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企业的审批机关有哪些变化?及其变化的原因?
新规定对报关企业的审批机关由原规定的海关总署规定为直属海关。这个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要符合条件就应依法做出许可决定。在此情况下,若仍由总署审批,总署将面临着审核全国各地大量申请材料、并在20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决定的压力,现有的人力无法满足申请企业数量增长的需要。
规定审批权下放至直属海关,则把总署从审核申请材料、许可审批、许可事项变更等具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做好职能管理,加强对海关企业管理体系建设、报关服务市场监管、企业诚信守法评估系统建立等宏观性、协调性工作,有利于贯彻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行政许可原则。直属海关可以对报关企业实地核查、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加强日常动态监控,发挥属地管理优势。