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考国际法复习资料:外层空间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13 14: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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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层空间法着重讲两个大问题。
(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
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
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二)外空活动的制度
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但大家重点掌握责任制度。①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责任的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
②责任的范围。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