先占”有两个要件:一是“占领的”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占领的方式必须是“有效占领”。

  2.时效 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时效与先占的根据区别在于:时效是指对他国领土的占领,而先占是对无主地的占领。

  3.割让 割让是指一目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4.征服 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的行为。

  5.添附 添附是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有两种情况(1)自然添附,如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废河床等;

  (2)人工添附,如堤堰、防波堤、围堤、人工岛屿等。

  二、领土变更的方式

  1.领土。

  2.全民投票。即在争议地区进行全民投票以决定该地主权的归属。这是现代国际法上关于领土主权变更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自由表达实行民族自决的人民的意志,自由确定其民族领土的命运。但全民投票应以保证该领土的全体居民投票的充分自由的方式进行,其合法性决定于居民意志是否真正得到充分自由的表达。这种方式只有在真正符合民族自决原则的前提下才是领土变更的一种方式。

  3.收复失地。国家为恢复其对某些领土的历史性权利而收回被他国侵占的领土。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划界的程序和原则

  1. 划界的程序。划界通常包括三个重要程序:

  (1)划界。双方签定有关边界问题的专约或和约中。约文中规定边界的位置和大致走向,并将边界线标绘在地图上。这个步骤称为“划界”,这个边界条约称为“母约”,是划界的基本法律文件。

  (2)勘界。由根据边界条约设立的勘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划界、勘 界,并在边界上树立界桩,进行“标界”。

  (3)制定边界文件。标界完成后,作为勘界工作的一部分双方拟定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作为条约的附件。边界条约、议定书和地图是划定边界的基本法律文件。

  2. 划界的原则。一般适用下面的原则:

  (1)以山脉为界。以界山为界时,通常采用分水岭原则,即以构成分水岭及其山脊线为界。

  (2)以河流为界。这种河流称为界河。以河为界时,如是可以通航河流,一般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如是不通航河流,则以河道中心线为界。界线两边的岛屿分别属于两岸的沿岸国。

  (3)以湖或内海为界。界湖的划界,除另有协议外,通常把边界定在湖或内海的中央。

  二、边境制度的内容

  “边境”是边界两侧一定距离的范围。通过边境管理制订协定而建立起来的,它的主要内容有:

  (1)维护边界的标志。  (2)方便地方居民来往。  (3)管理边界河流。  (4)处理边境争执。

  南极和北极地区

  一、南极的法律制度

  根据《南极条约》及有关文件,南极的法律制度可以概括为下列四点:

  (1) 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2)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3)冻结现状。

  (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缔约国每两年举行“南极协商会议”,协商有关南极共同利益问题:(甲)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乙)便利在南极的科学研究;(丙)便利在南极的国际科学合作;(丁)便利行 使缔约国互相视察的权利;(戊)在南极行使管辖权的问题;(已)生物资源的保护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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