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13 13:54: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考点十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有权审查批准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只能根据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能作出其他决定(如补充侦查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4)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5)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考点十七: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4)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考点十八:期间的回转指期间的重新计算和重复计算

(1)审查起诉程序中的退回补充侦查。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法律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对此建议,和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律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3)第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4)复核和核准程序中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对于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复核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考点十九: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1)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②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犯罪事实,还不一定能够立案。因为立案以追究刑事责任,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的,但并不是所有发现的犯罪事实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能立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当立案的情形包括: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符合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立案规定只是以上两条。但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应由哪一司法机关立案,还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即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都明确要求司法机关立案的案件应当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接受有关案件材料后,移送主管机关,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考点二十:询问证人的方式和程序

(1)询问的地点和人数。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是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2)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据此,同一案件有几个证人需要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应当对每一个证人分别进行询问;询问某一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也不允许采用座谈会的形式,让证人集体讨论。只有询问证人个别进行,才能使证人独立地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情,防止证人之间互相影响;才能解除证人的思想顾虑,使其充分地陈述自己的所见所闻;才能使侦查人员对各个证人提供的证言进行审查判断,从中发现矛盾,澄清疑点,用作定案的根据。(4)询问证人的禁止性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里的收集证据包括询问证人。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不得使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5)询问笔录的制作。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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